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調查:記者揭露滬京蘇浙魯五城市拆遷黑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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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11月13日 08:56 中華工商時報 | ||
拆遷之痛痛徹民心 □宋振遠 周國洪 崔礪金 以房屋拆遷和居民安置為中心的城市拆遷沖突,直追農民負擔、下崗失業,成為近年來群眾上訪的又一大焦點。 面對大規模的城市“圈地風”,拆遷戶怎樣維護自己合法的財產權和生存權?如何才能分享到城市開發的成果和社會保障的溫暖?當前城市拆遷矛盾沖突的深層根源和實質是什么?帶著這一系列問題,記者最近深入上海、北京、江蘇、浙江、山東等省市作了專題調查。 拆遷矛盾躍居信訪“焦點” 據信訪部門介紹,目前城市拆遷問題已成為群眾信訪反映的焦點之一。特別是北京非典疫情解除后,國家信訪局接待的群眾集體上訪中,反映企業勞保、城市拆遷、征地三類問題的批次和人次占到60%以上。 國家信訪局研究室朱穎告訴記者,近3年反映城市建設特別是拆遷安置問題的信件呈逐年上升趨勢。從拆遷投訴信件看,今年8月底與去年同期比上升50.34%。從拆遷戶上訪人數看,2002年比上年增長64.86%;到今年8月底,又同比增長47.19%。 浙江省政法委調查表明,最近幾年因舊城改造、拆遷安置、城市規劃、城市房屋登記管理等引發的矛盾急劇增多,由此引起的“民告官”案已占全省行政訴訟案的四分之一。 國家信訪局有關專家分析說,拆遷之痛,是伴隨快速城市化和個人住房產權改革出現的階段性矛盾。引發信訪的原因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強行拆遷,粗暴對待拆遷戶;二是安置補償不合理,政策不到位;三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門建設規劃出爾反爾,造成居民不能回遷;四是一些地方政府制定的拆遷安置政策失之簡單化,沒有視居民情況分類處理,造成部分拆遷戶因拆致貧,失去生存基礎。 拆遷“政策筐”里的潛規則 記者調查發現,假借“公共利益”進行“商業拆遷”,是引發拆遷矛盾的關鍵。假借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兩種:一是借綠地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之名,二是借“舊城(村)改造”之名。 比如,有的城市以“市政動遷”名義,讓原住居民搬出后,對其建筑并沒有拆除,而是裝修一新,改頭換面,變成商業用房。這種“遷而不拆”的怪事在一些城市并不鮮見。 建設管理部門專家說,拆遷應當以原建筑的滅失為條件,否則就不能應用拆遷條例補償。房子如果沒有拆而發生產權轉移,應屬于市場“買賣行為”。同時,以殘值價補償的辦法是錯誤的,應以市場同等建筑估價折舊計算補償價。 記者還發現,在“公共利益”的拆遷“政策筐”里,“舊城改造”是另一個無底洞。在一些地方,它成了拆遷戶的噩夢。 浙江金華拆遷戶告訴記者,在今年計劃拆遷的婺江東路北側地塊,政府部門開始在公告中說搞綠化帶,以此少補償,并拒絕市民回遷。因居民多次上訪質疑,有關部門最終才公布“小高層”商品樓的計劃。 “因拆致貧”現象引人關注 從總體上看,城市拆遷改善了城市環境和市民的居住條件。但記者在調查中發現,一些拆遷戶之所以不滿意,“因拆致貧”是一個重要原因。由于大多數居民被安置到城郊,導致生存成本大增,除了購買住房和家用物品外,謀生手段往往也要從頭再來,交通、購物、子女入學等都成為不得不面對的棘手問題。而這些問題沒有引起一些地方政府的足夠重視。 記者9月17日走訪南京景明佳園,這是拆遷戶的一個安置地。這個孤零零的小區前不靠城,后不接區,被稱為“經濟適用房建設項目”。應當說,小區的綠化不錯,但居民談起小區生活卻怨聲載道。 30多歲的居民楊叢花說,這里沒有學校,我的孩子上初一,只能留在城內原校。從家到學校,大約20公里。孩子每天早晨5點半出門,晚上8點多才到家。我每月只有200元的下崗生活補貼,因離城遠,他上學坐公交車就要花掉1/3。想就地找工作吧,出了小區,連人影都看不到,哪兒有活干?我的頭發都急白了。 據調查,2002年上海市動遷房屋達到579萬平方米,涉及居民超過12萬戶。但上海市場上適合動遷安置的房源十分緊缺,且房價漲幅驚人,遠遠超過拆遷戶的購買能力。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孝陵衛法庭庭長朱紀國說,拆遷戶大都集中在老城區,失業下崗人員集中,拆遷工作應在“保障兩個基本”的框架下實施,即保障拆遷戶的基本居住條件,保障拆遷戶今后的基本生活來源。 有關專家接受采訪時指出,城市居民的房產往往是一個家庭的命脈,承載著太多的東西,一座房子被強拆,很容易引發“家庭地震”和社會沖突。因此,城市拆遷本身不僅僅是拆房子,應是一個包括拆遷、補償、房產、土地、建管、街道、社保等多方面廣泛參與的系統工程。單項突進必然引發矛盾,配套聯動才是首善之選。 拆遷補償價格也應開聽證會 記者采訪中接觸到的拆遷戶普遍表示,如果真是為了市政建設的“公共利益”,我們不會阻攔;但以“市政拆遷”之名,卻作商業經營項目開發,變相掠奪居民房屋產權,老百姓不答應!很有代表性的一句群眾語言是:“房子產權是我們的,政府部門和開發商怎么有權代表我們處置和分配?” 記者翻閱各地的拆遷辦法發現,在政策設計中大都有兩個關鍵點:一是拆遷雙方達不成協議的,交由拆遷管理部門或同級政府裁決。二是如果拆遷戶不服裁決,在訴諸法院過程中,拆遷單位可申請法院“先予執行”強制拆遷。 華東政法大學行政法教研室主任朱芒說,在商業拆遷中,政府拆、政府判難以保證拆遷戶的權利,政府代理開發公司的拆遷實質上是不恰當地介入市場的行為。而一旦介入,政府難免傾向地區投資商而侵犯原住居民的權利。 這是一個簡單的事實:政府在城市拆遷中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院長費安玲教授說,所謂社會公益性是來源于公眾的利益,應直接造福于民眾,而不是首先造福于商人,而千方百計“繞道”公共利益謀取商業利益無異于犯罪。 專家高富平曾參與物權法制定工作,他說,公民財產非依法律規定的情形和程序不得剝奪和限制,這已是世界通律。非基于“公益目的”就不能動用政府力量強取公民財產,商業操作的拆遷應以民法為基礎,按等價補償原則處置,否則就是對公民財產權的非法剝奪。 針對這些問題,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錢明星等眾多專家建議,應盡快梳理和調整各地制定的拆遷條例與憲法、立法法和各項基本法的法律關系,消除“規大于法”和“法規打架”現象,為解除“拆遷之痛”提供公正的法律環境。 一些專家還指出,我國的飛機票、火車票價格已經實行聽證會制度,拆遷補償價格問題比它們影響大得多,建議每個拆遷項目的補償價格要經過聽證會論證,還被拆遷戶參與權和話語權。 新華社12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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