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慶華12月2日北京報道 中外合作處置中國不良資產的相關政策已經明朗。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今日在京宣布,外經貿部已批準其分別同摩根斯坦利投標團和高盛公司成立中外合作資產管理公司。
據華融資產管理公司總裁楊凱生介紹,該公司分別同摩根斯坦利投標團和高盛公司成立的第一聯合資產管理公司和融盛資產管理公司目前正在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2001年11月29日,華融公司通過公開國際招標向摩根斯坦利、雷曼兄弟、所羅門美邦、KTH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組成的投標團打包出售了4個資產包,其不良貸款賬面價值約為108億元人民幣。同年12月21日,華融再次向另一個國際投標人高盛公司打包出售賬面價值為19.7億元人民幣的不良貸款。華融以不良貸款作為出資分別與摩根斯坦利投標團和高盛公司組建中外合作公司處置通過國際招標售出的這一批不良資產組合。
由于這是中國第一次以成立合作公司形式向國外投資者出售不良貸款,沒有先例可循,關于這次國際招標項目的政府審批引起了外界一些猜測。對此楊凱生指出,事實上中國政府有關部門十分支持利用外資處置不良資產,有關負責人也多次表明允許資產管理公司向外國投資者出售債權、股權和其他資產。楊凱生說,由于缺乏相應的專門法規,作為第一個這樣的項目,審批起來確實比較復雜。
據了解,本次交易的審批解決了外資投資方式、合作公司性質、外匯管理、稅收政策以及服務商設立等一系列難點:中外合作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外國投資者投資中國不良資產的合法實體,將從華融接受部分不良資產,并進行不良資產的處置,但不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和辦理結算等金融業務。考慮到公司業務的特殊性,有關部門審批同意中外合作雙方以債權資產作為合作公司的注冊資本;在實行資本項目外匯管制的條件下,外國投資者十分關心能否順利將不良資產的處置收入匯出。對此華融提出并經外匯管理部門同意,外國投資者的處置收入在繳納合作企業所得稅后按現金流全額匯出;稅收方面,已經明確中外合作處置不良貸款的企業不必像其他金融企業那樣成為營業稅的計征對象。同時,合作公司設在開發區,可以享有開發區對外商的各項稅收政策;對于不良貸款這一特殊市場,按國際慣例,投資者往往希望另外設立一個服務公司來實際處置資產。這是中國現行法律框架下所沒有的一種新的公司形式。通過華融的案例,這些問題已經得到解決。有關部門同意外資可以設立兩個相互獨立的不良貸款收購公司和處置服務公司去完成不良貸款的處置任務。
楊凱生說,對于投資到合作公司的債權,原債務人只是從原來對華融承擔償還責任而變為對合作公司承擔償還責任,完全按照中國法律規定的債權轉讓和債務清償程序進行。對債務人的企業性質、法律地位等沒有任何影響,債務人還是原來的企業。根據現行法律,作為債權人的中外合作公司享有法律賦予的收回和處置債權的權利,但不能超越債權人的權力去干涉債務企業的日常經營和其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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