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法三審在即 混業經營有望獲立法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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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12月12日 08:08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商業銀行法》修正草案三審稿將取消對商業銀行混業經營的全面禁止性規定,允許其在一定條件下從事混業活動 北京消息 權威人士日前向記者透露,即將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商業銀行法》修正草案三審稿,有望在關鍵性條款的修改中,為業內關注并呼吁的混業經營留下一定的法律空間。 據悉,草案三審稿將對《商業銀行法》第43條的兩款內容進行修改,取消對商業銀行混業經營的全面禁止性規定,允許其在一定條件下從事混業活動。如果此次修改能夠順利獲得通過,制約混業經營的法律障礙將因此被突破。 在年內已經進行了兩次的《商業銀行法》修正草案審議中,因為事關混業經營壁壘能否打破,該法第43條的修改情況一直備受關注。已實施逾8年的《商業銀行法》在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在今年10月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該法律進行的二次審議中,第43條的第二款被修改為:商業銀行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一修改在立法界中引發了爭論。有觀點認為,對商業銀行投資行為開口子,勢必導致商業銀行積極爭取投資權,增加金融風險。更多的觀點則認為,法律的修改應有前瞻性,在法律中為混業經營留下余地,允許商業銀行適當擴大經營范圍,對于商業銀行脫離困境以及整個金融業改革,有益無害。 相當一段時間以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能否被突破,一直是業內探討和爭論的熱點。這一問題同時引起了高層人士的關注。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成思危在分析目前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必要性的同時認為,混業經營將是不可避免的趨勢,因此銀行、證券、保險的監管機構必須會同中央銀行和財政部,綜合監管在不同市場隨時流動的風險,為今后的混業經營打下良好的監管基礎。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周正慶更是一針見血地指出,混業經營的口子必須打開,銀行和保險的資金,通過改革必然會有序地進入股票和債券等直接融資領域。不改變現在銀行吸收的存款只能用于貸款的現狀,商業銀行不僅在經營中難以為繼,而且潛在的風險也難以化解。 (上海證券報記者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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