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調整難滿足WTO需要 《外貿法》修改稿遇困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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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4月01日 16:31 21世紀經濟報道 | ||
見習記者 陳挺 北京報道 修改稿中改審批制為登記制,放開了國內企業的進入門檻,消除了外商投資企業權限獲得上的“超國民待遇”。同時也給明確給予了國內自然人的外貿經營權。 3月19日-21日,北京懷柔的一度假村,原外經貿部、國務院法制辦、全國人大法工委 但有資深法律專家認為,對現行《外貿法》進行小范圍的調整無法滿足實際需要,因為其當初的立法原則與WTO規則不同。 這意味著,中國在加入WTO后,在原有《外貿法》框架下出臺的修改稿在實際應用中仍然困境重重。 “改舊不如建新”? 有專業人士認為,1994年7月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帶有濃重的計劃管制痕跡和過渡色彩,存在著“外貿代理制度規定不合理;主管部門、職責規定不清;在有關貨物與技術進出口規定方面數量限制傾向過于明顯;而涉及服務貿易部分規則定得簡單;沒有針對外貿的特點對其爭端解決程序做出規定;法律用語總體模糊缺乏透明度”等問題。 《外貿法》的修改前期工作早在入世之前已開始。據原外經貿部的一官員介紹,2000年10月19日,原外經貿部曾邀請了世界貿易組織法律司和加入司的官員、國際知名的WTO規則研究專家來華進行中國入世和外貿法修定等相關問題的研討。其后又分別于2001年8月、2002年3月和2002年6月在北京召開了多次專家研討會。 2002年6月,原外經貿部向國家五礦化工、紡織品、機電產品等進出口商會等業界征求外貿法修改意見的工作結束。 2002年年中,原外經貿部委托中國政法大學的專家進行外貿法修改第一稿的具體起草工作。 在2002年年底,原外經貿部就完成的《外貿法》修改稿第一稿,向國內知名法律專家和經貿部WTO法律顧問們征詢意見,部分專家對此提出了不同的意見,認為第一稿只是在原來的基礎上進行小范圍的調整,改舊不如建新,理由是,再次修改法律的成本要比重新起草法律的成本高得多;《外貿法》現有的局限性下,重新起草的效果會更有效。 “我主張重新起草。這里面涉及一個根本問題,即WTO的規則怎么在中國適用,也就是國際法轉為國內法的問題!3月27日,中國社科院法學所資深研究員趙維田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稱。 在WTO各成員國中,絕大多數成員國都是不直接使用WTO規則的,而是將其轉化為國內法,以國內法的形式執行。 但中國的憲法在這方面是沒有規定的,民法通則中規定:凡是本國民法中沒有規定,而國際條約有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 WTO協定包含了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與外匯等三大塊,這實際上涵括了政府管理的多數部門。不僅是涉及到對外經濟貿易部門,除了海關、商檢、衛生檢疫、技術監督、稅務、外匯管制等專門性的管理部門外,還有各行業的主管部門和綜合性的經濟管理和監督部門。為此《外貿法》要承擔把整個WTO規則整合到國內法里的使命。如何協調與約束這些部門的利益和行為,也是新《外貿法》的職責之一。 “這是一個大工程,WTO的本身是調整國際經濟秩序,與中國的每個部門都有關系,連北京市政法委都要請我去給他們講講,看看有哪些地方是要涉及他們的。所以外貿法的修改也罷,重新起草也好,盡量要有更多的部門參與進來,這些部門的意見也都得聽取,不要外經貿部一個部門在搞。”趙維田認為。 WTO法律義務主要是由政府承擔,在WTO爭端解決機制(DSB)中,負責任的是政府,原告、被告都是政府。政府是WTO規則主要的義務人,因此政府必須做好法律上的準備。 消除對內歧視 據一位與會官員介紹,此次《外貿法》修改稿中增加了有關實施對外貿易調查、開展對外談判、實施國內產業救濟等內容的規定,增強了立法的主動防御功能。 針對美國貿易法“301”條款、歐盟貿易壁壘條例等貿易壁壘調查機制,《外貿法》修改稿中增加了貿易壁壘調查的規定,以利于中國企業在國外遭受的不公正待遇能夠得到適當的法律保護。因為在利用貿易壁壘調查機制上,根據對等原則,我國可以在合法范圍下采取報復措施。 針對業界事先對修訂外貿經營主體等方面的預期,修改稿中改審批制為登記制,放開了國內企業的進入門檻,消除了外商投資企業權限獲得上的“超國民待遇”。同時也明確給予了國內自然人的外貿經營權。 這是一條在此之前為國內業界所廣泛關注的條款。因為根據《中國加入世貿議定書》第5條關于貿易權的規定,放開外貿經營權成為中國在WTO框架下承擔的義務。但并沒有包括中國的自然人。所以,中國“自然人”能不能成為外貿經營主體并不涉及我們在WTO規則下的義務。所以有業界人士猜測沒有了外力推動,自然人外貿資格獲得將是一個“不可能的任務”。因為前一陣子關于對沃爾瑪、家樂福等外資商業過度開放爭議中,讓業界領略到一個新名詞——“對內歧視”。 此次對中國參與自由貿易協定和單獨關稅區法律地位問題上有所安排。作為最惠國待遇原則的例外,WTO允許建立自由貿易區和關稅同盟。積極參與區域經濟合作,特別是自由貿易協定的安排有利于對外貿易的發展與平衡。而臺灣地區作為單獨關稅區成為世貿組織成員。在未來的對外經貿關系中,中國將越來越多地面臨涉及香港、澳門、特別是臺灣等單獨關稅區的法律問題。明確以上兩條原則將有利于處理相關方面的事項。 倒置主次? 現行的《外貿法》第六條規定:“在對外貿易方面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或者根據互惠、對等原則給予對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單從法條上說我國是采納了WTO體制中非歧視原則,但這只是一種原則性規定。 具體到非歧視原則適用范圍和例外、關稅優惠、配額措施、最惠國義務豁免以及關稅同盟等方面都沒有做出較為詳細的規定,適用中還要通過法律解釋,這種原則性的法條缺乏一定的操作性。參與了此次修改的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的王傳麗教授也認為對此相關的補充還不夠詳盡,“比較原則”。 對《外貿法》中運用關稅手段來保護國內市場則并沒有被提及。WTO規則并不禁止保護國內市場,WTO規則并不排斥關稅,它僅要求削減那些太高而構成貿易壁壘的關稅。另外,關稅與非關稅貿易限制措施相比,它清楚地表明保護的程度并允許競爭,并且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在關稅制度下也比較容易管理。 有關專家認為,《外貿法》修改中缺少運用關稅手段保護國內市場的規定,而偏重于運用配額或許可證等非關稅措施,這倒置了兩者在WTO規則運用下的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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