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聞周刊》文章:解讀國資“新家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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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6月02日 11:52 中國《新聞周刊》 | |||
作為國資法正式出臺前的過渡,《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被人們寄予了厚望,這些愿望會否落空還要看國資該改革能夠沿著條例走多遠 “可以這樣說,我們公布的這個暫行條例是中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取得重大突破以及進入一個新階段的重要標志。”首屆國資委主任李榮融如是評價《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簡稱《條例》)。 在國資改革這條新長征路上,如果用“百步者半九十”來形容國資委的建立,那么剩下的一半就取決于即將實施的《條例》,以及目前尚待字閨中的《國資法》了,它們最終將給出答案——關于174000億國有資產的未來命運。 事實上,這前面的九十步已經是一次曠日持久的跋涉。當國資委開始以一個超級“特設機構”亮相于今春的時候,人們開始猜測這個手握數萬億資產的“國資老板”將會實施怎樣的新政。 “變局乍現,對于歷經了10年探索的國資管理體制變革歷程來說,這是一個激動人心的時刻”,各路媒體紛紛以歡呼的姿態迎接這個機構的誕生。 3個月后的現在,歡呼隱去,一切開始真正浮出水面。 《條例》暫“代”法 名里有乾坤,在原國務院體改辦經濟體制與管理研究所黨委書記、副所長李保民看來,此次《條例》的名稱中就藏有玄機,“用的是‘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而沒像過去常用的‘國有企業’和‘國營企業’。”在此之前的有關條例如1994年7月24日國務院發布的《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以及2000年3月15日國務院簽發的《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都還是“國有企業”冠名。 事實上,“企業國有資產”是一個內涵極其深廣的新概念,這其中蘊藏著變化的玄機是中國從“國營企業”到“國有企業”再到“國資企業”的歷史性變遷。現在“我們不再關注他是國有企業還是非國有企業,我們關心的是企業有沒有國有資產,這些資產效益如何?”李保民說。 當人們回頭重讀十六大報告的時候,也許會發現:有關國資改革的標題中竟沒有提到“國有企業”這個詞,在談到國資改革的時候,“國企”概念已經悄然退出歷史舞臺,代之以國有經濟的載體——“國有資本”。 “國資委和企業是一個大家庭,我們監管6.9萬億的資產,打個比喻,就相當于6.9萬億的大董事會。”國資委副主任李毅中在這個大家庭的“新家法”——《條例》即將付諸實施的時候告訴中外記者他所理解的國資委是什么。 這樣一個大家庭,沒有規矩怎成方圓?全新定位下的國資委顯然要進行開創性的工作,但是“規矩”的問題似乎被“驚艷”于國資委機構本身的人們忽略了,這些規矩包括許多方面:譬如,國資委如何“管”企業?國資委如何實現“管資產與管人、管事相結合”?對國資委應該有什么樣的約束機制?需要不需要“三個層次”?國有股轉讓如何定價以及如何避免國有資產流失?等等。 “我想,對于這些問題,暫行條例給出了一些答案,但并不是全部,有些問題需要在以后的具體細則中做明確規定,而有些問題可能需要等以后的國資管理法才能給出答案。”參與《條例》草案討論并提出修改意見的國資體制改革問題專家、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所副所長張文魁研究員對中國《新聞周刊》說。 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出臺《條例》的意義在于:“用行政法規的辦法來彌補法律的不足和缺失,《條例》就相當于現階段的《國資法》。”同樣參與《條例》修改的李保民說。 《國資法》的出臺時間,鑒于程序上的復雜性以及國資改革的曲折性尚需較長時日,“至少今年難以出臺”。 “準分級所有制” 從地方刮風式的出售國企到中央緊急剎車,這種來回折騰的情形幾乎成為10年來中國地方國資改革難以逃脫的宿命。現在,就在國資委成立之初,類似的情形似乎開始復燃,關于地方國資管理機構要趕在地方國資委成立之前享受“最后的盛宴”的說法不脛而走。人們擔心,國有資產流失的新一輪高潮就在眼前。 “實際上,這是一個長期以來的誤區,—提到出售國有資產就認為是資產流失。”張文魁說。他最擔心的是:“國有資產盡管可以避免在出售的過程中流失但會在不流動的過程中完全消失”,實際上這種中央和地方的“拉鋸戰”最終會導致“國資改革喪失時機”。 那么,是什么導致了這種情形的一再上演呢?事實上國資委的成立恰恰就是直指這個問題的核心——中央和地方難以分級享有產權。現在我們看到的是一個全新的架構:“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這樣,國資改革的操作中心將由中央挪到地方。 這被學者們稱為“準分級所有制”。就在3個月前人們普遍擔心的是,新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首要任務——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合理和公平地劃分資產,世界銀行國企問題專家張春霖就曾直言:“光這些事就夠新國資機構忙上一年了。”但是現在看來,這些已不是問題,國務院國資委直接監管的“一共是196家,國有資產總量是6.9萬億人民幣”。 然而,一個隱憂似乎已經埋下伏筆,“《條例》只是簡單地規定國務院國資委對地方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有‘指導和監督’的職能。但到底指導監督什么,如何指導監督,并沒有清楚的規定,這樣,就可能導致國務院國資委侵蝕地方政府和地方國資委對所屬國資的合理的出資人權利,可能會利用‘指導和監督’的權力干預地方的國企改革和國有股轉讓等事務。”張文魁說。 有理由擔心,只要國務院國資委念起“造成國有資產流失”這樣一個緊箍咒,地方就無法積極推動國企改革和國有股轉讓等工作。 關于這個問題,專家認為,最核心的需要落實“準分級所有”精神,明確國務院國資委與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之間的職責范圍和權利。因為這涉及到新的國資管理體制能否有力地推動國企改革和國有股轉讓,涉及到如何避免國有資產流失等等。 “新國資管理體制的靈魂就是‘準分級所有’,不在這個方面下工夫,而過度關注其他一些枝節性的問題,反而會本末倒置。”張文魁說。他認為,為了落實“準分級所有”的精神,中央對地方政府行使產權的資產只應保留四項權利,第一,由中央統一確定須由國有資本控制的領域,第二,由中央統一確定國有股轉讓須符合公開性競爭性的程序,以保證不發生大規模的國資流失,第三,由中央統一確定國有股轉讓收入的使用辦法以保證職工分流和社保,以及國企顯性和隱性債務能得到優先解決,第四,由中央統一確定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的內容和格式。國務院國資委對地方政府國資管理的“指導與監督”也僅僅體現在這四個方面。 這樣,只要中央有這四項權利而且只有這四項權利,地方就可以大膽地推動國企改革和國有股轉讓,而且不會發生大規模的國有資產流失。 三層模式要不要堅持? 國資委→中間層公司→一般生產經營企業,這種國資三層管理模式目前已經在全國流行甚廣,因為它可以避免“政企界面不清”和解決國有企業過多、直接管理幅度過大的問題。 但是,“這樣一個重要問題,《條例》并無具體規定,在未來的實際工作中是無法回避的。”張文魁說。 他的調研表明,中間層公司利弊兼有。其積極作用主要是,對解決國有企業所有權缺位問題有積極作用;中間層公司通過必要的監管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第三層的生產經營企業亂投資、亂擔保乃至企業“內部人控制”和財產非法轉移有積極作用;中間層公司在多數情況下對第三層生產經營企業同時行使“管資產”與“管人”的權力,即可以選擇、任免第三層生產經營企業的領導人,能夠促進經理人市場化,按照市場方式建立激勵制度;第四,對持股的國有企業之間的資產重組有積極的推動作用等。 但作為一把雙刃劍,中間層公司還存在很多問題,比如,一些中間層公司不滿足于僅承擔股權和資產管理的角色,還積極開發實業,有些業務與其控股的公司有潛在甚至明顯的利益沖突;一些企業認為中間層公司對投資、擔保等的審批不利于企業自主經營,限制了企業的發展;中間層公司的一些資產重組安排存在“抽肥補瘦”的問題;中間層公司按政府要求安排了許多活動,被認為是增加企業負擔的政府“二傳手”等。 張文魁認為,在未來的實際工作中,“兩層次”和“三層次”可以并存。“三層次”不是惟一的模式,一些大型國有企業可以由“統一權責”的所有權行使機構直接進行所有權管理。對于有必要設立的中間層公司,國資委應該將其界定為特殊公司,并參照國外的特殊法人制度,由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其職能、運作規則、決策制度、財務制度、治理結構等作特殊安排。“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作這樣的特殊安排的可能性是較大的。”張說。 “弱勢”國資委會否強權? “與十六大報告中千呼萬喚始出來的國資委設想相比,現在我們看到的國資委已經算是‘弱勢’登臺了。”中國社科院鐘偉持有的這種觀點實屬另類。 事實上,如果前后比較便知此言不虛。國務院國資委直接監管的僅196家企業;其中有約50家的大型工業企業的人事任免權并未歸入國資委;而國有資產中金融性質的資產也交由銀監會和保監會等金融監管部門接管;“人們擔心他過于強權,反而導致了它的弱勢登臺。”鐘偉說。同樣,李保民的課題組在年初的時候甚至建議由一位副總理來兼任國資委的主任,但并未采納。 即便如此,人們仍然普遍擔心國資委會變成“老板”加“婆婆”的強權機構,“老板”自然是題中應有之意,但是“婆婆”就回到了過去的老路上。“我們這個機構從國務院的授權上就沒有授給我‘婆婆’的權。”李榮融說。 “盡管《條例》明確指出,國資委不能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但是,條例的規定是一回事,實際當中可能又會是另一回事。”張文魁擔心,在實際工作中,防止國資委直接干預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將不會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 原因何在?國資委對企業負責人的管理真正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來運行尚需時日。《公司法》規定,包括大股東在內的任何股東,可以通過股東會來行使規定的權利,包括董事的選舉權、資本結構變化的投票權等等,但中國的國有大股東往往把大股東在股東會上的主導權,理解成日常決定權,從而導致權利的嚴重濫用,不但會干預董事會、經理的權力,也會侵害小股東的利益。 老板是一種身份,更是一種權力。國資委是東家,在國有獨資公司中是惟一股東,在國有控股公司中是大股東,“更有可能不顧公司法等法律規定的程序,在企業投資決策等方面進行不正當的干預。尤其是,國資委如果直截了當地任免企業負責人的,通過‘管烏紗帽’就可以輕而易舉地影響企業的決策。”李保民說。 眾所周知,要防止國資委濫用權力就必須應該有約束機制。“《條例》專門談到了各方的法律責任,包括國資委不盡職或者濫用權力的法律責任,但這些法律責任大部分屬于行政處分,且不易輕易界定,所以并不會有太大的實際應用價值。”張文魁說。他認為,應該建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對同級國資委的問責制度,特別是每級政府都應該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該預算由同級人大審議和通過。資本經營預算及其與一般公共預算和社會保障預算之間的資金轉移關系由同級人大決定。 但是,鐘偉擔心這種問責會否有效,“問是好問,責何以責?通過人事是不可能的,這種問責缺乏真正可以約束的手段。”事實上,來自人大的監督尤其是體現在重大國有資產的處置權上是國有資產在產權關系上的必然要求,但是目前關于人大、國資委以及國有資產投資機構各自的權限如何劃分,仍是新國資管理體制必須要思考的問題。 “現在,我們只是探索著又往前走了一步。”李保民說。一切還要看國資改革能夠沿著《條例》走多遠。(作者:王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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