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記者/孫善清 吳昆鵬(北京、青島報道)
2002年8月16日下午,在法院的主持下,海爾與網民成一蟲達成和解。終于,這場歷時40天為業界廣為矚目的官司,劃上了一個令各方都“滿意”的句號。成一蟲,真名陳毅聰,年僅25歲,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國際經濟學專業,現為西南證券公司分析員。
7月5日,海爾將成一蟲告上法庭。海爾在起訴狀中稱:被告先是在2002年3月25日,以“成一蟲”的名義撰寫了題為《海爾的真相:居危思進》的文章并同時刊載在硅谷動力網頁上,后被告又在《時代財富》2002年第五期上發表了題為《海爾謎團》的文章,兩篇文章內容基本一致。文章中多處以捏造、虛構的事實對原告進行詆毀,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
然而,據成一蟲講,真正讓海爾動怒的卻不是網上的這篇文章,而是在6月25日的英國《金融時報》上,一篇題為《中國韋爾奇遭遇批評報道》的文章引用了《海爾的真相:居危思進》一文中的部分觀點和事實。這種引用,不啻于給正在謀求海外上市的海爾一記悶棍。
對這場官司的結局,“我認為和解條件我能接受。”成一蟲對本刊記者說,但“限于協議所約束與法官的要求,我不能再對此事發表什么意見,或透露一些具體細節。”接著本刊記者就此又電話采訪了海爾集團文化中心有關人士,得到的答復是“已在硅谷動力上發表聲明,不愿再多說什么”。
聯想到海爾在訴狀中提出的“收回所有侵權雜志”、“在同樣媒體上以侵權文章同樣版面公開致歉”以及賠償30萬元等成一蟲無法控制和承受的訴訟請求看,成一蟲的滿意肯定是建立在海爾的訴訟請求基本無法得到滿足的情況之上的。
可以說,在“大象”與“螞蟻”的較量中,成一蟲讓海爾沉默了。
其實,稍作分析我們就能發現,對這場官司,海爾從一開始心里就矛盾重重。
對海爾來講,真把官司打下去,勝訴的把握有多大?假如成一蟲文中所引的數據真實無誤,訴訟程序上存在致命的漏洞和舉證難題都將成為海爾邁不過去的關口
強大的海爾肯定已經意識到,對此案很難講勝券在握。
首先,海爾在訴訟的管轄權上已經露出破綻。7月9日,成一蟲接到青島市嶗山區法院送來的傳票和民事起訴狀。這意味著,此案已被青島市嶗山區法院受理立案。
但成一蟲及其律師認為,青島市嶗山區法院無權受理此案。本案是一起侵權訴訟,根據相關法律,在侵權訴訟中,管轄權一般應適用原告就被告原則,也就是原告應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被告,原告就被告原則只有在以下三種情況下例外:一是對不在中國居住的人提起訴訟;二是對下落不明或者失蹤的人提起有關身份的訴訟;三是對被勞教和監禁的人提起訴訟。
顯然,作為被告,成一蟲不屬于以上三種情況。也就是說青島市嶗山區法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但青島市嶗山區法院卻受理了此案,而且向成一蟲送達訴狀!我們無從知道青島市嶗山區法院的業務水平如何,同樣無從知道青島市嶗山區法院與海爾集團之間有何關系,更無從知道海爾在當地的影響力是否大得足以使青島市嶗山區法院非正常地受理本案。
于是,成一蟲的代理律師就管轄權問題向青島市嶗山區法院提出異議,導致法院取消了原定于7月26日的庭審。
雙方剛一交鋒,海爾便先折一陣。
更大的困難還在后頭。要想勝訴,海爾在這場訴訟中不得不完成這樣一道難題:證明成一蟲侵權。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八條中明確指出:“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指出:“新聞單位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只要成一蟲文章的內容“基本屬實”,就不構成對海爾的侵權。注意,“基本屬實”并不是“完全準確”,前者允許文章與事實有些微出入,文章“基本屬實”與“基本失實”間的這塊前沿陣地,成一蟲牢牢把守著,這是成一蟲的一件利器。
成一蟲認為,《金融時報》的引用“曲解了我的意思,甚至有的地方出現了明顯的錯誤。”而對于發表于硅谷動力的原文,成一蟲則認為并沒有虛構任何事實。為此,他為6000字左右的原文寫了10000多字的“文章字句的來源與解釋說明”,幾乎對每個可能出現問題的地方,都做了詳盡的材料出處說明。他說:“我所寫的《海爾的真相:居危思進》都是有事實依據的,也是許多媒體曾經用過或表達過的。”
當然,成一蟲并不否認有失實之處,但他認為那只是一處筆誤,在“收購空調電子75%股權、合肥空調60%股權”一語中,合肥空調股權數字應是“78%”,但成一蟲說這并不是有意的虛構:“這個筆誤,并不會對海爾公司名譽權造成實質性傷害,顯然也不是有意的虛構,不妨礙筆者對本文基本事實無誤的自信。”即使對于結論,成一蟲也覺得:“在用詞造句上,我還是比較謹慎,比如我的標題用了‘居危思進’,這個詞是來自海爾的官方網站,文中第二個標題‘可質疑的市場占有率’,我并沒有用肯定的詞匯,事實上,我最后的一句話,還表達了一種良好的愿望,‘希望海爾一路走好。’”
對于海爾指責的“人們習慣性地起了疑心”和“不算成功的多元化策略”等語,成一蟲則認為,懷疑肯定是有的,為數可能還不少,況且還用了“也許”二字;不算成功也沒說是失敗,多元化策略含義很廣,成功的理解大家也各自不同,這并不能構成海爾所說的“多處以捏造、虛構的事實對原告(即海爾集團)進行詆毀,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
另外,誰主張誰舉證,這是民事訴訟中的通用原則。成一蟲是被告,他沒有責任證明自己沒有侵權,不用證明自己文章內容“基本屬實”。也就是說,在雙方的交鋒中,成一蟲只要反駁海爾即可,無須證明任何觀點。兵來將擋,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成了成一蟲的“軟猬甲”。
比較而言,海爾進攻的武器顯得太鈍。在海爾起訴狀中,僅僅稱成一蟲的“文章中多處以捏造、虛構的事實對原告進行詆毀,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為此,海爾必須首先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成一蟲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而非個別措辭、語句失當。但文章中哪些事實屬于“捏造、虛構”,卻語焉不詳。
相對于證據的軟弱,包括強大的經濟實力、對傳媒的可怕影響力、地方保護等在內的各種非法律因素,到底能給海爾多大的幫助?對此,海爾的信心也似乎不足
海爾雖然難說勝券在握,但它也有成一蟲根本不可能具備的優勢。
自稱銷售額高達600億人民幣的海爾有多強大,無須多言。而成一蟲,只不過是一個普通證券公司的普通職員——難怪《遠東經濟評論》將這場訴訟稱為“一場力量懸殊的戰役”。
雖然訴訟的勝負比的不是經濟實力,但海爾要求的30萬經濟損失賠償無疑給成一蟲帶來了巨大壓力,可能使其連應訴的勇氣都沒有。海爾制定的訴訟策略可以說是充分發揮其經濟優勢。
按常理,海爾有權追加起訴《時代財富》和硅谷動力網站,但它只選擇起訴其中最弱的一方——成一蟲。海爾的算盤,可能是這樣敲打:若增加其他被告,就意味著賠償責任的承擔者將由只身一人的成一蟲變為媒體、網站與作者三方,這樣無疑增強了對手的實力而削弱了自己的優勢。海爾何等精明,它當然會選擇其中的最弱者,不僅容易一舉擊破,而且可以“殺一儆百”,成一蟲因而被孤零零地推上了被告席。
強大的經濟實力,造就了海爾在媒體上的可怕影響力。
稍微注意一下就會發現,近幾年來媒體對海爾的報道,就像是一幕精心編排的歌劇,氣勢宏大、高潮迭起。在《人民日報》的人民網上,“國際化的海爾”與入世法律文件中文版、中國經濟年度人物、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福布斯》內地富豪等同列經濟頻道專題前五位,而“國際化的海爾”收錄的內容,則數十倍于其他四個專題,由此可見海爾對傳媒影響力之強。
此外,海爾還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廣告投放商,它的影響力也必然會通過這樣那樣的渠道傳遞到傳媒之中。
事實上,海爾起訴成一蟲消息傳出,包括網易在內的部分網站在第一時間刪去該文,一向對企業動態甚為敏感的國內各媒體也一反常態地對此次訴訟三緘其口。這其中恐怕并沒有什么太深奧的原因。
從以往類似的案例來看,成一蟲同樣處于極不利的境地。據《遠東經濟評論》數據,在近年來眾多企業以所謂“誹謗”為由將對其提出批評的媒體送上法庭的訴訟中,企業的勝訴率達到了70%(美國為9%)!同時,當案件的審判地不是媒體所在地時,媒體作為被告方敗訴的幾率更是劇增至82%——“相對外部媒體,法院對本地原告有一種地方主義色彩的偏向。”這種地方保護再擴大一些,就是對本土企業的溺愛。雖然政府部門甚至包括證監會,都表示“原則上非常關注”法院裁決對公眾要求上市公司進行信息披露的權利的影響——而“當案例比較特殊時,比如事涉海爾這樣的公司,就另當別論。”“我們證監會對海爾的坦誠、值得信賴是有信心的”。(見《遠東經濟評論》2002年8月1日號)這種“信心”是很容易左右對此案的認識。
在種種看得見或看不見的因素影響下,法官下意識地向海爾傾斜也在情理之中。甚至有這樣的說法:海爾不僅僅是一個企業,還是中國國企改革的標志,是和國際化接軌的旗幟。對此,有人憂心忡忡地說:不是海爾在告成一蟲,是一種力量在告成一蟲。
因而,海爾選擇在青島起訴成一蟲,極有可能就是出于司法便利的考慮。然而,對這種便利,成一蟲提出了司法質疑。如果按照法律程序,此案必須移交被告成一蟲的所在地北京來審理。在首都這樣一個相對而言公開透明的司法環境中,還能有多少司法便利,還有多少法律之外的優勢,恐怕海爾自己也說不清楚。
如果無論官司的輸贏,海爾收獲的都只能是損失的話。那么,出于形象的考慮,在成一蟲有心和解的情況下,海爾最好的選擇就是庭外和解
對這場官司,成一蟲從一開始就退避三舍。接到法院傳票的當天,成一蟲就致信海爾總裁張瑞敏,說明文章只是個人觀點,與海爾的競爭對手無關,文章更沒有惡意,希望雙方能坐下來談,并表示愿意接受正確的批評和合理的要求。之后,成一蟲又屢次設法與海爾聯系,希望海爾能夠撤訴。成一蟲說:“我覺得自己自始至終都是被動的,海爾始終沒有給我一個明確的回應。另一方面,從財力、精力和時間看,我覺得自己很難跟一個大企業角力。所以我想庭外和解,息事寧人。”
對成一蟲的示弱,海爾當時的答復是“正在研究”。
從去年底到今年上半年,甚至最近兩個月,對海爾的質疑似乎突然之間變成了經濟類媒體的報道熱點,包括《南方周末》、《IT經理世界》、《中國企業家》等一大批國內媒體,紛紛發表了諸如《我們為什么關注海爾》、《青島海爾在走下坡路?》、《海爾,你在澄清什么?》、《六問海爾》、《還原海爾》、《海爾是英雄還是牛皮大王》、《霧中海爾》之類的文章,這些文章對海爾的市場形象極其不利。《金融時報》的引用,再加上之前美國《商業周刊》對海爾“國際化”產生的質疑,被業內人士認為是迄今為止對海爾經營狀況最嚴厲的批評。這種批評在目前已經被安然、世通等假賬行為搞得草木皆兵的海外投資者眼里,必然會得到幾何級數的放大,從而嚴重影響投資者對海爾的投資心態,為海爾的海外上市計劃抹上濃重的陰影。此時,成一蟲在海爾眼里已經不是一個普通人,而是一種噬咬海爾力量的代表。
但在舉起法律大棒時,海爾仍是投鼠忌器。
無論輸贏,海爾都將為此次訴訟付出形象代價。輸,自會使新聞媒體的輿論獨立性得到維護,從而默許或鼓勵批評海爾之風。而贏,除了能拿到30萬元和一份道歉書外,其他的關于“將侵權文章從互聯網刪除,并收回所有侵權雜志”和“在同樣媒體上以侵權文章同樣版面公開致歉”的要求全部滿足的可能性幾乎為零。只要海爾沒有起訴媒體,作為一個作者,成一蟲就很難要求媒體把雜志全部收回,更無法要求英國《金融時報》去除對自己觀點的引用。既然難以達到這個目的,海爾就談不上真正意義上的勝利。因而,海爾不僅很難消彌已有的影響,相反,還會因之而使自己的市場形象再打折扣。畢竟,成一蟲的原文并非無的放矢、漫言誣蔑。由此推導出的結論,雖然讓海爾不滿意,但還是有相當說服力的——不然海爾也不至于這么雷霆大怒。
另外,在法院開庭之前,公眾心目中的天平已經向成一蟲傾斜。在公眾心目中,一個號稱國際化的企業集團,為什么就偏容不下這么一篇小人物的文章?措辭更激烈、批評更露骨的文章與媒體大有人在,為何偏與成一蟲過不去?成一蟲的代理律師致海爾總裁張瑞敏函中表示不希望看到海爾集團因本訴訟遭受到真正的損失,并希望看到一個日益強大且具有東方智慧與寬容的海爾,這其實正是絕大多數人的共同心愿。
事實上,從海爾對此事后來的低調處理看,海爾也并不希望此事的影響擴大。業內人士對海爾的起訴方式分析后也認為,海爾舍媒體而單挑成一蟲,自然有其文章在海內外都產生很大影響的原因,恐怕也有出于維護形象的考慮。得罪一批媒體,人為地給下一步塑造市場形象埋下地雷,對于海爾來講并不是一個高明的選擇。張瑞敏最近曾對媒體說:“流言止于自修。”現在,正是海爾努力“自修”的時候,與其起訴成一蟲,不如把精力放在重塑形象上。
其實,在一開始,法院的法官們就表示了海爾的態度:如果成一蟲和海爾的競爭對手沒有關系,還有和解的可能。在海爾的訴狀中,我們隱約看到海爾為自己留下的后門。在前文中,青島市嶗山區法院沒有按正常程序受理了本案,這不禁讓人懷疑:這是不是海爾為自己留下的后路?已經國際化的海爾,當然不會不知道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權問題,而其在青島的影響,也使當地法院非正常受理此案成為法理之外情理之中,也許海爾賣了這么一個破綻,就是要使這個訴訟延期開庭,而這個在訴訟程序上的小破綻,為之后法院駁回起訴或海爾撤回訴訟,都留下了寬敞的后門。這些后門是不是意味著海爾為下一步的主動做好了鋪墊?
對于海爾來講,官司的輸贏并不是第一位的,而形象才是第一位的。有人說海爾打這場官司本來就屬于醉翁之意,旨在向媒體發出一個警示。因此,在這一目的達到后,與其在法庭上爭個你死我活而破壞自己的形象,不如顯得大度一些——既然成一蟲有心和解,那么就讓成一蟲以一紙致歉書給自己鋪個臺階來得體面。
于是,海爾和成一蟲選擇了庭外和解這個對雙方來說最好的結局。這也是“大象”沉默的原因所在。
聲明:新浪網登載此文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