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有關媒體質疑 銀監會認為1、2號令并無矛盾 | |||
---|---|---|---|
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6月12日 07:21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 |||
針對有媒體認為銀監會近日發布的有關1、2號令對許可證的名稱表述口徑有差異的報道,中國銀監會有關負責人6月11日對此問題進行了解釋。從銀監會的解釋中看出,銀監會認為,1、2號令對許可證的名稱表述口徑沒有矛盾。 5月29日和6月2日,銀監會以1、2號主席令的形式分別發布了《關于調整銀行市場準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決定》及《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 這兩個主席令出臺后,有媒體認為,2號令似乎在彌補1號令的紕漏。該媒體稱,“1號令”屢次提及的“營業許可證”一般只相對于獨立法人而言。新設分支機構當然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監管部門給其的“許可”則應稱為“經營許可證”。 該媒體稱,而在“2號令”中,“營業許可證”的稱呼已不見蹤影,取而代之的則是通篇的“金融許可證”。那么就是說,銀監會立馬在“2號令”中將“1號令”的這個錯誤糾正了過來。 對此,中國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解釋,目前實行的許可證一直是按金融機構法人與非法人分支機構,分為“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和“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兩類;經監管當局審批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均應按規定領取“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對金融機構的內設職能部門(包括營業部等部門)不頒發許可證。 該負責人明確指出,6月2日銀監會2號主席令對金融許可證進行了規范,不再分類區分,統一稱為“金融許可證”;但在此之前,事實上還存在“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與“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因此,對銀行的分支機構頒發的許可證還應當采用原有的表述方式。(記者/李衛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