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監管邁上新臺階 企業國資監管暫行條例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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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6月05日 09:19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 ||
國際金融報記者 馮戈 綜合報道 6月4日,國務院頒布了《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該暫行條例強調,國資監管機構不得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嚴懲造成國資重大損失者。 暫行條例經國務院第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共8章47條,包括總則、國有資產監督管 暫行條例并不適用全部國有資產,金融機構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不適用這個條例。 不當“婆婆” 為了防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既做“老板”又做“婆婆”,把企業管死,新發布的暫行條例規定,國資監管機構除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不得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根據暫行條例,國資監管機構可任免或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的負責人,可根據業績合同對其進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據考核結果給予獎懲;國資監管機構還可以對所出資企業的重大事項實施管理,對企業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但是,為了保證國資監管機構既能履行出資人職責,又不致影響企業經營自主權,暫行條例同時規定,所出資企業及其投資設立的企業,享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經營自主權。國資監管機構應當支持企業依法自主經營,除了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國資監管機構不得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嚴懲造成國資重大損失者 暫行條例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任何國企負責人。 此外,對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紀律處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5年內也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 暫行條例規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并對其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專家揭示風險 國資委研究中心副主任白津夫在最新一期《瞭望》刊發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十大風險》一文中指出,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是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任務,是國有經濟關系的根本性調整,必將在更深層次上觸動原有的行政格局和利益格局。 總體來看,設計具有明顯的過渡性特點,存在一定的不確定空間。文章指出,按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新體制架構,國有資產管理由過去的“分而治之”,轉為“統而治之”,形成從管理機構到管理內容的“集中”與“集權”,存在一定的風險。 國資總量突破11萬億元(相關鏈接) 6月4日新華社消息,2002年,中國國有經濟結構調整步伐進一步加快,國有經濟穩步發展,國有資產總量突破11萬億元,比上年增長8.2%。 據財政部會計決算統計,截至2002年底,中國國有資產總量共計118299.2億元,比上年增加8982.8億元。在全部國有資產總量中,經營性資產76937.8億元(占65%),非經營性資產41361.4億元(占35%);中央占用國有資產為56594.2億元(占47.8%),地方占用國有資產為61705億元(占52.2%)。 《國際金融報》(2003年06月05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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