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高春頎北京報道】
在日前結束的全國政協十屆三次常委會上,原國家財政部部長劉仲藜就十六屆三中全會《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涉及的投融資體制改革作出的新部署提出建議,明確指出,投融資體制改革要以強化市場導向突出企業主體為目標。
劉仲藜指出,行政審批制是投融資體制矛盾的焦點,也是投融資宏觀管理改革的核心。由于政府并不比企業了解市場,依靠行政手段審批大量的具體項目對投融資進行宏觀調控,歷史證明是低效的。改革投融資體制,對投融資進行有效調控,最根本的是要轉變政府管理經濟的理念,突出市場導向,切實把政府管理經濟的職能轉到主要為市場主體提供服務和創造環境上來。
經過長期對投融資體制改革進行專題調研,劉仲藜對該項改革提出如下建議:一是對必須政府審批的項目增強透明度,強化責任制。實行目錄化管理,采取窮舉法,將項目具體化、目錄化,確定目錄清單要客觀合理,既要體現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國家對投資的宏觀調控意圖,又要符合各地方和各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同時要強化責任制,徹底改變權力與責任脫節,有人審批無人負責的善。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把責任具體落實到人;
二是加快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落實國有企業的投資決策自主權。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運行后,國資委作為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特設機構,與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及國有企業在投資決策方面究竟是一種什么關系,還不十分明確。
政府有關部門主要通過規劃和政策、信息發布、規范市場準入以及采取傾向和財稅等宏觀政策措施,來引導企業投資行為;國資監管機構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對其所出資企業的重大投融資規劃、發展戰略和規劃,依照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除國家規定外,具體投資項目完全由企業自主決策。與此同時,要強化國有企業投資的風險約束機制,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硬化企業預算約束,提高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率,保證企業合理的負債率;
三是加快發展企業債券,逐步完善資本市場。改革現行企業債券的行政審批制,如果繼續由政府審批企業債券的發行,廣大中小企業仍然解決不了融資難的問題,也擺脫不了“企業發債,老百姓買債,政府還債”的惡性循環。改革要采取近期目標與遠期目標相結合的方式,近期目標是減化審批手續,放寬審批額度,改革多頭管理;遠期目標應取消企業債券的發行、交易、利率、用途和額度方面的行政審批,以市場機制來運作。除此之外,要積極培育和發展信用評級機構、投資銀行等各類中介組織,盡快修改《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條文,為企業債券市場發展提供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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