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安明靜 發自北京
據外經貿部一位官員11月11日透露,《境外投資者向境內企業參股或購買資產管理辦法》已經制定完畢,正在征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及相關一些企業的意見,估計最近可以出臺。這位官員對于“最近”的解釋是在“今年年底之前”。
據悉,《辦法》主要對外資并購境內企業或購買資產的原則、程序、審批作出規定,用于規范外資收購境內企業股權或認購增資或增發股份;設立外資企業后購買并運營境內企業資產;購買境內企業資產后以該資產作為投資設立外資企業等三種情形。
此前媒體刊登了該辦法的討論稿,有市場人士質疑討論稿的一些條款與證監會等三部委出臺的《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有關規定存在相矛盾的地方,這位官員稱,沒有看到媒體所刊登的討論稿,外經貿部的正式辦法出臺前,會與其他相關部委進行協商。
分析人士指出,在各部門紛紛出臺相應的外資并購政策法規時,應該注意法規間的協調性和可操作性。根據外經貿部日前公布的《暫行辦法》草案內容,可以看出在對于外資收購境內企業股權問題上,外經貿部的草案與證監會等三部委的《關于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存在著兩點矛盾。
首先是關于外資收購境內企業的待遇問題。外經貿部《暫行辦法》草案規定“(外資企業)并購(境內公司)后,外資在企業注冊資本中比例達25%的,該企業依法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享有外資企業待遇”,而證監會等三部委的《通知》規定“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轉讓后,上市公司仍然執行原有關政策,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其次是關于外資收購境內企業的交易價格確定問題。外經貿部《暫行辦法》草案規定,“交易價格由當事人確定,申請人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確定價格的依據和說明。”而證監會等三部委的《通知》規定“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原則上采取公開競價方式”。中國證監會有關官員對《通知》是否與外經貿部的《暫行辦法》草案存在沖突問題不予置評。
這位分析人士認為,從11月7日經貿委等四部委聯合發布的《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與此前出臺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和《關于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來看,這些法規一并構成中國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的政策體系,將對調整和優化國有經濟布局產生重要影響,標志著中國國有企業改革和對外開放進入一個新的階段,也體現了國家對于外資并購的總體政策已經明朗化。如果外經貿部的《外國投資者向境內企業參股或購買資產管理辦法》出臺,會進一步完善境內外資并購的法律環境。
一位外資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稱,外資進行并購貨購買境內的企業資產時,期望中國能有一個寬松、透明的政策和法律環境,希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及其他主管部門減少對評估價格及合同條款的行政干預。同時,也能在立法明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的同時,也能保護善意的企業財產購買人的合法權益,并能對企業的破產、清算等作出更好的規定。
《國際金融報》 (2002年11月12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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