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屏保銀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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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1月14日 14:15 《銀行家》雜志 | ||
最近,關于國家可能要組建存款保險公司,對銀行存款上保險的新聞消息沸沸揚揚。 如今,中國的大商業銀行正在積極改革和調整,大批中小銀行也在期待新的發展機遇,他們迫切需要存款保險的服務來提高信譽,尋求發展。因此,成立銀行存款保險公司,在當前尤其顯得必要。日前,接受《銀行家》采訪的國家計委宏觀經濟研究院研究員林志遠證實。 各國經驗表明,金融機構倒閉在任何國家都是不可避免的。存款貨幣機構的高負債經營和部分準備金制度使其具有內在的不穩定性,易于遭受擠兌的沖擊,而且銀行擠兌具有傳染性,會造成巨大的社會損失。為此,許多國家建立了金融安全網,而存款保險體系則是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中國銀行業改革的日益深化,建立明確的存款保險體系已經提上議事日程。央行有關人員也如是說。 為銀行信用“筑堤” 你存了錢,銀行并不是把鈔票鎖進保險柜 隨著中國金融業的對外開放,外資銀行紛紛進入中國金融市場。在可以預見的將來,銀行業的競爭將更加激烈,你死我活,絕沒有情面可講。那么,我們用什么來保障銀行體系的穩定?用什么來保證存款人的利益? 2002年12月,央行副行長劉廷煥在一次會議上表示,要盡快建立中國的存款保險制度。這已是一年以來央行領導第二次這樣的表態。 長于宏觀經濟研究的國家計委專家林志遠分析,存款保險體系的基本功能,一是提高銀行體系的公信力,減少存款人在金融機構出現問題時的擠兌行為,防止個別金融機構倒閉的傳染性,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二是對存款人的存款提供全額或部分的保險,保護一般存款人的利益;三是建立處理有問題銀行的合理程序,便利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減少“銀行太大而不能倒閉”的道德風險。此外,一些存款保險機構還履行最后貸款人和監管參保機構的職能。 說到底,銀行是靠信心來維系。你存了錢,銀行并不是把鈔票鎖進保險柜。如果是這樣,它哪里有錢償付各種開支,支付存款的利息呢?實際上,銀行把大部分存款都貸給了別人,手頭只留下很少的一部分,以應付提現。只有每個人都認為他的存款是安全的,因而只在真正需要時才提款,這種制度才能良好地運行。要是人人都想一下子取回所有的存款,銀行肯定要出麻煩。這就像電影院的大門,通常情況下,觀眾再多,也不影響出入;但如果大家正在看電影,有人高喊“失火了”,所有的人一起往外擁,那非得踩死幾個人不可。所以對銀行來說,信心是非常重要的。為什么銀行家在公共場合大都衣著鮮光,表現得氣宇軒昂?想一個很重要的目的,就是維護公眾的信心。 但是,維護公眾的信心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有時候,一些極其偶然的事,就會造成對銀行的致命打擊。前幾年有一則消息,國外一家銀行被擠兌,原因竟是由于下雨,幾個沒帶傘的人在銀行門前躲避,過路的行人以為他們在排隊提款,推測可能銀行出了問題,于是沒加詢問,就加入到排隊者的行列;結果一傳十、十傳百,人越聚越多,險些把銀行擠垮。更要命的是,公眾對銀行的恐慌很容易傳染。由于銀行業務太復雜,大多數人不可能清晰地了解它,有時候哪怕只有1%的銀行出了問題,幾乎所有的人都可能認為,他們的存款保不住了,因而都有一種強烈的沖動去提款,惟恐落在后面,銀行的資金用盡,自己血本無歸。這樣一來,不僅有問題的“壞銀行”會被擠垮,即便是一點問題都沒有的“好銀行”也可能被“擠兌”出問題來。到了這個地步,如果不及時采取措施,恢復公眾的信心,金融體系將會發生“雪崩”,以至釀成一場巨大的金融災難。 翻一翻金融史可以看出,從19世紀到20世紀30年代,大約每隔20年,世界上就會發生一場大的金融恐慌,造成大批銀行破產。在30年代的那場大危機中,僅美國一年就有2000多家銀行倒閉。為了應付這種情況,1934年美國成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從此后,銀行吸收存款,要到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去上保險。如果哪家銀行破產,就用保險金來償付存款人。 來自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所的一位博士生告訴《銀行家》,一旦利率市場化以后,老百姓存款也會像逛商場那樣到銀行挑選合適的“產品”,甚至可以“砍價”。但挑選的機會多了,也難免看走了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選中一家中看(利率高)不中用(支付能力差)的銀行,一旦銀行支付無力,存款就會處于風險之中,甚至可能血本無歸。因此,建議國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為利率市場化的順利推行再加一個保險條件。 為中小銀行興起鋪路 解決因為民營銀行破產、倒閉引起金融風險和社會不安的問題 長期為民營銀行而奔走的北京大學教授徐滇慶在此間探討金融改革時表示,一方面要允許業已存在的民間金融組織在公開、規范的前提下獲得新的發展。在鼓勵盡快發展的基礎上,要建立健全監管體系;同時也應為民間金融機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民營銀行與國有銀行相比,最大的劣勢就在于信用低下,因而在吸收公眾存款方面存在困難。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將使存款人的利益受到保護,從而提高民營銀行在公眾中的形象和信譽。而且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也為民營銀行的退出提供了保障,解決了因為民營銀行破產、倒閉引起金融風險和社會不安的問題。 日前,民間金融活躍的溫州市所推出的存款保險“捆綁經營”,為中小銀行發揮了保駕護航的作用。據了解,溫州市金融界首創存款保險“捆綁經營”,引發當地興起“儲保熱”。 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溫州支公司與溫州市商業銀行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聯合推出了這一儲蓄兼保險、利息作保費的服務新項目:每位儲戶在商業銀行存入1年期的1000元錢,保險公司將之產生的18元年息(已扣除利息稅),轉作保費,向儲戶提供1.5萬元意外傷害保險保障和1000元意外傷害醫療費。儲戶存1萬元,則保額增至10倍。而且保障從存款的第二天起即可生效,直至存款期滿。也就是說,1000元的存款尚未給銀行和保險公司帶來預期的儲蓄和保費收入效益,保險公司也“認賬”,允許儲戶“透支”享受1.6萬元的保險保障。一些有心人一算賬,發現這辦法比獲得同等保障而花錢投保要少支出28%—48.6%的保費。 為了防范道德風險,杜絕存款人因不誠實而“做手腳”騙保,兩家金融機構將儲戶的存款額限于1萬元以下。另外,將儲戶的年齡限為60周歲以下。儲戶的存款到期后,允許自動轉存并視同續保,保期直至被保險人到達限保年齡。 從風雨中走來的、香港廖創興銀行常務董事藍利益也深有體會。他認為存款保險制度最大的優點是可穩定存戶心理,若有任何問題,小存戶可獲取賠償。存款保險制度特別有利于中小型銀行。在存款保險制范圍內,存戶存款的金額在10萬以內,將由保險公司承擔風險,即是說存戶在選擇銀行存款時,銀行風險評級的因素相對減少;假設各銀行的風險相同,客戶便可集中考慮存款利率或其他服務,以作選擇銀行的標準。 立法在先 不能走過去“先發展,再規范”的老路 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中國已經建立了由4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11家股份制商業銀行、111家城市商業銀行、523家城市信用社和38153家農村信用社以及158家外資銀行分行構成的龐大銀行體系。目前,我國實行的是隱性存款保險機制,在對為數不多的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中,人民銀行對個人債務都實行保護制度,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以國家信用作后盾。 但是,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下,不能安全、迅速、有效地處理問題金融機構,同時不利于銀行間的公平競爭,形成了中小銀行與四大國有銀行間的不平等競爭局面。因此,在繼續健全和完善中國銀行體系的前提條件下,要逐步建立全國統一的存款保險體系。其實,早在2001年9月19日第六屆世界華商大會上的演講中,央行掌門人戴相龍就作了上面的闡述。 專門研究中國問題的日本野村綜合研究所主席研究員大冢正修認為,中國入世后,金融業的當務之急是必須盡快地建立金融安全網。他說,中國現在還沒有存款保險制度。目前的制度是由國家保證個人的存款,但實際上是由股東和政府出資填補。對個人存款以外的負債,采取的措施是任意的。為此,首先應該完善相關的法律和制度。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央行學者在接受《銀行家》采訪時提出,要建立中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必須權衡從隱性存款保險機制向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過渡時機和條件。 國際經驗表明,建立明確存款保險制度的前提條件,一是發達的社會信用,二是健全的銀行體系,三是公眾的風險意識,四是有效的金融監管。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培育這些前提條件,存款保險體系可能被大量的問題銀行拖垮。匈牙利在建立存款保險體系以前對銀行體系進行了徹底的改革,一是在1987年將一級銀行體系改革為二級銀行體系,中央銀行職能從商業銀行職能中分離出來;二是在一個基本上以國有銀行為主體的銀行體系中引入私營的因素,吸引外國資本入股;三是對銀行進行重組,用國家債券換購“歷史遺留”的壞賬,并由國家向銀行補充資本,銀行重組成本占每年GDP的10%;四是加強對銀行業務、監管、會計和破產方面的立法。到1993年末,76%的銀行已被私有化,其中60%由外國人擁有,商業銀行的硬預算約束機制基本建立,為建立存款保險體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礎。1993年中,匈牙利建立了存款保險基金(NDIF),存款保險體系取代了國家擔保并開始營運。 目前,我國還不具備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先決條件。首先是社會信用制度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缺乏良好的商業信用和銀行信用,這會增加存款保險體系下的道德危害。其次是銀行體系還不健全,特別是四大國有銀行還沒有真正建立起市場化的經營機制,預算軟約束問題還相當嚴重,加上不良資產比例較高,從隱性的完全保護向明確的有限保護轉變會導致存款轉移,公眾對銀行信任度下降,難以穩定儲戶心理,防止“擠兌”發生。第三,公眾對風險的承受能力較低,對存款機構的監督意識較弱。第四,金融監管水平還不完全適應金融業的快速發展。因此,當務之急不是著手建立中國存款保險體系,而是深化銀行體制改革,健全銀行治理結構,重建社會信用秩序,提高金融監管能力,創造存款保險體制成功運作的外部環境。 這位研究學者提醒說,在建立存款保險體系方面,要立法在先,不能走過去“先發展,再規范”的老路。 他認為,立法的基本原則是立足中國實際,借鑒國際經驗,建立清晰的、有限的存款保險制度,在能有效消除動搖銀行體系的銀行擠兌行為的同時,又不致于助長銀行的冒險行為和低資本率經營。存款保險法對參保機構范圍、保險費率、存款保險上限、問題銀行處置,以及存款保險機構職責等要有明確的規定。 該專家解釋,中國應該實行強制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參保機構應當包括外資銀行在內的所有境內存款機構。存款保險范圍應當是所有本外幣存款,但其它金融機構存款、公共部門及其機構存款、內部人員(如被保險機構的董事、經理和股東及與其關系密切的機構)存款、與洗錢有關聯交易的存款應排除在存款保險范圍以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存款機構風險合理確定存款保險賠付標準,保險限額應設定在人均GDP水平的3-4倍,以“每個人存款賬戶”為基礎。引入存款保險的支付時間限制,應在被確認為"不可獲得"之后的3個月內進行賠付,并提高賠付的透明度。限定在處理破產銀行時政府的責任。存款保險法案應向社會公開,并廣泛地征求修改意見。 照他的想法,一旦中國銀行體制改革取得實質性成功、外部環境得到根本性改善,便可根據存款保險法案建立相對獨立的、有責任能力的存款保險機構。存款保險機構應是公司化運作的事業單位,董事會成員包括人民銀行、財政部的代表和參保存款機構的代表,以及代表公共利益的外部代表如專家學者。 有進有出 建立存款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對于加強存款保險體系下的市場紀律也是極為重要的 接受《銀行家》采訪的央行學者說,從中國的實際情況看,應建立一個針對所有存款機構的存款保險基金。 在央行辦公廳去年轉發的一個研究資料中,《銀行家》看到幾位大家對存款保險基金的構想。基金主要由財政投資和征收保費組成,并逐步建立存款保險費征收機制。要設定基金的目標水平,一旦達到基金收支平衡的目標,每年征收保費可以減至一個更加適當的額度。在保費費率上,應實行根據風險的差別費率。費率的確定不能給銀行增加過多的財務負擔,每年征收的數額不應高于被保險存款的0.3%。同時,賦予存款保險機構特別融資功能,因為當銀行體系面臨嚴重風險時,存款保險體系事實上難以賠付,應允許存款保險公司向政府、中央銀行以及發行財政擔保的基金債券融資進行賠付,通過提高保費費率再逐步歸還融資。保險基金只能用于投資低風險、流動性好的資產。 據了解,建立存款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對于加強存款保險體系下的市場紀律也是極為重要的。由于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曾在實踐中奉行“銀行太大而不能倒閉”原則,沒有對問題嚴重的銀行進行及時破產清算,削弱了市場對存款機構的約束,加大了存款機構經營中的道德風險,最終導致存款保險基金在1991年底完全枯竭。 我國已于2001年正式實施《金融機構撤銷條例》,依法強制有問題的金融機構從市場退出。談到此問題,央行研究學者和林志遠幾乎異口同聲。他們意見是,在建立存款保險體系后,應當進一步完善市場退出機制,把對問題銀行的清算職能賦予存款保險公司。這樣做的比較優勢,一是有利于逐步建立和培養專職清算隊伍,提高效率;二是及時處置問題銀行;三是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收回存款保險機構的賠付。存款保險機構必須加強與人民銀行的合作,在問題銀行的資本枯竭前提出解決方案。 障礙何在? 國有大銀行一直認為成立存款保險公司是財政甩包袱,是讓大銀行出錢來解決小銀行的問題 去年“兩會”期間,民建中央副主席、上海市政協副主席黃關從委員奮筆揮毫,上書中央。他說,存款保險制度是我國市場經濟中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環節,有利于化解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和促進銀行改善經營。他建議,中央銀行應組織力量,參考國外實行這一制度的經驗,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先對存款保險制度進行試點,再經人大立法,力爭早日使之成為我國金融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對金融研究孜孜不倦近十年的林志遠向《銀行家》表示,1997~1998年,中國受亞洲金融危機影響,加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的措施不力,結果引起個別銀行機構發生存款擠兌,最終以國有大銀行拿出錢來實行銀行兼并才解決問題。從此,一些中小銀行開始面對存款搬家存入大銀行和存款資金來源不足的問題。但是,存款保險也面臨著知易行難。 對照起來,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態度不很積極,原因在于它們是國有的,在老百姓中的信譽本來就很高,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對它們來說,意義不是很大,而眾多的小銀行卻能撈到更多的好處,信譽能大有改善。四大銀行害怕因此而丟了生意。再比如,保險費怎么繳?保險費的費率怎么定?各家也都有自己的“小算盤”。大銀行說,我們家大業大,能抗風雨,偶爾出點問題,也不會傷筋動骨,因此我們的費率應該低一些;若是我們跟小銀行一樣,適用同樣的費率,等于讓我們為整個銀行業投保,這我們不干。 誰都清楚,只要四大商業銀行不加入,存款保險制度就不可能真正建立起來。即使組建了存款保險公司,也收不到幾個保費,萬一出了問題,還是沒錢救急,因而根本起不到保險的作用。可小銀行也有自己的看法:規模大不等于資產質量高,若大銀行有閃失,更是地動山搖,既然按市場原則辦事,就不能搞三六九等,偏袒大銀行,歧視小銀行。爭來爭去,有人提建議說,按信用級別來定費率,級別高的風險小,費率可以低一些,級別低的風險大,費率要高一些。這跟通行的保險原則是一致的,也許是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即使在香港,大型銀行仍然反對在香港實施存款保險制,盡管中小銀行都表示贊同。去年,金管局提出實施存款保險制建議之后,香港幾家大銀行紛紛表示反對。匯豐、恒生、渣打等大型銀行,不僅一直堅持反對設立存保制,更揚言如果必須實施,他們可能會把成本轉嫁給儲戶。 針對此,林志遠指出,國有大銀行一直認為成立存款保險公司是財政甩包袱,是讓大銀行出錢來解決小銀行的問題。但在今后高度競爭的金融市場中,大銀行和小銀行的生存不僅有競爭,而且還有一個市場互補的關系,大銀行把錢批發借給小銀行,讓小銀行去進行地方市場的小規模投資,比自己直接進行或者設立一個鞭長莫及的分支機構進行遠距離的投資管理所承擔的風險成本和經營成本肯定都要小得多。因此小銀行的發展,有利于大銀行在調整改革之后,仍然可以分享地方市場的利益。如果受到外部金融危機沖擊,銀行業的問題首先會在小銀行暴露出來,如果沒有小銀行的緩沖,外部的沖擊會直接落在大銀行的身上。 林志遠一語中的。他說,大銀行現在感到自己很安全,原因是所有虧損都可以向財政甩包袱。但是銀行業的改革開放形勢,是國家財政要逐漸退出銀行,對大銀行和小銀行一視同仁,同等對待外國人開辦的銀行和中國人開辦的銀行,因此大銀行同樣會有存款的風險,所以同樣需要存款保險。 組建銀行存款保險公司,障礙還有什么?林志遠向《銀行家》表示,實施存款保險,組建銀行存款保險公司,真正的困難還在于專業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的缺乏。存款保險公司的核心技術是一套有效的風險預測指標體系,分析、防范和控制銀行風險的一套辦法,保費計算和風險理賠標準,以及防范銀行道德風險的技術手段等。核心的技術不解決,商業原則無法貫徹,存款保險公司就會流于形式,變成只會收費花錢的新的官僚機構。 各國存款保險體系的制度安排 存款保險體系的制度安排對存款保險體系的成功運作至關重要。正式的存款保險制度,對保險最高限額、籌資安排、行政管理方式、銀行處置標準,以及在處理銀行破產時政府的責任,都由法律或合約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盡管各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存在很大差異,但越來越出現許多共同的演進趨勢。 1、存款保險機構的治理結構 存款保險體系大多由政府參與創建與管理,也有一些是由中央銀行來運作或負責管理的。根據Gillian G.H. Garcia(2000)的調查研究報告:在實行正式存款保險制度的67個國家中,38個是屬于政府機構,13個屬于私有化組織,16個為官方與私人的混合體。從理論上講,存款保險由私人提供可以消除政府部門的官僚狀況,增強存款保險制度的效率。但是,私人存款保險面臨的最大問題是不利于增強公眾對存款保險的信心,同時也不可能在競爭性的私人存款保險條件下實現存款保險的公平定價。因此,私人存款保險制度實際上也是在政府的支持和控制下運作的。 在存款保險公司的治理結構中,董事會的構成要反映利益相關的各方。在許多國家,財政部和中央銀行作為重要的出資人,是董事會的當然成員之一。參保的存款機構也有董事會代表。各國都建立了明確的法律與監管架構,加強對存款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同時,保持存款保險機構足夠的透明度,增強市場對存款保險機構的約束力。 2、存款機構加入的方式 絕大多數國家都采取強制存款機構加入存款保險體系的方式。自愿加入會產生存款機構的逆向選擇問題,競爭力弱或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有很強的加入意愿,而競爭力強或經營穩健的金融機構則沒有意愿加入,這不利于發揮存款保險體系的功能。在被調查的67個正式存款保險體系中,只有15個采取自愿加入的方式,其中主要是私人存款保險機構。美國對聯邦儲備體系的成員以及所有領取聯邦執照的銀行和儲蓄機構采取強制加入方式,其它機構可自愿加入。 3、存款保險基金的籌資安排 實行正式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都設立有存款保險基金。維持一個相當規模的存款保險基金,有利于增強存款人對存款保險體系的信心,同時也便于在存款機構倒閉時迅速進行理賠。正常情況下的存款保險基金來源有:(1)初始出資,即由財政部和中央銀行出資以及成員機構一次性的入會費。目前共有50個國家的存款保險體系得到政府或中央銀行的資助。(2)常規以及專項保費,即向受保機構定期征收的一定比率的保費。(3)保費的投資收益,一般是投資政府債券的收益;(4)清算倒閉存款機構而回收的資金。 一些存款保險制度建立了補充籌資機制,即在正常積累的存款保險基金不足以應付大量銀行陷入危機或倒閉的緊急情況下,存款保險機構可以從政府、資本市場和中央銀行緊急借款,以及向被保機構征收額外保費。例如,法國、德國、盧森堡和英國等采取向受保機構征收額外保費;美國、日本、加拿大、英國等則通常采取向政府或公眾借款,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可以向財政部借取最高達700億美元的借款。政府向存款保險基金提供信用支持,是增強公眾信心的最可靠手段,因而有越來越多的存款保險機構向政府尋求資金支持。 保費征收是存款保險制度設計中的難題,因而各國保費征收方面的差別很大。就保費征收的時間安排而言,大多數國家采取事前征收保費方式,在67個實行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中,有58個國家采取事前收取保費的方式。從計費基礎來看,目前有34個國家采用受保存款總額作為計算征收保費的基礎,有27個國家以銀行所有存款總額為基礎,個別國家如芬蘭、挪威、韓國、瑞典等以銀行總資產為基礎,美國以國內存款為基礎,哥倫比亞以存款準備金額為基礎。就費率安排而言,1995年以前絕大多數國家都采用統一費率制,1995年以后越來越多的國家改用風險費率制。到2000年底,已有24個國家采取風險費率,費率范圍從存款總額的0.04%至2%不等。 4、存款保險的范圍 可參加存款保險的機構范圍可以是境內所有存款機構,也可以是其中的部分機構。在現行的存款保險體系中,只有日本、奧地利等少數國家把境內的外國銀行分支機構排除在存款保險體系之外。對于本國銀行在境外的分支機構,除德國、日本、意大利、挪威和芬蘭等少數國家提供存款保險外,一般不對其提供存款保險。 保險存款的種類一般包括活期儲蓄和定期存款,但通常將同業存款、內部人存款和外幣存款排除在外。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Gillian G.H. Garcia(2000)的調查研究報告:在67個正式的存款保險體系中,9%承保所有類型的存款,29%承保大多數類型的存款,41%承保某些類型存款,21%承保主要的居民存款;明確不被承保的存款類型有:外幣存款(25個國家)、同業存款(53個國家)、政府存款(29個國家)、內部人存款(27個國家)、非法存款(15個國家)、除居民存款外的所有其它存款(18個國家)。 5、存款保險的保護程度 要最大限度地減少存款保險制度的道德危害,確定合理的存款保護程度至關重要。由于實行完全保護所要求的基金規模和賠付金額巨大,大多數國家實行部分保護的存款保險。迄今為止只有土耳其、日本、韓國、厄瓜多爾和墨西哥等為數不多的國家實行過完全保護的存款保險,而且除土耳其外,其它國家都是將完全保護作為應對金融危機的一種過渡安排,如韓國在2000年、厄瓜多爾和哥倫比亞在2001年取消了完全保護,墨西哥將于2005年取消完全存款保險,日本也將于2005年全面恢復存款保險上限制度。 存款保護限額大小的確定原則,是尋找有效保護小額存款者利益、防止系統性擠兌與減少道德風險間的均衡點。幾乎所有國家的存款保險都是以"每個存款人"為基礎(相對于每筆存款而言),只有菲律賓和多米尼加采用以存款賬戶為基礎的保險限額。根據Jack Reidhill和Claude Rollin(2002)的統計,世界各國平均存款保險限額占其年人均GDP的2.4倍,高于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占年人均GDP的1-2倍的經驗推薦標準,其中,歐洲國家最低,約占GDP的1.6倍;亞洲國家最高,約占GDP的4.0倍。保險絕對額最大的是意大利(12.5萬美元)、美國(10萬美元)、日本(7.1萬美元)。盡管各國設定的存款保險限額和受保護的存款比重差別很大,但大多數國家受到完全保護的存款賬戶比例普遍較高(90%以上)。 6、對問題銀行的處置方式 對問題銀行的處置,不能一味采取保全的方法,應當權衡對問題銀行進行拯救與破產的成本。一般而言,對問題銀行的處置方式有:破產清算(將資產轉移至接管人);購買與承接(購買資產并承接債務);公開援助(直接注資、購買其債務或簽訂損失共擔協議)。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通常是讓特許機構在一家銀行的資本下降到零以下之前宣布其破產,這樣使損失大體限制在股東身上。而且,為了維護一個社區中不間斷的銀行服務,存款保險公司越來越多地安排其他銀行來購買經營失敗的銀行并承繼其全部存款,從而降低了進行清償的必要性。 本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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