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憲容:國資委如何不越位、不錯位、不缺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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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5月30日 14:36 南方周末 | |||
應清楚地界定國資委的權力與責任,以期不越位、不錯位、不缺位。 隨著5月《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通過,中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將會出現一個新階段。可以說,“國資委”這個全新的機構既沒有本國的經驗可借鑒,也沒有他國的模式可仿效,它完全是在中國的現實條件下一種完全意義上的機構創新。 “國資委”4月掛牌后,通過報道我們發現,政府所注重的是“國資委”的所有者職能及這種職能與政府社會管理職能的分離,強調的是如何由所有權缺位轉變到所有權到位,強調的是由國有資產管理到國有資本管理的轉變,強調的是以現金流為基礎的業績衡量標準及新的薪酬制度的確立等。一句話,通過管資產、管人與管事的合一賦予國資委以更多的實際權力。用國資委主任李榮融的話來說,就是對國有企業的管理要做到不越位、不錯位、不缺位,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那么,國資委如何才能夠做到不越位、不錯位、不缺位呢?首要要解決的就是國資委權力的界定與約束問題。很簡單,一個無限大的權力如果不經清楚界定、不加約束,結果如何大家心知肚明。何況,不少人的眼睛都盯著國有資產這塊龐大的“唐僧肉”,制度安排稍有不完善,便自有懷揣“錦囊妙計”者前來掏空。 已通過的《條例草案》把國資委的職能定為資產的出資人,而放棄了以往的政府公共管理的職能。這意味著,國資委應當是一家“大公司”或“大企業”,而不是先前認知的政府機構。 既然國資委是一個類似公司的單位,那么企業的終極所有權便為國資委。那么國資委到底是委托人還是代理人?《條例草案》交代得不是很明確。國資委的組織架構表明,政府以《公司法》為依據,委托“國資委”行使所有者的職能。這就是說,對于政府來說,國資委是代理人;對于國有企業來說,國資委是委托人。國資委的這種雙重身份使得其委托代理關系相當復雜和模糊。 首先,作為政府代理人的國資委怎樣保證它能按照委托人的指令作為。如果說這種指令是行之有效的,那么,以往政府對國有企業的那種管理與監督豈不是更直接、管理成本更低? 其次,作為國有企業委托人的國資委如何保證它能有效地行使其所有者的職責而不通過合謀———實際上兩者都是代理人———來掏空國有資產? 還有,政府是國有資產的最終委托人嗎?如果不是,國有資產的終極所有者是誰?其權力源又在哪里?如果權力源不清楚,那么誰來關注與監督國資委的行為?如果國資委不是財產終極所有者,那么憑什么保證它能夠對國有財產有效使用?如果不能夠有效使用,那么又由誰來承擔其責任?如果國資委不是國有財產的終極所有者,而今后出臺的《國有資產管理法》又是由國資委來制定,那么,憑什么能夠保證國資委不會以權謀私?這一系列委托代理關系如果不能界定清晰,也就難以保證新設立的國資委有效運作。 設立國資委,首先就是要出臺針對國有企業特殊性的《國有資產管理法》(而這個法必須經公共論壇充分討論并在整個社會各方利益主體反復博弈的基礎上創立),從法律上確認國有資產最終委托人、確認全民監督國有資產的權力、確定有效的監督機制與機構,然后清楚地界定國資委的權力與義務,從而對國資委建立起一個有效監督、控制與激勵的運作機制。只有這樣,才能夠保證“國資委”有效行使國有資產所有人的職責,才能有效地監督國有企業來實現政府所要達到的目標。“國資委”才能真正地做到管市場、管人、管事三者合一。 反之,如果對“國資委”的“無限權力”不能進行清楚的界定與約束,不僅無法實現社會財富分配的公正性、體現國有企業運作的效率性原則,而且無法遏止市場與政府權力的勾結,導致社會動蕩風險。 國資委的成立,對國有企業的高層管理者來說,他們注重的是政府如何放權讓利,使他們手中的權力能夠得到無限發揮。對于私營企業家來說,他們所注重的是如何在新的準入規則下進入國有企業進而“盤活”國有資產。而股民關注的是國有股減持的問題即如何出臺對他們有利的政策。李榮融講話當天,股市反應強烈,道理也在于此。一句話,相關利益者都希望在這場新制度安排的變革中,自己能夠更多地分得一杯羹。 還有,國資委行使出資人職責,就是要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按照《條例草案》,為了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國資委將對國有企業的經營者進行各種考核,如經濟效益指標(如利潤、凈資產收益率),資產經營目標(如資產保值增值)等。那么這些指標是由政府來確定,還是由市場來決定呢?如果這個標準沒有確定,就很難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是在市場運作中產生的,而不是利用政府的種種優惠政策。 例如,國資委目前掌管的169家大型國有企業基本是國家壟斷性或國家給予完全優惠政策的行業。由于沒有市場競爭,也就難以比較這些國有企業的經營狀況,更不知道這些企業的經營效益到底如何而來。最可能的情況是,如果這些企業財務報表上的數據好看,那么經營者及國資委都會把其成績歸結于自己的經營能力及有效監管上;如果經營得不好,當事人一定會想方設法要求政府出臺新的對其經營有利的政策。 總之,要保證國資委的有效運作,首先得通過社會博弈的方式平衡整個社會利益并形成《國有資產管理法》,通過這個法律清楚地界定國資委的權力與責任,而且關于國有資產管理的條例與規則都得在這個法律框架下進行,而不是僅讓國資委來制定規則,以減少把侵吞國有資產行為制度化的機會。 其次,對國有企業或經營者業績的考核,只有在競爭性的市場體系下才得以達到,因此要形成有效競爭的市場環境,放開或降低市場準入,減少壟斷性,讓不同的資產在同一個平臺平等競爭。如果不在這幾個方面創造條件,要達到國資委目前所確立的目標是很困難的。(易憲容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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