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有力地促進了證券市場的快速健康發展
我國證券市場在鄧小平理論的指引下,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短短十余年的時間實現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分散到集中、從地區性市場到全國性市場的巨大轉變,作為一個新興市場,我們已經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十余年來,我國證券市場規模迅速擴大,證券品種不斷增加,證券中介機構逐步規范,證券市場技術設施日益完善。實踐證明,
發展證券市場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證券市場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推動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形成,對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任何證券市場的發展都離不開法律制度的完善,特別是我們這樣一個“新興加轉軌”的市場,證券市場的法制建設具有更為重要的意義。經過多年的努力,我國《證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頒布,1999年7月1日起施行。《證券法》頒布實施四年多來,有力地促進了證券市場的規范和發展,我國證券市場無論是規模還是質量都上了一個新的臺階。首先,市場規模大幅增長。目前,證券市場總市值近4萬億元,約占GDP的40%,1999年以來境內外融資5630.82億元,超過了《證券法》頒布前市場融資規模的總和。其次,上市公司結構逐步優化,四年來新增加上市公司399家。寶鋼、中國聯通、招商銀行等一批特大型企業相繼發行上市,改變了上市公司結構,同時也反映了市場承接特大型公司能力的增強。第三,證券公司和其他證券中介服務機構不斷規范,中介服務機構的角色和作用進一步強化,市場化程度進一步提升。第四,機構投資者比重逐步提高。《證券法》頒布后,已設立基金管理公司30家,基金總資產達1425億元;保險資金、社保資金進入證券市場;QFII也開始參與證券市場,改善了投資者結構。第五,通過嚴格執行《證券法》,市場過度投機得到了遏止,價值投資理念正在初步形成。
我國證券市場通過短短十幾年的發展,在市場規模、交易品種和技術設施等方面已經大大縮小了與發達國家證券市場的差距,成績是巨大的。但是,與國外發達國家市場相比,我國證券市場畢竟還是一個新興市場,是在經濟轉軌的特殊時期,在不斷的試驗、探索中發展起來的,因而不可避免地會存在中國證券市場特有的問題。這些問題需要在證券市場的發展中逐步地、穩妥地予以解決。
嚴格執行《證券法》,促進證券市場的穩步發展
《證券法》頒布四年來,中國證監會作為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始終將貫徹執行《證券法》作為工作的重心,堅持不懈地致力于促進證券市場的規范發展。配合《證券法》的實施,證監會制定頒布了一批配套法規和規章,初步形成了以《公司法》、《證券法》為核心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體系;完成了對地方證券監管機構實行由中國證監會垂直領導的管理體制改革,建立了集中統一的證券監管體制;對場外非法股票交易、證券交易中心、證券經營機構和原有投資基金進行了清理,解決了市場建立初期形成的一批歷史問題,有效地化解和降低了市場風險;進一步完善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職能,組建了中央登記結算中心;改革股票發行審批制度,弱化了行政審批,進一步強化中介機構的責任;完善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體系,推動上市公司改進治理結構,實施退市制度,上市公司的規范化程度有了明顯提高;大力發展證券投資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引進了合格境外投資機構,改善了投資者的結構;通過設立中外合資證券公司、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推進了證券市場的對外開放;強化了執法力度,嚴厲打擊違法行為,依法查處了一批重大違法案件。
今年年初以來,中國證監會認真貫徹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分析了市場形勢和存在的問題,確定了把工作重點放在改善市場結構和制度,改進市場主體質量,提高市場透明度和效率等基礎建設工作,努力夯實市場發展的基礎。首先,進一步改革發行審核制度,通過實施保薦人制、改革發審委制度以及強化擬上市公司的獨立性等措施,進一步嚴格上市準入制度,推動優質公司上市,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其次,在調查研究和反復論證的基礎上,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重點解決大股東侵占上市公司資金行為,并通過完善公司治理,推動并購、重組和實施退市制度,改善已上市公司的資產結構和經營狀況,維護投資者的權益。第三,按照建立現代金融企業的要求,督導證券公司改革內部規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系統,促進證券公司降低風險和做優做強。第四,繼續大力發展證券投資基金,鼓勵進行創新,引進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工作取得了實質性進展,一批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已獲得QFII資格,并陸續進入A股市場。第五,適應市場發展的要求,進一步改進監管方式,減少行政審批,提高監管效率,增加監管透明度。同時,為全面推進證券市場的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我們正在著手研究和編制《證券市場發展綱要》,擬對今后一個時期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目標、思路和指導思想等形成業界的共識,明確前進的方向。我們在認真總結經驗,分析問題的基礎上將提出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若干意見,對進一步落實十六大精神提出政策建議。我們相信,上述政策和措施的相繼實施,將會進一步改善我國證券市場的內外部環境,為證券市場穩定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證券法》修訂是順應市場發展的重要舉措
黨的十六大作出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戰略部署,明確提出要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處理好虛擬經濟和實體經濟的關系,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健全現代市場經濟的社會信用體系。這一系列重大決策,不僅展示了市場發展的廣闊空間,也為證券市場指明了發展方向。不僅如此,我國國民經濟的持續健康快速發展和居民財富的迅速增長為證券市場提供了良好的發展機遇。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保持持續快速增長,年均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超過7%,至今仍保持好勢頭。經濟的發展和財富的增加必然對證券市場產生更大的需求。在這個背景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修訂《證券法》的重要決定,充分體現了國家對發展證券市場的重視,是貫徹落實十六大精神的重要舉措。
通過近四年的《證券法》的實施,我們在監管實踐中也積累了一定的經驗,這些經驗需要通過立法進行總結。同時,《證券法》實施以來,證券市場內外部環境發生了較大變化,特別是面對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的新形勢,《證券法》的部分內容需要作適當調整。我們也應該認識到,我國證券市場是“新興加轉軌”的市場,目前證券市場還存在一些突出的問題,如市場主體的治理結構和市場行為尚不規范,影響了市場的規范化發展;市場的結構不合理,功能不健全,影響了市場的運行效率;一些歷史遺留問題尚未解決,影響了投資者心理預期的穩定;監管職能和監管方式還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影響了監管的效果。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證券立法需要進一步完善和執法需要進一步加強的問題,也有市場主體自律意識需要進一步提高和證券市場誠信文化的倡導與培育問題。此外,還有證券市場發展的外部環境需要進一步改善的問題。通過修改《證券法》,調整《證券法》確立的證券市場的制度框架,為市場的發展和創新提供空間;完善市場主體的約束機制,加強對投資者的法律保護;完善監管機構的執法機制和手段,提高證券監管的權威和效率,將有力地促進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
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歷史機遇,也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值此重要的歷史時期,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證券法》進行修訂,無疑是對證券市場發展的有力保障,堅定了發展證券市場的信心,必將為證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礎。
(責任編輯趙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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