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0月11日電(記者李柯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將開辦糧食合同收購貸款業務。近日,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下發了《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糧食合同收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旨在加強糧食合同收購貸款管理,保證貸款安全。
《暫行辦法》規定,糧食合同收購是指在農發行開戶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與糧食生產大戶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糧食買賣協議,并按協議進行生產和收購的行為。為保證糧食 收購企業能夠預付給生產者一定數額的生產性資金,農發行將向糧食購銷企業發放糧食合同收購貸款。這項貸款的管理遵循擇優扶持、到期歸還、專款專用、封閉管理、風險控制的原則。
《暫行辦法》對糧食合同收購貸款的對象、用途和條件提出了明確要求。凡符合《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管理制度》規定,從事糧食合同收購業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均可作為農發行糧食合同收購貸款的對象,即借款人。借款人除具備《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管理制度》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是誠實守信,能如期歸還貸款本息,無擠占挪用收購資金現象;二是經營效益好,近兩年連續盈利,且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收購資金;三是與糧食生產大戶簽訂了合法有效的收購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合同收購的糧食必須是適銷對路的品種,定價合理;四是有長期穩定的糧食銷售渠道,或簽訂了合法有效的銷售合同,并保證糧食銷售款按規定及時全額回籠到農發行;五是必須有專人督導糧食生產大戶按收購合同約定的種植面積、品種進行生產,并按期據實向開戶行報告糧食播種、生長、收獲情況。
《暫行辦法》還規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貸款支持:一是預付給糧食生產大戶的資金中,借款人自有資金比例超過30%以上;二是借款人預收了一定比例的糧食銷售合同定金;三是糧食生產大戶參加了自然災害保險。
《暫行辦法》對糧食合同收購貸款的期限、利率、方式及額度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對這項貸款的審批與發放、監管與收回等內容提出了要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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