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降低創業投資門檻 3000萬元注冊創投機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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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2月20日 16:25 粵港信息日報 | ||
-聞雙 深圳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透出信息,《深圳經濟特區創業投資條例》有望近期出臺。據悉,該《條例》(草案)規定了對于創業投資機構給予的鼓勵與優惠,希望能吸引更多外資進入深圳的創投領域。這將是深圳首部沒有“罰款”內容的法規。 投資額超過70%可享受優惠 由于創業投資具有較強的風險性,法規草案中專門規定了對創業投資的鼓勵和優惠政策。規定政府設立創業投資引導促進資金,鼓勵支持創投機構對列入《創業資本投資高新技術產業項目指南》的項目進行投資;對《指南》確定項目進行投資累計額超過注冊資本70%的,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創投機構可以按當年總收益的5%提取風險補償金。 創投機構注冊資本最低3000萬 《條例》(草案)規定,創業投資機構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注冊資本分別不得低于5000萬和3000萬元人民幣;境外投資人申請獨資設立創業投資機構,該投資人在申請前一年年末的資產總額不得低于5000萬美元,境外投資申請與境內投資人合資設立創業投資機構的,境外、境內投資人在申請前一年年末的資產總額分別不得低于3000萬美元和3000萬元人民幣。法規草案同時放寬了對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的設立條件,采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管理機構的注冊資本由原來規定的不得低于300萬元下降到不得低于100萬元。 創投機構不得購買已上市股票 撤出機制對于創投機構來說十分重要,《條例》(草案)對此規定,創業投資機構可以通過企業并購、股權回購、股票上市等方式將投資撤出。此外,法規同時也規定了創投機構不得從事的行為,如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信托投資等金融業務活動;不得從事可能使其資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活動;不得購買已上市交易的股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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