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總局政策法規司政策處顏明池處長日前在廈門談到《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施行對民航業的影響時表示,該《規定》與民航原有的《關于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有關政策的通知》(民航總局448號文)相比,更多地體現了擴大開放的要求,顯示出民航業對外開放的步子更大了。
顏明池分析認為,新《規定》首先擴大了外商投資范圍。《規定》取消了試點的數量 限制,根據國務院關于積極吸收外資參與國有企業改組改造的精神,允許外商投資現有的任何一家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并且放寬了外商投資通用航空領域,除涉及國家機密的項目外,其它通用航空領域外商均可投資。
其次,新《規定》拓展了外商投資方式。448號文規定外商以合資、合作方式投資民用航空業。新《規定》增加了新的投資方式,一是民航企業在境外發行股票和在境內發行外資股,外商可通過購買股票參與投資;二是包括"其他經批準的投資方式",為民航企業,尤其是民用機場今后探索各種新的投資方式留有余地,例如BOT投資方式。
第三,新《規定》放寬了外商投資比例。448號文規定民用機場外商投資比例不得超過49%。《規定》改為"外商投資民用機場,應當由中方相對控股"。448號文規定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外資股比例不得超過35%,有表決權比例不得超過25%。《規定》明確外商投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中方應當控股,同時一家外商(包括其關聯企業)不得超過25%。目前航空運輸企業改革重組進入了實施階段,提高比例有利于引導外資參與航空運輸企業的改組改造,降低企業資產負債率。對通用航空企業,448號文只允許外商投資農林業通用航空,并規定外商投資比例由中外雙方商定。由于《規定》放寬了外商投資通用航空領域,因此,相應地按照不同項目的性質規定不同比例,從事公務飛行、空中游覽和工業服務項目,由中方控股;從事農林漁業作業項目,由中外雙方商定。448號文對航空運輸相關項目的外商投資比例沒有明確規定。而《規定》對不同經營項目作了不同規定,航空油料供銷、飛機維修項目,由中方控股;貨運倉儲、地面服務、航空食品、停車場等項目,由中外雙方商定。
第四,新《規定》增加了外商管理權力。448號文規定外商投資民用機場、航空運輸企業,董事長和總經理必須由中方擔任。《規定》對外商投資的民航企業董事長、總經理由中方或外方人選擔任,沒有限制條件,可按《公司法》、《中外合資企業法》等法律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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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業利用外資超過300億美元
據悉,自1980年以來,我國民航業不斷擴大對外開放,通過各種方式利用外資達到303億美元,加快了中國民航產業與世界接軌的步伐。
截至目前為止,我國已有東方航空公司、南方航空公司、海南航空公司、山東航空公司、北京首都國際機場等民航企業海外上市或國內B股上市,籌集資金折合人民幣100多億元。1980年至2001年底,中國民航業共計利用外資約303億美元。其中,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外國其它優惠貸款18.79億美元;吸收外商直接投資6.06億美元;通過境外上市和國內B股上市,共籌集外資17.7億美元;融資租賃方式引進飛機437架,利用外資260億美元。
(記者許少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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