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稅局:個人企業投資紅利要交個人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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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2年12月24日 12:04 京華時報 | ||
本報訊(記者趙鵬) 從明年1月1日起,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股息、紅利將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的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昨天,市地稅局對此做出解釋。 我市2002年度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工作將從2003年1月1日開始。此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所得存在著繳稅分歧。市地稅局此次 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投資者應于2002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個人所得稅,應補繳稅款可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繳清。 《京華時報》(2002年12月24日第A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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