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1、2號主席令口徑有異 1號令存在硬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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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6月08日 10:29 21世紀經濟報道 | ||
本報記者韓瑞蕓 見習記者歷志鋼 北京、上海報道 四日內,1、2號主席令接連公布,銀監會效率可見一斑。 然而,這兩份主席令卻在“許可證”問題上糾纏不清,口徑不一。 一號令“硬傷”? 劉明康新任銀監會“掌門”的頭把火到底會“燒”到哪兒?5月29日,謎題終于得解。由其簽署,旨在簡化行政審批手續的《關于調整銀行市場準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決定》以一號主席令的形式公之于眾。與此同時,劉還表示:“現在開始,每月都有好消息! 6月2日,即一號令公布三天后,二號主席令又馬不停蹄地出臺了。新的《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將在不日后取代現行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和“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年檢制度。 一個“決定”,一個“辦法”,都有著“簡化手續”的目的。劉明康沒有辜負自己的承諾。不過,知情人士則更傾向于另一種解釋:二號令似乎在彌補一號令的紕漏。 爭論聚焦在一、二號令各自對“許可證”的表述上。 “一號令”,即《關于調整銀行市場準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決定》(下稱《決定》),首先表述了對新設分支機構審批權限的調整情況:對于轄區內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的籌建申請,應由各銀監局或直屬分局受理并審核,經銀監會批準,由銀監局或直屬分局予以核準并頒發“營業許可證”;對于所在城市各銀行支行的籌建和開業申請,應由各銀監局或直屬分局受理審批,并頒發“營業許可證”;對于轄區內各銀行支行的籌建申請,應由各銀監分局受理審核,經銀監局批準后,由銀監分局核準并頒發“營業許可證”。 值得注意的是,“一號令”屢次提及的“營業許可證”一般只相對于獨立法人而言。新設分支機構當然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監管部門給其的“許可”則應稱為“經營許可證”。 其實,中國人民銀行早在去年就曾發文,規定“人民銀行不再對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營業部單獨頒發‘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現有已發放許可證的分支機構營業部,要由獨立經營業務逐步過渡到作為內設部門,以其所屬分支機構名義經營業務”。 “許可證”誤差便成了“一號令”的硬傷。 然而,很有意思的是,在隨后發布的《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下稱《辦法》)中,“營業許可證”的稱呼已不見蹤影,取而代之的則是通篇的“金融許可證”。那么就是說,銀監會立馬在“二號令”中將“一號令”的這個錯誤糾正了過來。 “內部協調確實有問題。好在解釋權還在我們手里!”銀監會一位不肯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表示,一號令確實出現了紕漏,不過,銀監會仍然可以在將來有需要的時候,對此紕漏動用解釋權。 “催得太緊了!”對于一號令的出臺,銀監會相關工作人員深有慨嘆。銀監會成立僅兩個月,恰巧又遇上“非典”來襲,很多工作不得不推遲進行。也有內部人士指,或許正是這一原因,才導致《決定》中對于“許可證”稱呼的疏忽。 “心急吃不了熱豆腐!边@句話用在“一號令”上似乎頗為貼切。 “有所為有所不為” 據記者了解,中國人民銀行曾在2002年4月頒布《關于中資商業銀行市場準入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提出機構精簡的要求,簡化了部分人民幣、外匯業務的審批程序,并適當調整了人民銀行對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權限。此后,根據國務院簡化行政審批的決定,人民銀行又先后于2002年底、2003年初分兩批取消了銀行部分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和大多數新業務的審批、備案。 不過,“盡管采取了這些改進措施,現行銀行市場準入管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再加上這次銀行業監管體制調整后,監管力量更集中更專業。因此,我們有必要也有可能對銀行市場準入管理方式和程序加以調整!便y監會發言人表示。 按照一號令《決定》規定,各銀行分支機構開辦新業務不需監管部門審批,只要上級行授權即可,這意味著一級法人審批原則被進一步強調。根據《決定》,銀監會還將取消對中資商業銀行國內保理、代理證券資金清算(銀證轉賬)、代理保險、證券公司受托投資托管、信托資產托管、企業年金托管等業務的審批;取消對中資商業銀行買方或協議付息票據貼現、法人賬戶透支、代理信托產品資金收付業務的備案;取消對外資銀行國內保理、買方或協議付息票據貼現、法人賬戶透支業務的備案。 “放開部分新業務的審批并不意味著銀監會放棄對銀行開辦新業務市場準入的管理。”銀監會發言人強調:此次取消審批或備案的業務都是市場需求大、銀行業能普遍開展、風險能有效控制的業務。凡是按現行政策法規的規定需要審批或備案的其他業務,銀監會仍將按相關規定辦理。 在一號令發布三天后面世的二號令,即《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則取消了現行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年檢制度,規定金融許可證一次頒發,長期有效。新的金融許可證將由銀監會統一設計、統一印制、統一管理,并由各監管部門和銀監局集中領用。 “一方面,消除人為干擾,為經營者提供一個寬松的環境,讓企業更好地發展、壯大起來,另一方面,要嚴格依法監管,重處違法經營者,保持市場良好秩序!便y監會內部一位人士認為,銀監會這一個《決定》、一個《辦法》的出臺均是以委員會令的方式公布于眾,一則說明了監管的透明度,二則,這種公告方式符合國際慣例,三則,委員會令的級別較高,效力更高。 而劉明康也在日前召開的記者招待會上坦陳,“堅持以風險為主的監管內容,努力提高對各類風險監控的水平,改進監管的方法和手段”將成為銀監會的主要工作手段!坝兴鶠橛兴粸椤睂⒊蔀殂y監會的主要特色。 不過,也有業內人士提醒,在加快改革力度,控制“為”與“不為”尺度的同時,銀監會政策法規的出臺必須注重連貫性,避免因時間倉促、內部信息共享機制遲滯而引致的誤差。 聲明:新浪網登載此文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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