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星海
上海作為中國內地最大的金融中心,香港作為遠東最有影響力的國際金融中心,兩者之間有著天然的金融合作空間。當前,中央政府正以CEPA為框架加深香港與內地的經濟聯系,以促進香港經濟的發展。在此精神指導下,適時加強滬港金融合作,非常有必要,并且一定能達到雙贏甚至多贏的效果。加強滬港金融合作目前可以考慮下列內容:
一、允許在香港注冊的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在上海設立由外方控股的下屬公司。我國加入WTO的協議規定了在這些領域的開放進度,但這個進度比較緩慢,特別是在股權結構上,規定外方只能以合資的方式進入,并且不能在合資公司中擁有控股地位。這實際上非常不利于這些合資公司的順利發展,因為擁有先進管理經驗的外方,往往在公司管理中沒有決定權。允許香港的金融機構率先突破這樣的規定,可以幫助引入世界最優秀的金融企業,以加快內地在這些領域的開放進程,達到以開放促改革、促創新的目的。對于這些香港在滬的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由于實現了外方控股,外方可以將其在香港的高、中層管理人員和一部分業務骨干直接派來上海工作。這既可以充分利用香港充裕的金融專業人才為內地金融業的發展服務,又為這些專業人才打開了廣闊的就業門路。相信香港的金融專業人士是非常樂意到上海來工作的。允許外方控股當然會對內地現有的相關金融企業帶來一定的競爭,但我國的金融服務業大的很,現在的主要問題不是競爭已經太激烈了,而是素質低的企業太多,不能為經濟發展提供及時而充足的高質量服務。WTO有個一般性優惠原則,允許香港的金融機構控股,就必須允許其他國家(地區)的金融機構也這樣做。但現在主要國家的金融企業在中國內地的業務大都是通過其注冊在香港的分支機構做的,因而允許香港的金融機構率先獲得控股權不應引起大的反彈。順便提一下,這樣做還能促使國際金融機構進一步向香港聚集。
二、擴大香港在滬金融企業的業務品種和經營范圍。我國加入WTO的協議不僅對外資金融企業中的外方股權比例作了限制,而且對外資金融企業的業務范圍也作了嚴格限定。這在合資證券公司上表現的最明顯,比如規定其不能做經紀、自營和委托理財業務。這些限定都是基于幾年前的考慮而設的,已經完全不符合現今的情況。可以考慮從香港在滬金融企業開始,取消這些過時的規定,盡量給外資金融企業以國民待遇。另外,我國金融業地域分割的問題非常嚴重,比如在上海的銀行就不能給在南京的企業做貸款,這極其不利于規模效益的發揮,阻礙了我國金融服務水平的提高。應考慮從香港在滬金融企業開始,允許它們在整個長三角地區開展業務。這也有利于長三角地區金融一體化的形成。
三、將一部分上海市政府掌握的社保基金交由香港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上海市政府掌握的退休基金(包括國有企業的企業年金)和積余的住房公積金等資金,數量相當龐大,現在絕大部分在銀行里存著,收益極低。應該拿出一部分交由香港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投到國際資本市場中去。在國際資本市場的平均收益率,很可能比我國的銀行存款利率要高。我國各類社保基金的累積非常快,急需找到有效的投資渠道,將一部分資金通過規范的國際機構投到國際資本市場上去,應是大勢所趨。上海開個頭,中央社保基金和其它省市可以跟進,這對香港的基金管理業是個巨大的推動,香港將可輕而易舉地取代新加坡成為亞洲的基金管理中心。
四、允許香港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發行CDR。中國內地儲蓄率高,資金充沛,融資成本低,所缺少的是好的投資品種;香港則有眾多很有競爭力的企業,它們需要低成本的資金參與國際競爭,其發行的股票對內地投資者又很有吸引力;允許香港企業在上海證交所發CDR(中國存托憑證),可謂兩全其美。發行所募集的資金可以允許匯出國外,也可以用于這些企業在內地的投資。我國外匯儲備豐沛,時下還暫時受累于人民幣的升值壓力,允許發行CDR的時機正成熟。
香港市場體制完善,專業人才眾多,自身優勢非常大。與新加坡不同的是,香港背靠蒸蒸日上的中國內地。任何對香港的前景不持樂觀態度的人,都將被證明是錯誤的。中國內地與香港之間互利互惠的經濟合作關系非常多,僅滬港金融合作就遠遠不止上面提到的這幾點。我們沒有任何必要在人民幣還不可自由兌換、在中國內地金融改革還沒有取得實質性進展之前,就去嘗試一些半生不熟、大而無當、蘊涵巨大風險的主意。(作者為上海證券交易所副總經理。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