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監會主席吳定富 |
張艷麗
保監會主席吳定富解讀《保險法》修改內容
修改后的《保險法》10月28日獲得人大通過并將于2003年1月1日施行。日前,中國保監會主席吳定富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這是《保險法》自1995年頒布以來的第一次修改。此次修改,加強了對被代理人利益的保護和對保險機構的監管力度,既是對加入世貿組織承諾的履行,也是推進保險市場化改革進程、促進保險業與國際接軌的需要。
加強保護被代理人利益
吳定富表示,此次修改強化了保險公司對保險代理人的管理責任、對保險代理人的展業行為提出了明確的規范要求、規定了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明確了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在獲得保險賠償后仍享有向侵權的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強調了人壽保險公司在被撤銷或破產時,轉讓人壽保險合同及準備金,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利益等。
促進保險業改革
首先,原《保險法》規定,主要保險險種的基本條款和費率由監管部門制定。新《保險法》規定,保險條款費率由保險公司制定,關系社會公眾利益、實行強制保險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等的條款費率應當報監管機構審批,其他的報監管機構備案。其次,原《保險法》規定,財產保險公司不能經營人身保險業務,但新《保險法》參考了國際通行做法,規定財產保險公司經監管機構核定,可以經營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業務。第三,原《保險法》對保險資金的運用范圍限制很嚴,新《保險法》對原有的禁止性規定做了適當修改,除了禁止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保險業以外的企業,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經國務院批準,保險資金可以用于其他投資方式。第四,原《保險法》規定壽險代理人只能為一家壽險公司代理業務,為充分發揮保險中介機構的優勢,避免形成新的壟斷,新的《保險法》規定個人代理人只能代理一家保險公司辦理人壽保險業務,而沒有限制機構代理人代理保險公司的數量。
履行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
為了履行我國對加入世貿組織時對保險業的承諾,法定分保將逐步取消。這次修改刪去了每筆非壽險業務都必須有20%的法定分保的規定,只是原則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再保險。
文/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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