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目前中國的擔保機構都會有完備的業務規范和流程,有自成體系的人事生成制度和激勵機制,但是當這一切都置身在一個失調的產權安排和生成模式下的時候,對于它的預期顯然就不容樂觀了
葛豐
目前擔保體系的主體———政府出資組建的擔保機構先天地帶有種種弊端,它決不應該成為擔保體系今后發展的主流。并且,從信貸風險的最終承擔角度來說,如果中小企業貸款的風險只是從國有銀行轉移到國有擔保公司的話,費大力組建擔保體系的意義就微乎其微了
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從來都是各界關注的焦點,與此同時,致力于解決這一國民經濟運行瓶頸問題的各項措施也正在各方努力下陸續出臺并落實。總體來說,事情是在向著好的方向不斷發展,但是,這一過程中還是反映出了一些問題的苗子,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其中就包括當前擔保體系自身建設上的一系列缺陷。
政府一肩挑起大梁
目前構成中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基本框架的主要是這樣三類擔保機構:一是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屬于政府為間接支持中小企業設立的政策性扶植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二是由中小企業自愿組成、由會員企業出資、以會員企業為服務對象的中小企業互助擔保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三是民間投資、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性擔保機構。
在上述三類擔保機構中,信用擔保機構居于絕對主導地位,占到全部擔保機構的90%。從其出資情況來看,據初步統計,地方性財政預算撥款占45%,經貿、科技、計劃及主管部門等出資30%左右,會員企業及個人出資等占15%,資產劃撥等占10%。法律形式以事業單位為主。
不可否認,目前這種政府一肩挑起幾乎全部重任的格局有其形成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尤其是在信用擔保體系的導入階段和推廣時期,這一點就顯得尤為突出。可以這樣說,政府的積極態勢是擔保事業迅速推開并初步形成體系化的關鍵力量,另一方面,也正是這樣強有力的背景支持,使得中國的擔保機構先天地繼承了最難具備但又是必須具備的資產———自身的信用度。
政策性傾向藏隱患
情況似乎有點矛盾,一方面,歷經10年發展,中國的擔保事業蓬勃發展,擔保機構長勢驚人,但另一方面,困擾經濟健康運行的突出問題———中小企業貸款難非但不見好轉,反而愈發嚴重。
就事論事而言,其實答案也很簡單,取兩個數字對比一下就很清楚:目前中國銀行業存貸差已經突破3萬億元大關,而擔保資金不過百億元,即使算上放大效應,與前者相比仍有兩個數量級之差。從這個角度來說,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一方面,中國的擔保體系建設確實取得了不小的成績,尤其在體系化這一點上。另一方面,目前的擔保體系還不具備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之所以出現這樣的情況,以筆者之見,癥結出在中國的擔保體系是在政府的一力包干下形成的,作為行政的產物,它與市場的隔閡是多方面的。從體系安排來說,風險分散主體單一,形式僵硬;從產權形成來說,財政投入比例過高,對民間資本視而不見;從市場格局來說,人為阻斷競爭形成,各地擔保機構以鄰為壑;從激勵機制來說,投資回報不相適應,政績觀遠遠強于獲利沖動。
更有甚者,這些還只是浮在水面上的冰山。信用擔保機構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和銀行一樣,背負信用創造的使命,因此,安全性幾乎就是它全部的身家所系。我們慣常說,公司治理究其源要靠制度來保證,但制度又是一個非常寬泛的概念。我們完全可以相信,任何一家擔保機構都會有完備的業務規范和流程,有自成體系的人事生成制度和激勵機制。但是,當這一切都置身在一個失調的產權安排和生成模式下的時候,對于它的預期顯然就不容樂觀了。
我們從三個方面來看這個問題:
第一,參照貝克爾-斯蒂格勒模型,我們可以獲知,決定代理人道德風險發生概率的大小取決他的任期、對未來收益的貼現率、被發現的概率等諸多因素,行政任命的不確定性,對未來預期的不可知,以及政策性負擔所產生的道德風險的屏蔽,無不使得政策性擔保機構的經營水平更多地依賴于經理人的良知而非硬性的約束。我們國家在這方面的教訓不可謂不深刻,看看國有銀行的情況就很清楚了。
第二,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但政策性、行政性公司卻少有能做到這一點的。在這樣一個高風險的行業,日常經營上的決策不是出于職業化的分析和對利潤的追求,而更多地為了所謂的社會效益,其危險性可想而知。更有甚者,有些地方甚至出現了擔保范圍的無限擴大化傾向,政策性成了福利性,擔保機構的擔保成了地方政府幫助下屬虧損企業套取銀行救濟貸款的工具或招商引資的誘餌。
第三,從理論上說,中國的銀行實行的是總分行式的垂直領導模式,但在它們的日常經營中卻少有不受到當地政府掣肘的現象。所幸的是,隨著近些年來銀行體制改革的深入,政企不分的現象得到了有效的遏止。但是目前這種擔保機構擔保的貸款,從表面來看,降低了銀行的信貸風險,但從深層次來說,這些貸款的風險卻未能得到有效轉移。一旦出現問題,各種利益交織其間,銀行投鼠忌器,反而更不利于采取有效手段。
擔保體系作用有限
關于中小企業貸款難問題的討論已經是老生常談了,各界人士為此問題也想了很多辦法,擔保體系的建設就是策略之一。但從目前的態勢來看,擔保體系顯然無力解決這一問題。
誠如上文所言,目前擔保體系的主體———政府出資組建的擔保機構先天地帶有種種弊端,它決不應該成為擔保體系今后發展的主流。并且,從信貸風險的最終承擔角度來說,如果中小企業貸款的風險只是從國有銀行轉移到國有擔保公司的話,費大力組建擔保體系的意義就微乎其微了。
當然,在關系到國計民生的一些行業,國有資本率先進入無疑可以起到引導作用。政府對擔保體系建設的不遺余力,顯然也是出于這樣一種考慮,希望能夠通過建立一套完備的體系和框架,以吸引各種所有制形式特別是民營擔保公司的后來居上。但至少從目前來看,這種設想很難在短期里實現。
首先,資本的本能是趨利避險,銀行之所以不愿貸款給中小企業,最直接的原因就是風險收益的不匹配。在擔保價格未能實現市場化以及風險分散渠道不暢的條件下,擔保行業不具備吸引民間資本大舉進入的獲利空間。
其次,擔保公司生存的基石是信用,而信用的存在有賴于一定的規模。對于一定量規模之上的資本,它的選擇是多渠道的。信用擔保相比銀行、保險、證券等行業吸引力不夠。即使從國外的情況來看,單純的信用擔保其行業規模也不大。這就注定了這個行業的邊緣化生存狀態。
最后,市場機制從根本上來說,解決的是資源配置的問題。金融資產作為一種虛擬資產,歸根結底要建立在一定的實物基礎上。換個角度來說,中小企業貸款難本身就是市場的選擇結果,盡管說,在這個過程中,有很多非市場的因素影響了市場的正常判斷,但無可否認的是,中小企業貸款難的最根本原因,還是在于中小企業本身。因此,擔保體系作為一種外因,只能起到一定的引導、扶植作用,它無法承擔如此宏觀的任務。
《國際金融報》 (2002年11月28日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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