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視線轉移 國稅總局自查小金庫月末收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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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8月27日 07:26 21世紀經濟報道 | |||
本報記者 馮青 北京報道 清查八月底結束 一場涉及整個國稅系統的財務大清查即持于本月底結束。 6月26日,國稅總局下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其他收入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3]761號,以下簡稱《通知》)。按照《通知》要求,本次清查工作從7月1日開始至8月31日結束。 “增收節支并不是國稅總局本次下發這個通知的關鍵因素”8月25日,國稅總局科研所一位專家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國家財稅部門對眾多行業以及高收入人群強化了增收節支政策,但國稅系統本次加強內控嚴管其他“制度外”收入的主要目的是加強財務監督制約和促進國稅局系統廉政建設。 與《通知》相關的一個文件是2000年12月7日下發的《國家稅務局系統其他收入管理規定》(國稅發[2000]199號,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全文旨意十分明朗,即是“為了規范國家稅務局系統其他收入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但6月26日下發的《通知》指出,“至今仍有一些單位未嚴格執行《規定》,其他收入仍未納入財務部門管理,違規開設銀行賬戶,私設‘小金庫’,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記者采訪獲知,一些地方稅收系統的內部長期以來存在著“收支不透明”的情況。稅科所的這位專家將這些“不透明的收支”稱為“制度外收支”——實際上,它有別于“預算內收支”和“預算外收支”——這也正是當前我國稅改的重點和難點所在。 今年7月12日,國家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在接受CCTV記者采訪時亦坦言,“小金庫這個問題時間比較久了,從1997年開始,時間很長了。”“小金庫的問題,不光工行、農發行有,這個問題過去我們揭露過,但是前幾年并沒有引起大家這么高的關注。” 對此,國稅總局科研所這位專家說,“無論哪個部門設小金庫,都會有被審計部門盯上的一天。” 另據《人民日報》報道,在8月7日于長沙舉行的審計機關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宣講大會上,國家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十分明確地指出審計部門今后的工作重心是,“將眼光重點從納稅人轉向有權力分配和使用財政資金的部門”。 國稅的“其他收入” 值得一提的是,國稅總局在下發本次761號函件時特別強調,各級國稅部門要徹底清查,加強監督,嚴肅紀律。“各單位要按照具體要求,以《規定》和本《通知》要求及《國家稅務局系統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為依據,對本單位其他收入進行一次全面徹底的清查。” 所謂國稅系統“其他收入”,是指各級國家稅務局按規定取得的、除中央財政撥款和預算外資金收入以外的各種收入。而其第四條又進一步明確,本規定適用于各級國家稅務局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 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國稅總局科研所的專家認為,《規定》中所提及的其他收入來源的12個方面涵蓋了國稅系統一些“需要加強”的方面,它應該成為國稅系統加強內部相關監控以及廣大納稅人對國稅系統進行合法監督的參照。包括這位專家在內的不少業內人士將國稅總局[2000]199號文件明確的“其他收入”的來源分為顯性“其他收入”和隱性“其他收入”兩大類。具體而言—— 顯性“其他收入”包括:提追收入,包括按規定提取的代征代扣手續費和滯補罰收入、代征地方其他收入手續費等;資產處置收入,是指對閑置房屋、交通工具、專用設備等進行處置所得的收入和變價收入;租賃收入,是指出租閑置房屋、臨街門面、交通工具等取得的租金收入;各種咨詢收入、技術服務收入、培訓收入; 隱性“其他收入”包括:地方財政撥補收入,包括地方財政部門給予的超收(增收)分成、獎勵、補助及各類返還;利息收入;各種捐贈收入;所屬單位上交經營性收入;定期發行的書刊雜志、文件匯編的發行提成和大宗辦公用品、物品、設備、裝備采購的手續費;住房基金收入;公費醫療撥款;需納入預算管理的其他收入。 破解小金庫 在強調規范其他收入的部門管理時,《通知》要求,各單位取得的各項其他收入必須歸口本單位財務部門納入預算管理,非財務部門不得管理資金,不得自行開設銀行賬戶。嚴禁違規開設銀行賬戶、私設“小金庫”、公款私存、以個人名義存儲單位其他收入。 記者注意到,2001年3月9日國稅總局下發了《關于加強國家稅務局系統財務管理權監督制約的實施辦法》(國稅發[2001]26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中央財經大學一位業內人士就此分析,雖然實施兩年來該《實施辦法》的執行效果并不盡如人意,但其對國稅局系統預算分配權的監督制約起到了積極作用。該《實施辦法》在一定程度上將尚未進入“小金庫”的其他收入堵在了門外,因為它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嚴格資金歸口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稅務局系統其他收入管理規定》(國稅發[2000]199號),對取得的各項收入,一律納入預算管理,未納入的,一經查實,按“小金庫”處理,予以沒收。 國稅總局科研所的這位專家認為,國稅總局本次下發的《通知》相比2000年《規定》和2001年《實施辦法》而言,顯得更加嚴肅和緊迫。“這是有權力分配和使用財政資金的部門自覺加強內部審計與監控并防范于未然的正確態度。” ——規范其他收入來源渠道。其他收入的取得必須合規合法,嚴禁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提退或自行坐支稅款;嚴禁將稅款滯納金、補稅罰款、發票罰款、納稅保證金、發票保證金等轉作單位其他收入;嚴禁違反規定亂收費;嚴禁向納稅人拉贊助或變相攤派;嚴禁收取事務所變相交納的咨詢費。 ——原《規定》中的租賃收入、各種咨詢收入、技術服務收入、培訓收入,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察部、審計署關于加強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的通知》(財綜[2003]29號)執行。 ——規范其他收入支出。不得把其他收入借給沒有預算關系的單位使用;不得用其他收入進行股票交易、房地產交易、期貨交易、對外投資和辦企業等。(本報記者洪森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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