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沖擊中國公共政策 專訪人大教授毛壽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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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7月21日 19:22 財富時報 | ||||
我們不能再重復“出現一種情況制定一種政策”的老路,面對自然界一些規律性的東西,我們應該拿出從容穩定的應對方案 本報記者 陳東海 上海報道 SARS肆虐之時,中國以異乎尋常的速度出臺了《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如 《財富時報》:聯系到前不久非典時期,國家經20多天高速出臺了《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我們現在的應急機制,似乎還是停留在一種“出現一種情況制定一種政策”的水平上。您怎么看? 毛壽龍:行政部門立法,主要看行政部門有沒有積極性,有沒有精力,是否能夠行動起來。比方說SARS,一開始并不重視,后來影響到全國人民的健康了,這才緊急立法。所以,很多法律,如果與行政部門當前工作無關,就很難制定和頒布。這是我們行政立法存在的一個很大的問題。 《財富時報》:我們目前在遇到這些突發的災難事件時,國家的處理思路還沿襲著“輕災重救濟”——即“重災中救助和災后重建,輕災前預防和應急”的老思路。您如何看呢? 毛壽龍:這個與我們的行政考核制度有關。資源都用于當前中心工作,只有當問題成為中心工作之后才受到重視。國家應該建立公共政策的公共決策機制,領導干部的公共考核機制,公共資源的公共分配機制即公共財政體制,公共問題的公共選擇機制。 《財富時報》:在今年淮河水災中,由于啟用行蓄洪區,僅安徽省就從行蓄洪區遷移出了近百萬的居民。而對于這部分群眾的損失,按照2000年我國頒布施行的《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政府只能提供這些地區年平均生產值的50%,那么剩下的這部分怎么辦?為什么沒有提到國家全額補償? 毛壽龍:由于蓄洪行洪政策導致的損失,應該給予全額補償。按照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補償應該由受益者支付。所以,首先是受益區域應該給受害區域進行財政補償,其次是國家給予補償。 《財富時報》:我們以前的觀點,都是遇到大災大難,什么補償都由國家來給。現在您提出了“受益區對受害區進行補償”,為什么要這樣做? 毛壽龍:抗洪救災,既是全局性的,也是局部性的公益活動。全局性的公益活動,體現在一旦不抗洪,將影響全國的交通和經濟,因為災區經濟是全國經濟的一個組成部分。災區資源和生產力的破壞,影響全國經濟。比方說,淮河的洪災情況,直接影響到京滬大動脈的安全。局部性的公益活動,主要體現在抗洪救災,有利于災區人民,現在就是有利于淮河流域受洪水影響的人民。當必須分洪時,抗洪救災必然成為部分行洪區人民的私害物品,但全局收益得到提高,給其提供補償,是應該的。另外,從道德的角度來看,不受災地區給受災地區給予支持,也是國家內部轉移支付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財富時報》:我們探討了抗洪救災中的法律建設問題,那么,我們目前在這方面的管理機制又是怎樣的呢? 毛壽龍:1993年之后,我國提出救災工作的管理遵循分級負責制,但原則是有,具體執行標準卻不明確。分級負責制原則是有道理的,但運作起來有困難。因為條塊體制太復雜了,很不便于操作。我認為,最理想的機制,可能還是建立一個區域性的抗洪救災協調指揮機構,依法得到授權,可以依法調動資源,并依法運作抗洪救災,其賠償也依法進行,并接受司法機關的監督。《財富時報》:據最新的消息,中央財政緊急撥付2億元特大防汛補助費支持抗洪。而在抗擊非典的時候,國家也是在事態嚴重的時候,緊急下撥了20億元的抗非典專款。是否可以考慮參照類似于養老保險金、公積金等,建立一種“緊急事件”資金?一方面,可以減輕國家在財力上的負擔,另外一方面,又可以更加靈活及時地對這些緊急事件做出反應。 毛壽龍:災難是危機性的事件。事到臨頭,才緊急動用資源,這不利于解決危機性的問題。但是,在災難之前做好完全充分的準備是不可能的,但做好一部分準備,對可以用于救災的資源有一個比較好的了解,編制救災資源目錄,是一個比較好的辦法。 至于資金問題,我們應該建立公共財政體制,改變領導人決定財政支出和行政部門決定財政支出的現象,讓公共選擇機制來確定財政的分配。到時候,遇到類似的災難事件時,要不要撥款、撥多少款,都是由這種制度說了算了。這樣,才會有比較多的財政可以用在那些領導和部門不重視,但對公民非常重要的方面。 資源來源方面,不能僅僅是依靠中央財政,我們應該鼓勵建立民間的基金,尤其是救災的基金。我們現在很大的社會資源都是“藏富于民”,充分調動這部分的資源,能夠大大增強我們在救災方面的實力,又能減輕中央的財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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