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BO隱秘通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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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4月16日 09:10 21世紀經濟報道 | ||
MBO隱秘通道?證監會警惕信托公司收購浪 本報記者 劉雪梅 北京報道 隱身于金信信托背后的,是伊利股份(600887)的管理層,抑或其他投資機構者,一切猜疑似乎已經不再重要,伊利股份董事長鄭俊懷終于可以泰然處之了。 4月9日,公司發布公告稱,公司第一大股東呼和浩特市財政局與金信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已獲財政部批復。 股權轉讓完成后,金信信托持有伊利股份2802.8743萬股,占總股本的1..33%,為公司第一大股東。股份性質由國有股變更為社會法人股。 “這次股權轉讓并非一路綠燈”。一位知情人士透露,監管部門此前曾分別召見兩公司負責人,詢問此樁收購案是不是管理層融資收購(MBO)。 據稱,金信信托有關人士在回答證監會詢問時堅決否認收購行為是受伊利管理層之托,并稱與伊利管理層并不熟悉,只想做伊利的戰略投資人。 一位深諳此道的某知名投資咨詢公司負責人稱:“一出手就是2.8億的真金白銀,既不熟悉公司管理層,也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只做戰略投資者。誰信?” “信托收購是自營投資還是委托投資,對投資者來說,所傳遞的信息完全不同,這直接影響到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價值判斷。”國泰君安的一位研究員稱,如果信托公司對委托投資秘而不宣,則完全違背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三公”原則。 證監會規劃委的一位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依據現有《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和《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如果信托公司是受托投資,必須披露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 據悉,伊利案已引起證監會法律事務部、規劃委員會和上市部的高度重視。有關部門正在探討如何規范“隱性”信托收購、管理層收購中的相關信息披露問題。 MBO“軟著陸” 對于耗時兩年仍未到達MBO彼岸的宇通客車,鄭俊懷的竊喜只能讓湯玉祥更加無奈。或許宇通一開始就不該選擇這條被業界認為是相對“最公開、最透明、最陽光”的MBO之路。 兩年來,宇通不愿意“妥協”的結果,是管理層至今尚未完成對上市公司控制權的收購。“怎么妥協?我們的方案是最規范的。”公司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裴天義對記者說,“我們也不知道,為什么會拖這么長時間。” 自去年下半年來,信托公司收購上市公司股權漸成趨勢。如深國投入主延邊公路;金信信托重組長豐通信;中原信托卡位宇通客車;中泰信托更是將恒瑞制藥、焦作鑫安、輕工機構、九發股份四家上市公司一攬入懷。 據披露,由信托投資公司參股或控制上市公司的規模,已經遠遠超過證券市場的任何一個“派系”。比如上海國信,在35家上市公司的前10大股東名單里發現了它的身影;四川信托進入7家上市公司的10大股東名單;此外,天津信托、福建華興信托、安徽信托、中信信托、黑龍江國信等公司至少列入4家以上上市公司的前10大股東名單。 令人稱奇的是,在這些林林總總的收購案中,作為“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信托公司卻沒有一例聲稱是“受托投資”。 更巧的是,活躍有如中泰信托、金信信托這樣的信托公司無一例外都是非國有控股,當國有股權過戶到這些公司頭上后,股權性質即刻變更為社會法人股。 與此同時,一些自然人持股的投資公司、創業投資公司或是科技發展公司收購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的案例更是頻見報端。 當記者就“收購四家上市公司股權是自營投資,還是委托投資”求證中泰信托投行部總經理陳先生時,他稱,這些事情他不清楚,也不知道哪個部門清楚,隨即便掛斷電話。 收購鄭州一鋼的中原信托對此問題同樣諱莫如深,三緘其口。 據負責股權轉讓審批工作的財政部官員介紹,在審批信托收購時,財政部門要求信托公司必須提交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相關法律意見書,表明信托收購是自營投資。“如果是受托投資,由于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則無法審批。”他稱。 也就是說,信托收購只要是受托投資就無法逾越財政部門的審批門檻。 意識到這一點,宇通客車也不再愿意充“冤大頭”了。 業內人士推測,即使某一天中原信托受宇通管理層———上海宇通創業投資公司———委托,收購大股東宇通集團的股權,它絕不能也絕不會說是“受托投資”。 否則,宇通的MBO只能是窮途末路。 解密MBO通道 “無論是將國有股轉讓給非國有企業,還是由非國有控股的信托公司受托收購,當收購行為將國有股合法地變更為社會法人股,MBO就成功了一大半。”業內人士稱,這也是眾多上市公司規避監管、實施MBO計劃的“七寸”所在。 遵循這條思路,我們不難發現此前浮出水面的一些MBO案例,如四通、聯想、美的、深方大、洞庭水殖以及勝利股份股權收購所以成功,不是得益于非國有股權轉讓,就是收購主體并非完全由管理層控制。 那么,究竟有多少上市公司已經或正在實施MBO? 面對記者的提問,在業內頗具影響力的上海榮正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鄭培敏先生稱,浮出水面的只是冰山一角。 而財政部官員卻從不認為他們批準過任何一例上市公司的MBO申請,“因為缺少相應的法律規定,我們無法受理這樣的申請”。 “由于管理層收購面臨一些法律上的空白,使得上市公司的管理層收購往往一步只能分作幾步走。”鄭培敏分析道,“有能力MBO的上市公司管理層在市場上總有一些民營資本的業務關系或資本運作伙伴,私下達成默契,由他們代勞,或者委托信托公司先行收購,只要財政部批準過戶成為社會法人股后,此后的股權轉讓就不在財政部的掌控之中,也就簡單得多了。” “這也是近年來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的受讓主體通常是一些投資公司、創業投資公司或是科技發展公司的真正原因。”他說。 事實上,只要國有股協議轉讓一天不停,上市公司的MBO就一天不會消失。 “堵的方式只能迫使上市公司的MBO采用更復雜、更隱蔽的方式,這種變相的MBO一方面增加了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也將受到嚴重質疑。”鄭培敏認為,監管部門在對待上市公司管理層收購問題上宜疏不宜堵。 監管難題 對可能存在的信托公司受托投資隱而不報,證監會規劃委有關人士在接受本報采訪時表示,“只有兩種可能,要么是沒有需要披露的信息,比如,不存在受托投資;要么就是違規,沒有如實披露有關信息。” 他稱,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和《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如果信托公司是受托投資,必須披露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盡管《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未對“信托投資”有明確表述,但應該嚴格依照“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披露相關信息。 對信托業保密條款與證券業公開性原則間可能產生沖突,信托法起草小組專家,君澤君律師事務所周小明博士表示并不矛盾。他說,“證監會有關信息披露的準則來源于《證券法》的授權,資本市場的監管首先得服從更專業的法律規定。”問題的關鍵是,此前證監會頒布上述兩個《辦法》在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信息披露內容以及披露到何種程度等方面,還缺乏明確界定。給一些不規范的收購行為提供了“打擦邊球”的機會。 對此,證監會上市部并購監管處人士不予置評,只表示這個問題相當復雜。 業內人士建議,對信托公司介入上市公司股權收購的行為必須在信息披露方面加以規范。首先信托公司的股權收購行為應披露是自營投資還是受托投資;其次,應公布主要委托人、主要受益人,以及信托契約中可能影響上市公司行為的重大信息;另外,如果委托人和受益人涉及管理層和員工,應該嚴格按照《收購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義務。 據悉,監管部門目前正在征集業內人士建議,稍后可能對信托收購的信息披露出臺專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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