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千呼萬喚 《反壟斷法》將以立法推動競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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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3月28日 18:32 21世紀經濟報道 | ||
商務部部長呂福源3月23日透露,有關部門正在加緊制定 《反壟斷法》、《反地區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并預計將很快出臺。自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爭論以來,反壟斷立法已歷經千呼萬喚。上一屆全國人大便將其列為重點立法項目,去年由陜西馬大謀等31名代表提交的“盡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議案被列為九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一號議案”,也曾引起廣泛關注。去年底,國家經貿委透露《反壟斷法》已形成征求意見稿。此次呂部長言之鑿鑿,十年磨一劍,足以令市場為之一振。 反壟斷法在國外從來有“經濟憲法”、“市場經濟憲章”之稱,其目的在于瓦解阻礙競爭的力量,推動競爭的充分化和市場化。對于我國尚未成熟的市場體制,以及政府管制與市場競爭之間尚不成熟的關系而言,反壟斷立法顯然具有比在西方發達國家更為重要的價值。 其實,中國的經濟改革和制度轉軌從一開始,本質上就是在反壟斷。反壟斷首先意味著政府管制的退出和自由企業制度的確立。因為政府深深嵌入市場之中的歷史角色,就是首先要弱化的“阻礙競爭的力量”。這種壟斷被稱為“行政壟斷”。 然而反壟斷法的基本理論,卻來自西方國家在自由企業制度之上企圖通過行政管制的力量來維持競爭秩序的嘗試。換言之是通過政府權力的擴張來解決市場形成的壟斷問題。這就形成了一種悖論和在中國反壟斷的兩難困境。美國主流經濟學界包括美聯儲等管理部門經歷了對微軟的反壟斷訴訟之后,都對美國一百年來的反壟斷立法尤其是司法實踐持嚴厲的批評甚至否定態度。由于美國是反壟斷法的起源地,這種變化對國內理論界產生了極大的影響,也給法律的起草帶來了較大的沖擊。我們需要一部什么樣的反壟斷法?這個問題的答案要取決于對這個特殊困境的回應。 目前,市場壟斷行為的主要力量來自于政府行為,如近年來電信、民航、鐵路等部門的壟斷和打破壟斷的努力都引起了輿論和社會的廣泛注意。這種因管制造成的壟斷廣泛存在。行政壟斷有兩種主要方式,一是針對企業的各種市場準入管制。這種情形下政府并不直接介入市場,市場自由競爭的主要“對手”體現為各種許可證和審批制度。政府通過許可證制度來控制市場上的“供應量”,以此造就和維持壟斷。二是針對產品甚至具體交易的干預。這時政府直接介入市場,如指定交易、強制交易、地區封鎖等。 反對和瓦解行政壟斷,應當成為《反壟斷法》的重心。迄今為止,在市場體制下政府職能的轉變問題始終是政府內部的事務。轉變的快慢、大小和范圍都由政府掌握主動權。而《反壟斷法》的出臺,將意味著開始用法律的手段來解決政府行政管制的邊界問題。對政府行政管制的合法性的判斷,將獲得反壟斷法的標準,這一標準獨立于行政法規而在本質上屬于私法范圍,它從結果上判斷政府的行為是否傷害了和妨礙了正常的市場競爭。在這個意義上,如果稱未來的《反壟斷法》為市場經濟的大憲章,毫不為過。 但在反行政壟斷的悖論中,基于政府的角色,最困難的一個問題是由誰來反壟斷?顯而易見這絕非工商部門可以擔當的職能。國外的通常做法是設立直屬于議會或行政首長的委員會制的專門機關。甚至如美國的聯邦貿易委員會還擁有一定的司法權。這種專門機構的設立不可能脫離對整個行政體制改革的制度考慮。因此反壟斷機關的問題也是從1993年至今一直困擾反壟斷立法的重大爭議焦點。 其次,目前對反壟斷法的質疑和批判,集中在政府針對“市場壟斷”的管制上。一部分學者認為反壟斷法授予了政府太大的易于膨脹的管制權力。但判斷一個壟斷企業或其所謂“壟斷行為”是否會對市場競爭構成長遠的傷害,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這極易造成管制力量的濫用。因此不如盡可能由市場自己去判斷。因此目前多數觀點大致有一個公約數,即盡管對反壟斷法是否應該制裁濫用壟斷力量的行為或如何判斷壟斷力量的濫用尚存在尖銳的爭論,但原則上都同意不應針對企業所取得的壟斷地位本身和企業謀求壟斷的正當努力進行管制。考慮到這種行政權力的濫用在中國有更明顯的可能性,這個公約數尤其應當成為制定《反壟斷法》的基本原則。 還有一種支持反壟斷法的特殊因素,即出于民族工業作為一個整體在經濟全球化和跨國公司兼并浪潮中的利益考慮。當謀求市場壟斷的力量(包括以知識產權為武器的技術壟斷)在現階段更主要來自于國際資本和跨國公司時,建立相對嚴格的反壟斷制度比如對企業兼并的反壟斷審查,可以對民族利益帶來一種理直氣壯的正當保護。但這難免要與上述價值目標相沖突。中庸之道,總是過猶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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