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于冬 發自北京
在《保險法》修改內容公開之后,10月30日,中國政法大學商法教研室主任管曉峰向記者表示,在保險市場完全放開之后,為了適應形勢的變化,《保險法》還會再次變動。這和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系主任郝演蘇的觀點不謀而合。郝演蘇認為,3-5年之后《保險法》還會再次修改。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此次的《保險法》修改適應了中國加入WTO之后形勢變化的需要,充分考慮了投保人的利益,但由于很難考慮到保險市場完全放開之后的問題,因此只能說是一部過渡時期的法律。
“合同法”幾乎沒有修改
此次《保險法》修改主要是針對“保險業法”部分進行的,“保險合同法”部分幾乎沒有變化。管曉峰認為,這主要是因為中國保險立法力量的不足,對市場全面放開之后可能出現的變化缺乏全面的估計。
“政府希望用司法解釋來彌補《保險法》中的合同法部分的不足。但實際情況是,由于司法解釋不能突破法律的限制,因此諸如保險利益、如實告知、合同的訂立與履行、理賠等方面的問題,司法解釋在界定的時候并不容易。”一位業內人士表示。
學者們普遍認為,應該在合同法部分給予修改,對爭議較大的問題給予明確界定。
資金運用渠道開口有限
修改后的《保險法》將原第一百零四條第三款修改為:“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不得用于設立保險業以外的企業。”
新《保險法》顯然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進行了放寬,但隨著保險業的迅速發展,保費收入激增,保險公司面臨著越來越大的經營壓力,需要更多元化的投資渠道。
組織形式劃分籠統
郝演蘇認為,修改后的《保險法》沒有在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方面進行修改。事實上,在中國除了存在國有獨資保險公司、股份制保險公司之外,還有互助保險公司等形式。
中國人民大學保險系主任張洪濤也認為,隨著市場主體的增多,越來越多形式的保險公司將出現。作為和國際接軌的一部分,《保險法》也應該考慮在組織形式方面予以明確,例如相互保險公司、合作保險公司等。
而在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和股份制保險公司方面,不同的組織形式應該采取什么樣的公司治理結構,《保險法》中也沒有說明。管曉峰認為,保險行業不同于一般企業,不能只原則性地參照《公司法》的要求,什么樣的機構可以投資保險業,法律中應該予以說明。
外資、中介規定較少
在中國的保險市場向外資開放之時,越來越多的外資保險公司通過各種方式進入中國市場。但《保險法》中對外資部分卻很少有規定。
而對于保險中介市場,如保險代理、保險經紀、保險公估等組織形式,《保險法》也少有具體規定。管曉峰舉例說:“比如保險公估的程序、保險理賠的規則、保險公司和代理公司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等,法律中最好有所規定,否則法律就缺乏很強的操作性。”
郝演蘇認為,《保險法》還應該對于保險監管部門有所規定,對于保險行業自律組織應在法律中有所體現,另外,還應給予保險營銷員以地位或規定相應的組織形式。
《國際金融報》 (2002年10月31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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