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雋 (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
8月23日國家稅務總局在答記者問時講到,“個人所得稅800元費用扣除標準近期不變”,引起了人們的普遍疑惑———曠日持久的討論已經基本達成的調高起征點的共識,難道因為查稅風暴要夭折了嗎?
其實情況并非如此。隨著我國經濟環境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個人收入水平顯著提高,支出的范圍、形式和內容也有很大不同,原來的《個人所得稅法》在多方面已不適應目前的形勢,因此,僅僅簡單調整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遠不能解決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和發揮其調節作用以及稅賦公平等問題。稅率不同于利率的變動那樣靈活,同時個人所得稅面臨著多方面調整。由于涉及到《個人所得稅法》的變化,所以需要按照規定的立法程序進行,而立法的嚴肅性客觀上要求法律必須保持一定時期的穩定性。
個人所得稅面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第一,稅率偏高。
1997年東南亞金融危機使我國經濟生活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商品、服務開始出現明顯的供大于求,物價持續下降,有效需求嚴重不足。持續4年的財政政策對經濟的發展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但眾所周知,財政政策不可長期使用,長期的財政政策所顯露出來的計劃性、行政性、指令性以及投資效率比較差的弊端也越來越明顯。而財政政策的淡出的前提條件是大量的民間資本的跟進,并且逐步取代政府投資成為支持投資需求增長的主力。個人所得稅是一把雙刃劍,它能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也能抑制經濟發展。比如,你有10萬元時會選擇買車,你有30萬元時可能選擇買房,而你有100萬元時你就會選擇投資,為社會創造價值,這時社會就應該鼓勵你投資,不宜再征過高的稅。上海在實行購房沖抵個稅繳納基數政策后,出現一級市場連續三年高速增長,二、三級住房市場進入良性運轉,加速了城市改造進程,其相關消費帶動經濟高速增長,已經使人們看到了個稅調整所啟動的巨額消費對經濟的巨大拉動作用。如果沒有民間的投資和消費,國家就不可能有更多的財政收入。減稅猶如放水養魚而非抽水撈魚,使某些稅負更接近納稅人的承受能力不僅不會減少實際稅收,還會擴大稅基,減少征管成本,提高納稅率。
因此,建議目前稅制改革的方向應該首先是提高起征點,整體降低個人所得稅率,減少級差,例如將9級超額累進的級差降為4-5級,稅率降為3%-30%。
第二,個人所得稅的稅基不科學。
現在無論任何家庭,也不考慮家庭成員的構成情況以及家庭總體生活、消費水平以及地區收入與消費差異,所有工薪階層都以800元作為納稅基數扣繳稅金,這樣顯失公平。而且收入越高的人,其資產分布也是越多元化的,工資只是其中的一部分,還包括不動產、股票、保險等資產,其實都是收入的一種形式,僅僅將眼光盯在工資本身是沒有太大意義的。應該把現行的征收個人所得稅僅征工資所得改為征收所有的綜合收入的所得,或者根據財產情況來確定稅基。這客觀上要求技術支持方面有較大的突破,只有真正做到儲蓄實名制、交易信用化、銀行和稅務聯網,才能實現稅賦的公正與公平,堵住偷逃稅款的漏洞。
第三,重復納稅。
現行稅法實質上存在三重重復課稅:首先是工資收入是要百分之百課個人所得稅。其次,中國對計稅工資的限額是800元,工資可作為企業稅前成本的最多為960元。企業計入成本的最多只能按平均工資列支,其余部分被視為企業所得,還要再征一遍企業所得稅,而當企業的所得作為股息分給股東后,還要再課20%的股息稅。也就是說,同一利潤被兩個所得稅、三個稅目的形式重復征收。而如果股東是企業,則不需要繳納股息稅,這里對自然人存在明顯不公,應該改革。
第四,沒有將個人所得稅與納稅人的利益相關聯。
在市場經濟中,利益是永恒的,納不納稅不僅僅是一個道德問題。你納稅越多,將來你所享用的東西就應該越多,例如,在子女上學、醫療上給予特殊照顧,在制度和利益上保證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比僅靠稅務機關以“納稅光榮,逃稅可恥?之類的說法號召人們納稅有效得多。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但同時在納稅人與國家之間,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公民納了稅,就應該獲得相應的權利,包括生命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參與國家社會事務管理的政治權利。
《個人所得稅法》的調整,實質上是各方利益的調整,因此需慎重對待,需廣泛地調查研究,借鑒國外成熟的經驗和教訓,不可操之過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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