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明康要化解多少懸念?專家稱改革系于五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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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4月04日 08:02 中華工商時報 | ||
本報記者 劉彩娜 日前,在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討論通過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定職責、定機構、定編制“三定”規定。據悉,“三定”方案的通過也就意味著銀監會機構設置的完成。 記者同時獲悉,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于4月下旬專門通過一個臨時性的決議。在這個決議中,將明確界定人民銀行與銀監會的職能。之后,銀監會將依此在4月底正式掛牌。 據了解,由劉明康掛帥的銀監會有可能設立15個部門。原人民銀行的銀行監管一司、銀行監管二司、非銀司、合作司和銀行管理司將進行重新整合,可能形成國有銀行司、股份制銀行司、農村金融司、非銀行金融機構司、國際司。另外10個部門可能來自原中央金融工委的相關部門,包括辦公廳、法律事務、統計、內部監察、財務、人事、黨委等部門,主要負責后勤。原來歸人民銀行管理的銀行業協會也將歸入銀監會。一個新的部門是監事會部,專門管理16個國有商業金融機構的監事會,但并非隸屬于銀監會,而是掛靠關系。銀監會共有在編人員400人。銀監會可能將分為全國、省、市三級,省級機構稱銀監局,為正局級事業單位;省以下在地級市設立銀監分局。縣級別暫不設立機構。原來人民銀行在省和市設立的監管辦歸入銀監局或銀監分局。 但是,銀監會的掛牌似乎是萬里長征只走了第一步,人民銀行和銀監會順利完成機構改革之后,仍有大量問題需要解決。作為銀監會的倡議發起人之一,現在仍在研究這一課題的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宏觀經濟研究部研究員魏加寧博士表示,建立協調機制、修改人民銀行法、制定銀行監管法、加強中央銀行獨立性、提升貨幣政策委員會地位,以及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等相關措施也必須跟上,否則,銀監會方案的正面效應就會大打折扣,而負面效應和風險則會大大增加。 協調機制首先要建立 業內對銀監會爭議的焦點之一就是,如果和人民銀行職責劃分不明確、協調不好,未來銀監會和人民銀行在政策制訂和執行上將會糾纏不清,商業銀行的一個婆婆也將會變成兩個,經營負擔將會加重。 對此,魏加寧告訴記者,銀監會成立以后,協調機制的建立尤為重要。對此,他們當初做課題研究的時候就已經注意到了,所以在中間方案也就是銀監會方案中,在金融相關部門之間是有一個協調機制的。 但是,從目前已經出臺的措施來看,將會建立什么樣的協調機制現在還看不出來,也可能是還沒有顧上。 他認為,在當前情況下,協調機制似乎可以通過建立定期聯系會議制度并附設秘書處等措施來實現部門間的信息共享和政策協調。 據悉,現在我國所采用的“監管職能從人民銀行分離出來設立銀監會”的改革方案類似日本、英國和韓國模式,其特征就是貨幣政策與監管職能相分離。在英國,中央銀行———英格蘭銀行、金融監管局與財政部之間有一種三方小組會談機制,定期磋商,交換信息。 在日本,中央銀行的職能由日本銀行擔任,金融監管的職能由日本金融廳執行。根據《新日本銀行法》規定,應金融廳長官的要求,日本銀行應向金融廳出示檢查結果并允許金融廳職員查閱相關資料。在實際工作中,金融廳和日本銀行的職員實際上經常互換信息,形成相互配合的密切關系。此外,為了不加重被檢查金融機構的負擔,雙方應通過協商機制協調對同一金融機構的現場檢查日程安排。 制定銀行監管法 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對商業銀行的監管職能是由人民銀行來執行的。現在為使銀監會的監管地位得到法律上的承認,必須對《中國人民銀行法》進行修改。在修改完成《人民銀行法》之后,制訂《銀行監管法》,也將會被提上議事日程。 關于修改《人民銀行法》、《制定銀行監管法》,魏加寧建議,應當吸取銀監會“秘密決策”的教訓,更廣泛地征求金融業界代表尤其是專家學者的意見,以便使相關法規制定得更加完善,減少漏洞。 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改革與金融安全》系列研究報告中,《關于加強和改善銀行監管的建議》一文中為此曾提出: 規范監管準則,包括銀行的市場準入規則,對股東和管理層品質與能力的檢查要求,資本充足率、流動性、資產評估分類、呆賬準備金等要素的監管標準,非信貸業務的監管標準,外部審計師的作用、職責和瀆職懲罰規則,銀行信息披露要求等等。 統一監管標準,對所有銀行實行國民待遇原則。由于國有銀行的問題在短期內不能完全解決,可否考慮制定針對國有銀行的專門法律以避免出現法律執行上的特殊困難。 規范商業銀行購并、重組活動。包括收購方資格標準,兼并重組方案的審批程序、資產價值評估方式和選擇投資銀行的標準等。 規范問題銀行的處理和救助,明確停業整頓、關閉銀行的標準與程序。 明確監管人員職責和監管規程,規范監管人員行為,建立監管機構工作情況報告和檢查制度。 加強中央銀行獨立性 加強中央銀行獨立性,更好地發揮執行貨幣政策的功能,是將監管職能從人民銀行分離出來,是成立銀監會的初衷。 對于如何加強中央銀行的獨立性,魏加寧認為,最好的辦法就是讓中央銀行直接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 同樣在日本,日本銀行與政府(大藏省)的關系已發生了根本性變化,長期以來一直為政府所擁有的業務指令權、日本銀行高級職員的罷免權等已統統廢除,日本銀行的獨立性大大增強。現在日本銀行已不在政府序列之中而直接對國會負責。 在美國,美聯儲也是直接對國會負責。 提升貨幣政策委員會地位 根據1999年頒布的《貨幣政策委員會條例》規定,貨幣政策委員會是中國人民銀行制定貨幣政策的咨詢議事機構,貨幣政策委員會的職責是,在綜合分析宏觀經濟形勢的基礎上,依據國家的宏觀經濟調控目標,討論下列貨幣政策事項,并提出建議。 貨幣政策委員會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行長、中國人民銀行二名副行長、國家計劃委員會一名副主任、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一名副主任、財政部一名副部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二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行長、一名金融專家等人組成。貨幣政策委員會組成單位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而魏加寧認為,貨幣政策委員會應由現在的咨詢機構提升到決策地位。 與之相關的消息是,現任貨幣政策委員會秘書長易綱有望擔任改革后的人民銀行副行長。 作為我國金融改革考察對象之一的日本,在金融業改革時也強化了日本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的決策功能,委員會中政府代表的名額也被廢除,主要由日本銀行總裁、2名副總裁以及審議委員6名組成。 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隨著我國金融業改革開放的深化,金融自由化程度的不斷提高,金融的風險累積也越來越大;同時加入世貿組織后,中國也面臨著國際金融機構的挑戰,必須盡快健全金融體制,特別是包括市場的退出機制,在此情況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就顯得日益重要。 但是,國內有專家擔心,存款保險不僅不能徹底取消國家對銀行隱性擔保,還可能引發商業銀行的道德風險,破壞金融市場正常的市場紀律、市場約束。而且,為了設立一個龐大的存款保險機構,必然需要建立一個龐大的、運行成本高昂的、官僚化運作的體系。 魏加寧則表示,無論是否成立銀監會,存款保險制度都應該盡快建立。 他說,目前,美國、日本和韓國等國家都是通過加強存款保險機構的作用等方式來防范道德風險的。我國應盡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這樣,中央銀行作為“最終貸款人”在提供救助資金時,就可以會同(或轉貸)存款保險機構來實現,通過存款保險機構所特有的約束機制來達到防范道德風險的目的。 在問及“現在成立銀監會是否就是為了以后金融混業下成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做準備,是一種過渡”的問題時,魏加寧說:“其實,這正是我們當初提出左、中、右三個方案而贊成中間方案的一個原因。我認為,根據目前我國國情和發展階段,提出成立‘金融監管委員會’顯然為時尚早。但是從長遠看,現在又不能完全排斥在將來某個適當的時候,根據那時國內外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來做進一步的改進。所以,銀監會方案雖然是一種承前啟后的方案,但是又不能眼高手低,還是先把眼前的事情做好,盡快提高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的專業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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