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三部法律明年二月施行 新華網獨家解讀 | ||
---|---|---|
http://whmsebhyy.com 2003年12月28日 12:40 新華網 | ||
備受關注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草案27日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表決通過。這部法律的出臺明確了今年剛剛成立的銀監會的法律地位,被認為是完成中國銀行業法律體系的重要一步。 作為中國銀行業一部全新的法律,銀監法首先明確了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范圍和職責。同時,人民銀行法修正案適時刪除了人民銀行監管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相關規 此次出臺的銀監法引入了吸收了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制定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即通常所說的“巴塞爾核心原則”,明確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 本法對審慎經營規則的引入和監管力度的強化,透露了中國銀行業監管從過去單一的“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與“合規”監管并重轉變。這個轉變也在今年8月銀監會主席劉明康對本法草案做的說明中得到了體現。 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在配合銀監法進行有關修改的同時,與金融混業經營有關的規定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 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案提出了“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規定。中國的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監管分別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實施,此外還涉及中央銀行和財政部,在這幾個部門之間建立有效的協調機制一直是業界和專家關注和呼吁的熱點。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專家易憲容說:“金融業的混業經營是一個發展趨勢,現有的分業監管的體制要如何適應這樣的實際情況,一個好的協調機制非常必要,也非常關鍵。” 同時獲得通過的商業銀行法修正案對原來商業銀行不得混業經營的有關規定進行了修改,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蔣黔貴表示,法律對商業銀行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的問題,既要嚴格限制,同時應留下適當的發展空間。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明確銀監會監管職責 新華網北京12月28日電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7日表決通過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這部法律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 這部法律明確了銀監會的監管對象。法律規定,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對經其批準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在境外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關于監督管理機構,法律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派出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公開監督管理程序,建立監督管理責任制度和內部監督制度。 關于監督管理職責,法律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并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央行仍將保留6項必要的監管職責 新華網北京12月28日電 國務院設立銀監會后,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負責金融宏觀調控,但為了實施貨幣政策和維護金融穩定,也保留了必要的監管職責。修改后的中國人民銀行法仍賦予中國人民銀行6項必要的監管職責。 ——明確人民銀行監管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 ——明確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制定支付結算規則。中國人民銀行還應當組織或者協助組織銀行業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系統,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事項,提供清算服務。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明確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直接進行檢查:執行存款準備金管理規定的行為,與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有關的行為,執行有關人民幣管理規定的行為,執行有關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執行有關外匯管理、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代理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行為,執行清算管理規定的行為,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法律并對人民銀行在上述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 ——規定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和維護金融穩定的需要,可以建議由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銀監會應自收到建議之日起30日內予以回復。 ——規定當銀行業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困難,可能引發金融風險時,為了維護金融穩定,人民銀行經國務院批準,有權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 ——明確人民銀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報送必要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人民銀行應當與銀監會、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管信息共享機制。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宏觀調控職能得以加強 新華網北京12月28日電 為適應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需要,修改后的中國人民銀行法進一步明確了人民銀行的職責,加強了人民銀行執行貨幣政策職能以及在宏觀調控和防范與化解金融風險中的作用。 國務院設立銀監會,統一監管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銀行業金融機構,人民銀行不再履行這些金融監管職責后,其職能主要是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不斷完善有關金融機構的運行規則,更好地發揮作為中央銀行在宏觀調控和防范與化解金融風險中的作用。中國人民銀行法據此作了相應修改。 按照修改后的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其職責有: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監督管理黃金市場;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經理國庫;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修改后的商業銀行法將促進商業銀行改革和發展 新華網北京12月28日電 新修改的商業銀行法借鑒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制定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增加了對商業銀行加強監管的內容,同時對有關條文作出修改,以適應當前商業銀行改革與發展的實際需要。 修改后的商業銀行法適當增加了商業銀行的業務種類,主要包括辦理票據承兌、買賣金融債券、從事銀行卡業務,以及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等內容。 修改前的法律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的特定貸款項目,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應當發放貸款。因貸款造成的損失,由國務院采取相應補救措施。考慮到商業銀行作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經濟主體,政府不宜強制其發放政策性貸款即特定貸款,為此修改后的法律刪去了這一規定。 修改前的法律規定,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制定本行的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行的業務管理、現金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參照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制定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修改后的法律規定,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本行的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行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修改后的法律還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規定商業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銀監會可以區別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到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及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修改后的商業銀行法為混業經營留下空間 新華網北京12月28日電 新修改的商業銀行法為我國商業銀行的混業經營留下了空間。 商業銀行法已經施行8年,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和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于“建立健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有機結合、協調發展的機制”的要求,商業銀行的業務將會有新的拓展,混業經營會有發展的趨勢。 對商業銀行業務拓展這個問題,既要考慮現實情況,又要考慮發展方向。目前我們的金融監管水平還不高,為了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只能逐步放開,并要有嚴格的規范。基于這樣的考慮,法律對商業銀行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的問題,既嚴格限制,又不卡死,留下適當的發展空間。 原來的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而新修改的商業銀行法則將其修改為“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將給商業銀行混業經營留下了發展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