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我國擴大對外開放的新形勢,促進我國與周邊國家邊境貿易的健康發展,規范與邊境貿易相關的外匯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布了《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法》,明確了對邊境貿易外匯管理的有關政策。
與原《邊境貿易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相比,《辦法》明確了以下三個方面的政策:
第一,邊貿企業與境外貿易機構進行邊境貿易時,允許用可自由兌換貨幣、毗鄰國家貨幣或者人民幣等多種方式進行計價結算。根據原來的規定,邊貿企業與境外貿易機構進行邊境貿易時,只能用可兌換貨幣或人民幣計價結算,毗鄰國家貨幣僅限于在邊民互市貿易中計價結算。根據當前邊境貿易的實際情況,《辦法》規定,邊貿企業與境外貿易機構進行邊境貿易時,除了可以用可兌換貨幣和人民幣計價結算外,還可以采用毗鄰國家貨幣,并增加了易貨貿易結算和境內轉賬結算等方式,基本上能夠滿足目前邊境貿易中以多種方式進行計價結算的需求。
第二,對邊境貿易出口核銷采取特殊的管理政策!掇k法》放開了只能以外匯收支辦理進出口核銷手續的限制,允許以可兌換貨幣、毗鄰國家貨幣、人民幣以及境內轉賬支付等結算方式辦理核銷手續。
第三,積極開通銀行結算渠道,逐步將邊貿結算納入銀行體系。為了疏通我國與周邊國家商業銀行的結算渠道,為企業提供規范的銀行結算服務,《辦法》要求邊境地區的商業銀行應按照有關規定,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的商業銀行建立代理行關系,開通銀行直接結算渠道。邊境地區商業銀行還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增加結售匯網點,設立外幣代兌點,并加掛人民幣兌毗鄰國家貨幣的匯價。
據悉,《辦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29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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