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將調整銀行卡跨行交易收費辦法和標準 | ||
---|---|---|
http://whmsebhyy.com 2003年12月20日 08:33 新華網 | ||
新華網北京12月19日電(記者張建平) 中國人民銀行將從2004年3月1日起調整現行銀行卡跨行交易收費辦法和標準,不再規定收單機構收取的商戶結算手續費比例,只規定發卡機構收益和銀聯網絡服務費的比例。 按新規定,對于超市、加油、航空售票等類型的商戶,發卡行固定收益及銀聯網絡服務費比照一般類型商戶減半收取,分別為交易額的0.35%和0.05%;對一般類型商戶,發卡行 近一段時期,部分地方的一些零售企業提出銀行卡刷卡結算手續費率太高,影響了企業利潤,因而限制消費者在商店內使用銀行卡。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19日接受記者采訪說,人民銀行日前會同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商業銀行專題研究了銀行卡業務發展中出現的新問題,在充分考慮各地經濟發展情況的基礎上,決定調整現行的銀行卡跨行交易收費辦法。 按新規定,持卡人在他行ATM機上成功辦理取款時,無論同城或異地,發卡行均按每筆3元標準向代理行支付代理手續費,同時按每筆0.6元的標準向銀聯支付網絡服務費;暫不規定ATM跨行查詢收費。 使用POS機跨行交易時,對賓館、餐飲、娛樂、珠寶金飾、工藝美術品類的商戶,發卡行固定收益為交易額的1.4%,銀聯網絡服務費標準為交易額的0.2%。 對房地產、汽車銷售類商戶和批發類商戶,發卡行固定收益及銀聯網絡服務費比照一般類型商戶的辦法和標準收取,但發卡行收益每筆最高分別不得超過40元和16元,銀聯網絡服務費每筆最高分別不得超過5元和2元。 對公立醫院和公立學校,發卡行和銀聯暫不參與收益分配。 人民銀行于2001年發布實施的“調整銀行卡跨行交易收費及分配辦法通知”的有關規定將從2004年3月1日起同時廢止。(完)(來源:新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