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1月25日)下午兩點,國內首例證券民事賠償案——ST紅光案,在成都中級人民法院獲得了結。經過法院一年多的民事調解,11名中小股東終獲補償。
今天開庭的原告是上市公司ST紅光的11位中小股東,他們以證券欺詐行為為由,要求紅光公司賠償他們的損失近25萬元。上午8點30分,成都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庭正式開庭,上法庭前還都不愿接受調解的控告雙方,開庭后很快就表示同意法院調解。經過5個小時的審理 和調解,最后這場審理以11名原告獲得訴訟金額90%的補償而告終。專程從上海到庭的中小股東代表吳振揚終于拿到了法院下發的民事調解書。吳振揚表示:“基本滿意,我們放棄了10%的訴訟請求,那當然是基于對方的誠意和目前的實際情況,應該說基本滿意。”原告律師嚴義明告訴記者,此案了結的速度之快,令人吃驚,他說:“紅光案是審批制下的產物,所以才有虛假上市,欺騙投資者。《證券法》出臺后,加上通過這類案件的審理,對于維護投資者的投資安全,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都具有積極意義。”
新聞背景:紅光實業投資者索賠案
作為中國持續時間最長的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紅光案一波三折,迄今已有4年時間。1997年5月,成都紅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7000萬A股,募集資金4億多。而實際上,此時公司的生產已經處于停頓狀態。公司宣稱的前三年的優良業績都是為了上市虛報的。6月6日,該公司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但不久,公司公布的中期業績就出現大幅下跌。到次年,公司披露了每股虧損0.863元的1997年度年報。成為證券市場首只上市不到1年就出現巨額虧損的公司。此后,中國證監會對紅光實業進行了調查,認定公司存在虛報盈利、少報虧損以騙取上市資格,隱瞞不能維持正常生產,并挪用募股資金炒股和填補虧損等問題,并對紅光實業進行了處罰。
1998年12月,上海一位投資者首先以證券欺詐將紅光實業告上法庭,拉開了紅光實業作為被告的序幕。據了解,今天這11名投資者是1999年從上海浦東法院開始起訴的。但法院不予受理,上訴后依然沒有受理,隨后他們繼續申請再審,又被上級法院上海市一中院再次駁回。直到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出臺后此案才被上海市一中院受理,由于管轄權的問題,這一案件今天在成都開庭。
高法醞釀新的證券民事賠償司法解釋
今天以調解結束的紅光案,可以說是中國證券投資者維權歷程中的一個標志性事件。而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醞釀的新的司法解釋,將對投資者維權給予更有力的支持。
根據我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上市公司在招股說明書等公開信息中存在虛假陳述等問題,導致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有關當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多年來,不斷有投資者以證券欺詐,虛假陳述等狀告上市公司。但由于缺乏相關審理細則,法院始終不予受理。直至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有關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的規定,法院開始正式受理有關證券民事賠償案件。
到目前為止,先后有大慶聯誼、圣方科技、渤海集團、嘉寶實業、上海同達、三九醫藥、九州股份、紅光實業、銀廣夏九家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被股民告上法庭,各地法院立案受理。其中8件已經開庭。此前股民狀告嘉寶公司一案中,以股民接受800元補償款最終撤訴而告終。投資者狀告九州公司一案則被法院駁回。今天的紅光一案,是投資者在法庭調解下取得的首次勝利,其余的5起案件尚未宣判。
業內人士指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醞釀更為具體的司法解釋,一旦新的司法解釋出臺,不僅對目前的這些在審的案件會有推動作用,而且將對證券市場上市公司的治理也起很大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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