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總局、藥監局通知禁止變相發布處方藥廣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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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5月14日 15:32 新浪財經 | |||
新浪財經訊 日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禁止以注冊商標企業名稱等形式變相發布處方藥廣告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方藥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 一、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在廣告中宣傳的企業名稱中含有處方藥通用名稱或者商品名稱,或者是廣告中含有以處方藥商品名稱注冊的商標內容的,屬于藥品廣告的一種表現形式,必須經過藥品廣告審查機關審查批準。 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注冊商標與處方藥的商品名稱(包括曾用名,下同)相同,企業字號與處方藥通用名稱或者商品名稱相同時,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企業字號在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之外進行廣告宣傳。 三、以處方藥通用名稱或者商品名稱、處方藥的注冊標準為企業字號成立的各種咨詢服務機構或者醫療服務機構,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 四、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繼續在大眾傳播媒介變相發布處方藥廣告的,應認定為違反《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九項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廣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罰。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00三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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