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9月13日電 記者從財政部獲悉,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出通知,決定從2002年10月1日起,對部分現行進口稅收優惠政策進行適當調整。
據了解,調整的政策主要有三項:
一是對1996年4月1日以前,按國家規定程序批準的技術改造項目、基本建設項目(含重大建設項目)、外商投資項目(包括享受外商投資政策的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在項目額度和投資總額的剩余額度內進口的商品統一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即在項目額度或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此前,以上項目在項目額度或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不受產業指導目錄和不予免稅商品目錄的限制,包括進口原材料在內,一律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是對依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新批準的外商投資項目項下的進口設備,一律先照章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自項目投產之日起,經國家有關部門核查產品全部直接出口情況屬實的,每年返還已納稅額的20%,5年內予以全部返還;如情況不實,當年稅款不再返還,同時追繳該項目已返還的稅款,并依法予以處罰。
為了保證該項政策的延續性,《通知》還規定:在此前已批準的上述項目,如仍需在該項目下繼續進口設備的,仍執行免稅政策,并在項目投產之日起5年內,國家有關部門將對其產品直接出口情況進行調查;如在該項目下不再進口設備的,則對其此前的產品出口情況不再核查,但自項目投產之日起至今年10月1日不足5年的,在剩余年份內,國家有關部門將有選擇地對其產品出口情況進行調查。對上述調查中發現的問題將依法進行處理。
以上項目的進口設備,此前在進口時直接予以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是今后一般不再受理和審批個案減免進口稅項目的申請。除國務院規定的一律不予減免稅的20種進口商品外,對進口的生產性原材料以及各地為舉辦大型活動所需進口的車輛,也將一律不予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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