王立彬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水利部以部委令形式聯合發布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85年頒布實施的《水利工程水費核定、計收和管理辦法》同日廢止。經過多年努力,我國水價改革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老百姓最關心的是,新的水價形成機制對于水價總體水平影響有多大?
水利部有關負責人說,新的水價管理辦法目的是理順水價,使之向合理水平靠攏,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會有一個上升過程。但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是源水價格,在水價構成中比重很低,不會直接造成終端用水價格明顯上升。就政策規定而言,水價變化主要體現在工業用水和自來水廠用水上,農業用水價格變化不大,水力發電用水價格則基本保持不變。
對非農供水來說,工業用水價格會有一定幅度上漲,城市自來水廠用水價格會有較大幅度上漲。但自來水廠用水價格目前很低。2001年,全國100個城市水管單位用水價格約每立方米0.22元至0.23元,當時大中城市平均水價已達約1.6元。因此,水利工程供水價格調整給日常水價造成的影響,遠遜于城市供水管網改造,更無法比擬北方受水區由南水北調帶來的水價調整。
在農業用水上,在發揮價格機制優化配置水資源同時,充分考慮到我國農業還是弱質產業,需要國家扶持的實際情況,農業用水被定位為一種特殊商品,明確規定在核定農業水價時不計稅收和利潤。新的辦法規定按全部供水成本、費用核定水價,比過去價格水平略高。但農業用水將實行統一價格,不再規定經濟作物用水水價可略高于糧食作物用水水價。
水利部副部長翟浩輝說,當前農業灌溉用水量大,浪費嚴重,雖然農業用水水價低,但由于水價秩序混亂,中間環節亂加價、亂收費、亂攤派,灌溉用水實際畝均“水費”卻不低,農民不合理負擔沉重。因此,加快農業水價改革,規范末級渠系水價管理秩序,直接關系到農業增產、農民增收、農村穩定和節水型社會的建立,是今后水價改革工作的重點。
翟浩輝說,新的水價管理辦法明確突出了供水成本概念,有利于發揮水價杠桿作用。同時在市場機制下兼顧效率與公平,較好體現了水利工程供水的商品屬性和社會公益性。通過適當提高工業用水、自來水廠用水水價標準,一定程度上將平抑增長過快的工業及城市用水需求。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豐枯季節價格或季節浮動價格等制度性安排將有力促進節約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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