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管局發(fā)通知 進出口合同可用人民幣計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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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3月11日 07:38 北京青年報 | ||
本報訊 為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的新形勢,便利企業(yè)開展國際貿易活動,昨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fā)布了《關于境內機構對外貿易中以人民幣作為計價貨幣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明確了自3月3日起,境內機構簽訂進出口合同時,境內機構可以采用人民幣作為計價貨幣,結算時應當按照結算當日銀行掛牌匯價,將合同中約定的人民幣金額折算成 《通知》的發(fā)布,使境內機構在對外貿易交往中可以采用更為靈活的結算方式,有利于境內機構防范匯率風險,進一步提高其國際競爭力,積極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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