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王虎 田毅 北京報道
必須推翻的引資項目
10月30日一大早,重慶市大寧河中梁水利水電樞紐工程項目負責人之一彭哲文就被召集到重慶市計委外經處開會。會議上透露出來的信息給彭增添了新的焦慮,"計委的工作人員 傳達了中央最新精神,跟外商簽固定回報項目合同今后絕對不允許了,我們好不容易爭取來的外資合同,看來得重新談了"當天下午。彭接受記者電話采訪時有點無奈地說。
彭哲文所負責的中梁水利水電樞紐工程項目是重慶市大寧河流域開發的龍頭工程,在該地區蓄水、發電、灌溉、防洪等方面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預定工程總投資達l.56億美元。
"目前已有兩家外商表達了明確的投資意向",彭哲文透露,相關銀行驗資程序正在時行,"本來不出意料的話,很快就會簽約。""這些意向基本上都是采用固定回報形式。按照一般的操作手法,前3年屬于建設期,外商分文不取;從第四年起,外商每年可獲得投資額12%的固定回報。"
"可是按照新的規定,我們要與外方成立股份公司。真不知道還要等多久才能把項目搞起來。"彭哲文說。
重慶市計委這次向彭哲文傳達的最新精神,依據是今年9月10日由國力院辦公廳簽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現有保證外方投資固定回報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2]43號)。通知明確指出:保證外方投資固定回報不符合中外投資者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違反了中外合資、合作經營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今后任何單位不得違反國家規定保證外方投資固定回報。
這份剛剛下達到地方的通知,同時對此前未得到妥善處理的固定回報項目規定了整改時間表,要求于2002年底之前完成整改工作;從2003年1月1日起,凡外方所得收益超過項目可分配的經營性收人和其他合法收人的固定回報項目,未經國家外匯局批準,外匯指定銀行不得為其辦理外匯的購買和對外支付事宜。
"改"、"購"、"轉"、"撤"
事實上,大寧河項目今天遭遇的尷尬在5年前就已埋下了伏筆。早在四五年前,國務院已發文禁止引進外資時采用固定回報的做法。1998年9月、《國務院關于加強外匯外債管理,開展外匯外債檢查的通知》(國發[1998]31號下發后,各地相繼開展了清理和糾正外方投資固定回報項目的工作。
'那時采用這種操作手法的主要是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大都采用BOT模式,因力投資數額大、周期長,為增加對外資的吸引力,各地的外方固定回報項目很多。"外經貿部研究院馬宇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據有關部門初步調查匯總,即使在國務院禁止令頒發1年后的1999年,各地保征外方投密回報率的項目仍超過200個。而這些遺留項目的處理辦法一直未得明確,由此,對新簽的固定回報項目也就無法形成有效制約。
有鑒于此;2001年4月,《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外匯收支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0號進一步明確要加強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外匯管理,嚴禁新批保證外方固定回報項目。通知規定:對現有保證外方固定回報項目,通知規定由國家計委牽頭,會同外經貿部、外匯局提出處理意見報國務院。
而本次下發的國辦發[2002]43號文,明確了對現有固定回報項目的處理辦法。首先確定的處里原則是: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其他相關政策規定,堅持中外各方平等互利、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從有利于項目正常經營和地方經濟發展出發,各方充分協商,由有關地方政府及項.目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具體情況,采取有效方式予以糾正,維護我國吸引外資的良好壞境。
根據以上原則,對不同類型的固定回報項目,43號文提出新的處理方式:(一)對于以項目自身收益支付外方投資固定回報的項目,中外各方應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修改合同或協議,以提前回收投資等合法的收益分配形式取代固定回報方式;(二)對于項目虧損或收益不足,以項目外資金支付外方部分或大部分投資回報,或者未向外方支付原承偌的投資回報的項目,可以根據項目情況,分別采取"改"、"購"、"轉"、"撤'等方式進行處理(詳見鏈接內容)。
整改的空間
"相關清理政策對今后吸引外資不會構成太大障礙。"馬宇認為,現在出臺這個政策,一則是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二則是因為中國吸引外資的形勢近期發生了較大的轉變。外經貿部的統計數字顯示,從1995年起,"外商直接投資在中國開始進入相對緩慢的增長期,這種狀況一直持續了5年,去年的外資增長率回升到14.9%,而今年上半年猛然飆升到了18. 69%。馬宇認為,這種比較寬松的外資環境,給解決固定回報這種不規范的外商投資模式留下了騰挪空間。
另一方面,能否就此杜絕固定回報,也有外經貿部的專家表示不容樂觀:由于項目的審批和監管有多個部門協同作業,有關政策和規定不很明確,各部門和審批機關的解釋相差甚大,使得整十投資審批過程不確定性加大。"山東某投資咨洵有限公司一位負責人告訴記者,當地仍可以進行固定回報項目的操作,根據其所屬的濱州市招商辦的規定,30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市政府批就可以了,只有3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才上報省政府或中央。"在地方上,很多外面辦不了的事都能辦成。"這位負責人說。
鏈接:項目虧損及收益不足的外資固定回報項目處理辦法
1."改"通過中外各方協商談判,取消或者修改合同中固定回報的余款,重新確定中外各方合理的收益分配方式和比例。對于外方提前回收投資或外方優先獲得投資收益的,應明確其來源只能是項目可分配的經營性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對于以合同外協議形式保證外方固定回報的,以及地方政府、地方財政部門、其他行政機關和單位為外方提供固定回報承諾或擔保的,有關協議和擔保文件應予撤消。
2."購"各方協商一致后,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由中方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外方全部股權,終止執行有關合同及協議,根據相關規定妥善處理善后事宜,有關企業改按內資企業管理。涉及購匯事宜。由外匯局按規定辦理。
3."轉"對于具備外債償還能力或已落實外債償還實體的項目,經各方協商同意,可以中請將原外商投資按照合理的條件轉為中方外債。經國家計委合同外經貿部、外匯局批準后,辦理外債登妃,以后按照外債還本付息購匯及支付。有關項目改按內資企業管理。
4."撤"對于虧損嚴重或不具備繼續經營條件的企業,以及符合合同、章程規定解散余件的企業,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可按照法定程序終止合營合同的執行,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予以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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