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官員對《財經時報》表示:這屬于銀行的經營活動,國家不可能因此改變稅收政策;資產管理公司誕生的時代已經過去
□本報記者胡海巖
正在積極處置不良資產的國內銀行可能有些失望。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楊 元偉日前明確告訴《財經時報》,國家稅務總局并未考慮給予銀行處置不良資產的經營活動以稅收優惠政策。
今年以來,國有商業銀行紛紛加大處置不良資產的力度,嘗試各種抵債資產變現的方式。他們一方面抱怨著處置抵債資產的稅負成本太高、變現損失太大,強烈要求國家給予和資產管理公司一樣的稅收優惠政策;另一方面又在并無優惠政策出臺跡象的情況下,馬不停蹄地舉辦各種規模的抵債資產拍賣會,并且在互聯網上發布大量抵債資產信息,為其變現牽線搭橋。
外界猜測,銀行此舉是想用處置的實際結果來迫使國家給予其和資產管理公司一樣的優惠政策。而且,上個月也一度傳出了樂觀的消息:財政部正在考慮給予銀行減免稅政策。
時過境遷?
不過,楊元偉的一句話等于直接否定了上述消息。他告訴記者,處置抵債資產是銀行的一項經營活動,銀行要為它的經營活動負責;國家不可能因為銀行的經營行為而改變稅收政策,也不可能怎樣對銀行有利就實行怎樣的稅收政策。因此,國家并沒有考慮給予銀行處置不良資產的經營活動以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稅收制度改革處處長王道樹也明確指出,目前國家不可能給予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一樣的稅收優惠了。
他認為,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是充當專門處置不良資產的特殊角色,是在特殊的時期成立的。他們從國有銀行接收了1.4萬億元不良資產,其稅收優惠政策也是為了適應當時的特殊情況而制定的。今年上半年,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明確表示,銀行不良資產不會進行第二次剝離。現在的社會大環境與資產管理公司成立之初有很大變化,而且銀行與資產管理公司所擔當的角色也不相同,因此,國家現在不可能比照特殊時期制定優惠政策。
目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享有免稅的優惠政策,而銀行則紛紛抱怨被重復征稅。某國有商業銀行資產保全部負責人介紹,目前銀行在接收抵債資產時,需繳納營業稅、印花稅、契稅等;而變現后,又需繳納營業稅、城建稅、契稅、印花稅、房產稅等。這種雙向征稅被認為是重復征稅。
“咎由自取”?
對此,楊元偉指出,所謂的重復征稅,是銀行自己選擇的經營行為造成的。當抵債資產的產權過戶到銀行名下后再變現,就相當于銀行進行了一種經營活動,因此需要繳納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稅。如果銀行不把抵債資產過戶到自己名下,直接變現,則相當于銀行收回貸款,就不需要繳納上述稅種。
稅務總局與銀行的分歧,在于抵債資產變現是否為銀行的經營活動。銀行大多認為,那只是收回貸款,而并非另一個經營行為。銀行認為它們已經繳納了一定稅費,如發放貸款繳納印花稅、利息收入繳納營業稅和所得稅等。
2000年初,工、農、建、中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共同向中國人民銀行遞交了“專項請示”,要求處理抵債資產收取和處置變現中稅費減免和損失處理問題,并呼吁減免銀行處置抵債資產的稅費,但是迄今一直沒有得到答復。2002年5月27日,財政部曾召集人民銀行和四大國有商業銀行資產保全方面的負責人開會,聽取各銀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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