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首次規定:人民幣保險境外分保可購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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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7月04日 09:43 新華網 | ||
新華網北京7月3日電(記者 毛曉梅) 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和中國保監會聯合發布、近日正式施行的《關于境外再保險分出業務售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首次明確規定,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境內人民幣保險,保險公司將其向境外分保時可向外匯局申請購買外匯支付分保款項: 一是境內保險公司將人民幣保險以超賠再保險形式向境外分保時,考慮到超賠再保險 二是境內的企業財產險、貨運險、船舶險、航空險、航天險、石油險、能源險、建安工程險、責任險、核電站險等人民幣保險,如果單筆合同最大保險責任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單一險種累積的人民幣保費收入超過公司資本金與公積金的總和,境內保險公司通過合同再保險和臨分再保險向境外分出時,可以按照分保需要購匯支付分保款項。 外匯局有關人士介紹說,這一舉措滿足了保險公司跨境再保險業務發展的外匯需求,有助于境內保險公司在全球市場上分散風險。 根據相關規定,境內保險公司經外匯局核準具有外匯再保險業務經營資格后,可以辦理境內保險的境外再保險分出業務,包括將境內的人民幣保險和外匯保險向境外分保兩大類。境內保險公司將境內的外匯保險向境外分保時,應當持分保賬單或分保支付清單等有效憑證,到境內商業銀行辦理從其外匯經營賬戶中對外支付分保款項,不得購匯支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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