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0月28日電(記者鄒聲文王雷鳴) 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今天通過了關于修改保險法的決定,無論是那些通過夸大其辭欺騙客戶的保險代理人還是那些妄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投保人都將會面臨法律的嚴懲。
修改后的保險法規定,保險代理人或者保險經紀人在其業務中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險監督管理 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
這一法律同時規定,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有超越代理權限行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并已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但是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因此,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提高保險代理人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不得唆使、誤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
修改后的保險法同時規定,投保人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果違背這一原則,投保人將自食苦果。
新的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修改后的保險法還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欺詐活動,騙取保險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保險事故;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有上述行為之一,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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