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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銀監會央行開會 外資全線突入中資銀行?

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9月10日 08:41 21世紀經濟報道

  本報記者艾李俊

  9月4日,北京市東城區工人體育場西路1號,中國銀監會所在地。

  沒有做任何聲張,國務院辦公廳秘書二局、法制辦,銀監會政策法規部、監管二部,中國人民銀行條法司,以及民生銀行、浦東發展銀行、光大銀行、上海銀行、深圳發展銀行
、南京商業銀行和西安商業銀行的有關人士聚集一堂,悄然舉行了一次會議。

  三大部門聯手、多家商業銀行參與的這次會議,旨在討論修改由銀監會起草的《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規定》(下稱《規定》)。會議傳達出一個明確信息——監管層鼓勵外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

  之所以召集上述商業銀行,乃是由于它們已有外資參股,而本次會議的一部分就是聽取它們的意見。

  一位與會人士說,銀監會表示,雖然沒有明確的時間表,但修改完善后的《規定》將“盡快”出臺。

  三大突破迎外資

  “對銀監會給出的信息我們是歡迎的。”此次密會召開之前,匯豐銀行上海分行公關部經理張丹丹告訴記者。

  張所指的,是銀監會主席劉明康于今年8月在上海出席“在華外資銀行負責人會議”時的表態。當時,劉明康明確表示歡迎外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并透露,單一外資股東可以將持股比例提高至20%,但不會突破25%。消息甫一傳出,隨即引起強烈反響。

  不過,在9月4日的會議中,這項鼓勵措施僅是其中之一。《規定》主要在三個方面對外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放行。

  首先,外資企業法人可以入股中資金融機構。此前,相關規定僅允許國際金融機構、外國金融機構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而《規定》將投資主體擴大至外資企業法人,將有實力的外資非金融機構包括在內。

  在會議上,銀監會表示將在資產規模上對外資企業法人有一定的限制。

  不過,有參會代表當場提出,不希望一般外資工商企業介入。該人士向記者表示,對投資主體的限定在《規定》正式出臺前可能還會有修改。

  其次,《規定》不再以外資入股是否超過中資金融機構總資本的25%作為區分中、外資金融機構性質的標準。之前,外國機構對非上市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累計超過25%的,對該金融機構按照外資金融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與會人士介紹,中資金融機構吸收的外資總量即使超過25%,也將按照中資企業對待,并對上市和非上市中資金融機構執行統一的相關管理政策。由于外資金融機構在我國的經營范圍、經營對象尚且受到限制,中資金融機構當然不愿由于外資的進入,使其等同于外資對待,因此,外資在入股時都盡量避免總量超過25%的臨界線。取消了這個硬杠杠,也就掃除了中外合作雙方的顧慮。

  但是該條款并沒有確定外資參股的上限,致使在會上引起爭議。據與會人士講,央行條法司的代表曾表示,希望維持原來的條款不變。上述與會人士也估計,雖然《規定》可能會在外資持股比例上有所改變,“比如最高持股比例不超過50%”,但上限設置應該不會輕易取消。

  再次,即是劉明康在稍早前透露的,單一外資股東入股中資金融機構可以將持股比例提高至20%。以往的規定是,單個投資人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15%。值得注意的是,《規定》專門指出,“對中資金融機構實施救助重組的,或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專項批準的,單個投資人的投資入股比例可以超過20%的比例限制”。

  這意味著,在實施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外資單一持股超過20%的情況。但究竟會不會控制在劉明康所說的25%的上限之內,會上沒有確切說法,這也給人們提供了想象空間。

  外資入股從無到有

  允許外資金融機構入股中資金融機構,是在2002年年底才由央行明確下來的。

  最早關于向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文件,是1994年7月央行發布的《關于向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暫行規定》(以下稱《暫行規定》)。《暫行規定》中曾明確表示,“外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和企業均不得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這種狀況一直持續到去年。

  匯豐銀行的張丹丹說,“我們從2001年底就開始和上海銀行接觸。”而當時多家外資銀行也同樣在中國尋找投資機會。《暫行規定》的有關內容已不能適應金融業發展的需要,實際監管中的某些做法也已經超出了法律文本中的限制。

  2002年底,央行同國家計委、財政部、外經貿部、法制辦、證監會等有關部門協商以后,向國務院報送了《關于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有關問題的請示》(以下簡稱《請示》),建議修改《暫行規定》,并將修改后的規章定名為《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規定》。

  據了解,《請示》建議修改、增添的內容主要有三點:一是外資、個人可以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其中國際金融機構、外國金融機構可以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二是非上市中資金融機構外資入股比例累計超過25%的,按外資金融機構監管,未超過25%的,仍按照中資金融機構監管。三是對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做了一定的限制,即單個法人、自然人對中資金融機構入股比例不得超過15%。

  相比《暫行規定》,《請示》為外資參股中資金融機構給出了政策上的支持,但仍然設有諸多限制。有關人士說,外國資本入股中資金融機構,多希望獲得較高的持股比例及實際經營管理權,若對其入股比例限制過低,會減弱其投資意愿,無法實現監管方鼓勵和吸引外資入股的目的。

  因此,銀監會成立不久,隨即對外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的法規予以重新斟酌。一位參會人士轉述了銀監會的想法——從目前實際看,中資金融機構面對的業務競爭還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中資金融機構引入新的、質量較高的投資者,增強資本實力、改善資本結構、完善公司治理機制、提高自身競爭力要顯得更為迫切。為此,在引入投資特別是引進外資上,政策宜更寬松一些。

  政策為誰心動?

  多位知情人士表示,《規定》的主要影響,一個是放寬外資的市場準入;二是保護國內中小型銀行。

  據與會人士透露,在前來開會的商業銀行中,浦發銀行的心情最為迫切。今年年初,花旗銀行宣布購入浦發銀行5%股份,并計劃在2008年之前增持至24.9%。7月1日,針對增持到24.9%的計劃,花旗重申:目前享有此項期權,但并無日后必須買入相關股權的義務。因而,對浦發而言,變數始終存在,“(《規定》的出臺)當然是越早越好”。

  另一方面,《規定》對國內中小型銀行將是一個促進。“部分城市商業銀行資本金缺乏,經營理念落后,鼓勵外資進入可以補充資本金,同時帶來先進的管理經營經驗。”某與會人士表示。

  這位人士分析,由于改造現有中資金融機構的成本比較高,若待2006年底對外資金融機構的人民幣業務限制期限屆滿的時候,外資更愿意選擇設立獨資金融機構。只有在目前外資金融機構從事人民幣業務受到限制、外資的客戶范圍有限的情形下,現有中資金融機構對外資來將才更具有投資價值。

  “《政策》出臺后,商業銀行在引進外資時將更明確、更有底。”西安市商業銀行行長尹建宏表示,《規定》將有利于外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審批程序的簡化。以往每個項目都要報國務院批準,將來一般情況的外資入股只需上報銀監會就可以了。

  不過,一些與會人士感到,《規定》的“線條還是有點粗”。比如外資企業法人的界定、外資持股比例的最終確定等,都有待銀監會以后的修改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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