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初裁決定對進口聚氯乙烯實施反傾銷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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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5月13日 09:55 新華網 | ||
新華網北京5月12日電(記者張毅) 商務部于12日發布2003年第11號公告,公布了對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四國和我國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 自2003年5月12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上述來源的聚氯乙烯(該被調查產品立案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2001年的海關進口稅則號中列為39041000)時,應依據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傾銷幅度為10%至115%)向中國大陸海關提供相應的現金保證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原外經貿部于2002年3月29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進行反傾銷調查。原外經貿部對上述來源的進口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進行了調查,原國家經貿委對上述產品是否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了調查。 在本案調查過程中,經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準,由新組建的商務部承擔反傾銷調查職能。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初裁決定,確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傾銷幅度為10%-115%,傾銷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 商務部將就此案繼續調查,直到作出最終裁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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