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拆成本逾百億?銀監會可能向監管對象收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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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7月30日 08:36 21世紀經濟報道 | |||||
本報記者 孫銘 北京報道 也許用不了多久,一個讓商業銀行不得不面對的現實是,銀行不僅要接受銀監會的嚴格監管,還必須為此支付一筆費用——這就是銀監會正在探討的收費辦法。 據接近銀監會的有關人士透露,銀監會已經擬定向監管對象收費的辦法并上報國務院 收費天經地義? 銀監會的收費基礎源于其事業單位性質。 雖然脫胎于中國人民銀行,但銀監會與央行的不同之處在于,后者是國務院組成部門,而前者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與部門性質相對應,央行的工作人員是政府公務員,而銀監會的工作人員則不在此列。 這一差別帶來了不同結果:央行獲得的是財政部門的全額撥款;銀監會作為事業單位,可獲得部分撥款,其差額部分通過向監管對象收費來解決。據銀監會有關人士估計,銀監會日常運轉所需的絕大部分費用均將來自監管對象,費用征收的依據是監管對象的凈資產額,具體費率則需經過國家發改委等有關部門核定。 可資參考的是,同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證監會、保監會也都采取向監管對象收費的辦法。 2003年2月9日,中國證監會轉發《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定證券市場監管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會計字20032號),重新規定了有關證券市場監管收費的四項主要標準: 分別按年交易額的0.04‰、0.04‰、0.01‰,向上海、深圳的股票、證券投資基金與債券(不包括國債回購交易)交易收取證券交易監管費。 對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含可轉債)的企業,每家收取發行審核費20萬元;基金發行則為每個企業16萬元。 對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經紀公司,每年按其注冊資本金的0.5‰收取機構監管費,最高收費額分別為30萬元、30萬元、5萬元。 以年交易額為基礎,向上海、鄭州、大連期貨交易所收取0.002‰期貨市場監管費。 保險方面,2002年9月30日,中國保監會下發《關于收取保險業務監管費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299號),明確了向各類商業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外資保險代表處等收取監管費用的標準。 通知規定,財產險、人身意外險、短期健康險業務按當年自留保費收入的2‰收取;長期人壽險、長期健康險業務按當年自留保費收入的1.2‰收取;保險中介機構按當年代辦保險業務營業收入的2‰收取;外國保險機構代表處按每年每個代表處2萬元定額收取。 如此看來,銀監會推出收費方案可謂順理成章。而定額與浮動相結合的收費方式,亦可資銀監會參考。但問題在于,在央行監管時代,銀行等被監管單位是不需要交納監管費用的;而銀監會成立后,它們卻需要另外支付一筆費用,這一方面將增加金融機構的運營成本,另一方面也可能很難得到被監管機構的理解。 有些銀行已經聽到了有可能交納監管費用的朦朧消息,但各家商業銀行都對監管收費均不愿置評。其中一家銀行辦公室的人員說,如果銀監會真的要收費,銀行肯定會交納;他們關注的,是收費前與收費后監管有何不同。 成本與收益考量 銀監會的收費計劃,使監管成本這個舊話題再度被提及。 7月8日,銀監會的分支機構正式開始組建。而成立新的機構,僅開辦費就是一筆不小的數目。 “這筆費用至少需要100億元以上,而這僅僅是分拆出銀監會這個機構所需要的成本。”業內人士估計,“按照銀監會的分支機構組建方案,我們可以粗略估算出設立機構的成本:31個省市區要設銀監局,即使按最保守的數字——每個銀監局需要2000萬元來計算,全國就需要6億元;400個地市要設銀監支局,按每個支局1000萬元來計算,這就是40億元;大概有650~680個縣要設監管辦公室,每個縣按500萬元來計算,這就是30多個億。上述幾項簡單匯總就接近100個億。”該人士認為,這應當是最保守的估計,“實際花費的將遠不止這些”。 銀監會成立機構的投入,有些是從央行分出一部分財產,比如辦公樓等,但絕大部分是新增加的投入,需要向財政部申請開辦費。而為了保證銀監會日后的正常運行,向監管對象收費幾乎不可避免。 收費反映的是金融監管的成本,而問題的關鍵在于,監管收益能否得到相應提高? “實際中國金融業的問題不是由于監管的問題,至少不主要是監管的問題。而我們一提監管改革,就首先是在機構上改革,這是一個很大的誤區。”該人士認為,機構變革是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基礎,提供了改革的制度保障,但單純的監管組織機構變化不能代替深層次的改革。監管機構如何設置,充其量只能算是第二位重要的問題,而監管理念、監管制度和監管技術的變革才是深層次的根本性改革。 至少在目前看來,僅僅是分家,已經有許多問題亟待協調解決。銀監會希望擁有支付結算系統,甚至于信貸管理職能和調查統計職能,但這也是央行的需求所在,比如就信貸管理職能而言,它既是貨幣政策工具之一,即“窗口指導”,又是銀行監管的重要內容之一。支付結算系統同樣如此。 據悉,央行建成的若干信息系統已經投入數百億元,而這些系統并沒有達到滿負荷運行,銀監會完全可以利用這個系統,做到信息共享。但據消息人士透露,銀監會也準備投資建立另外一套信息系統——這無疑將意味著成本的增加。 雖然今年3月已經確定成立銀監會,但銀監會與央行的“三定”方案至今沒有得到批準。央行已經兩次上報機構設置方案,但由于與銀監會的職能并沒有完全劃分清楚,兩家機構的部門設置都還沒有最終確定。 按現有方案規劃,銀監會的分支機構將在省一級設立銀監分局,在地市一級設立銀監支局,符合條件的縣設立監管辦公室。如機構設置一步到位,由于人員變動劇烈,或將影響銀行監管的連續性與穩定性,其改革成本短期內難以承受。有關人士據此建議,在銀監會機構設置上,宜采取分步驟、分階段到位的做法。第一步,先將機構設置到省一級,在省一級建立一支業務精良、規模強大的監管隊伍,短期內暫采取“上分下不分”的形式作為過渡。今后,隨著監管業務的發展和財務費用承受能力的增強,再根據需要逐步延伸到地市或縣一級機構。這樣可望最大限度地減小機構急劇變動帶來的不必要的震蕩,也減少了機構設置過多導致的高昂成本。 而除了新設機構的成本外,隨著原先“內部協調”就可以解決的事情上升為“部際協調”,央行和銀監會的機構協調成本也可能大大增加。西方國家在處理央行與監管機構的協調問題上,一是采取雙方高層相互兼任的辦法,二是定期的協調磋商機制。在國內,如何建立金融協調制度,已成為當務之急。(本報記者馬斌對此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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