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春霖/文
數額巨大的銀行不良資產是我國經濟發展中的一個潛在風險。解決銀行不良資產問題,除了從存量入手,比如成立資產管理公司清理已經形成的不良資產,更重要的是解決流量問題,盡快控制新的不良資產的形成。因此,分析和理解銀行不良資產形成的原因和機制,具有重要意義。易綱教授這篇文章從地區經濟的角度解釋銀行不良資產的形成,頗具新意。 在過去的研究中,我們已經知道國有銀行不良資產形成的一些其他原因,比如國有企業的制度和機制導致的低效率,國有銀行的財政功能等,但很少從地區經濟的角度去分析問題。
地區經濟的視角可以使我們看到很多從其他角度不容易看到的東西。比如易綱教授指出的一個地區的企業部門的所有權結構。這個問題換一個角度看,實際上也就是說,一個地區有多少合格的債務人。假如張三把錢借給了李四,李四不能按合同履行還本付息義務,張三自然可以拿李四的財產來抵債,比如通過破產制度。但如果李四所擁有的一切財產其實轉幾個圈本來就是張三的,會發生什么情況?很顯然,李四根本不會在乎他能不能還得起債務、會不會破產,張三敢借給他多少,他就敢要多少。張三作為債權人對李四的約束永遠不可能是硬約束。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李四不是一個合格的債務人,因為他沒有獨立于張三的財產。從經濟的意義(而不是法律意義)上來說,國有企業就是這樣的李四,人民就是這樣的張三。而全國國有企業向國有銀行借錢,其實是向國家財政借錢,因為銀行的一切損失最后都要財政來兜底。而財政是全國人民的財政。所以,嚴格來說,國有企業不是合格的債務人。與私營企業作一個對比,這一點就會變得十分清楚。
說國有銀行和國有企業完全是全國人民兩個裝錢的口袋,似乎也不完全符合事實。有時國有銀行和國有企業也可以爭得面紅耳赤,這種利益之爭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銀行商業化和企業改革的結果,但很多情況下是國有經濟內部的部門之爭、中央和地方之爭,而不是經濟利益完全獨立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利益約束。由于國有銀行都歸中央所有,而國有企業很多屬于地方,地方政府保護本地的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逃避銀行債務,實際上是在爭取中央財政的隱性補貼。中央行業部門保護自己的企業的道理也一樣。在這個意義上,要使地方政府主動改善地區經濟信用環境,需要很強的激勵機制,才能抵銷隱性補貼的誘惑。
相對來說比較簡單的問題是,在非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關系中,地方政府如何更好地履行其職能,對債權人提供充分的保護。在這方面,雖然地方政府在執法方面的確大有可為,但這首先需要中央政府在立法方面盡快還清欠賬,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破產制度的建設。在現行的法律制度下,在非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關系方面,地方政府也可以做很多事情,但根本的瓶頸約束在于沒有一部比較完善的《破產法》,而對非國有企業實施新破產法草案,其實條件是基本具備的。因此,中央政府恐怕需要首先行動。在推進司法獨立方面,中央也不是無所作為的。
(作者為世界銀行高級企業重組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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