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金融混業和分業孰優孰劣及國內時機是否成熟還處于激烈爭論之中;盡管相關法律還明令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即將掛牌的中國中信集團和中國平安集團實質上已突破了有關規定,走上了混業經營的路途。
嘗試混業對接國際
在“入世”的催動下,金融業內對于混業經營的呼聲與日高漲。原因很簡單:國際金融巨頭多混業經營,為客戶提供全能型的服務。這些國際金融巨頭進入中國后,雖受制于本土法律,但協同效應同樣可以體現,因為各子體因同屬于一個母公司而互相輸送資源。這種以資本紐帶為聯結的資源輸送遠較其它名義的合作緊密得多。
國內金融業在放眼全球金融界之后,混業的沖動和欲望與日俱增。隨著國內證券行業、基金、保險和銀行業的加速開放,國內金融業愈發渴求建立全能型的金融帝國。走曲線救國路線不乏其例,如中銀、工商東亞等,但身份特別。屬歷史遺留問題的中信、光大和平安更被視作特例而存在。
但這與數年前嚴令金融業分業時快刀斬亂麻的態度已然有別。這種先于法律而行事的背后絕不能脫離“入世”的促動。因為,最早的一項法律意義的分業強令《商業銀行法》實施于1995年,至今不過7年。
以分業的名義混業
可以看出,正在亮相的金融混業體已完全不再是中國早前金融混業經營的翻版。1993年前,中國金融業的所謂混業經營是徹底的混合經營。不僅一家銀行總行全資運作一家信托、證券、保險、房地產和餐飲等各業,甚至一家銀行的分行或者支行內設立幾個部門負責經營七十二行。一套人馬多個牌子,混纏不清。銀行將大量存款投資于各類實業,而保險公司卻將保費收入投資房地產等,信托業更是除“信托”外無所不涉。
1993年,金融業各主體被強令分業經營。1995年,《商業銀行法》出臺明文規定銀行不得投資于除自用房產外的任何主體。1999年,《證券法》實施和中國保監會的成立,中國金融清晰的分業管理體制正式形成。
在此期間,混業的主體們面臨著分拆強令。尤其是平安更是倍感此方面的壓力,因為與中信和光大相比,平安一直被業界視作“平民出身”。
值得玩味的是,平安此次構建金融帝國即是在分業的政策命令下憑借分業的名義完成的。此前的太保集團也是打著產壽險分業的旗號。
更準確的說,平安、太保及中國中信是借助資本的紐帶掌控并涉足金融各業的主體,而不是不分彼此的金融融合體。集團下屬經營金融各業的子公司均擁有獨立地位的法人,且接受不同的監管部門監管,在日常經營管理中并不受制于母公司。這種建立在專業分工基礎之上的混業可稱之為“合業”經營。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精髓始終貫穿其中。
這就是以分業名義實現的混業經營新模式。
嘗試更需加厚防火墻
金融混業無疑是發展的方向,中國平安和中國中信正代表著這種方向。但是毋庸置疑,目前中國金融業還不具備一窩蜂地從分業經營轉向混業經營的條件。
首先,金融各業主體還需下苦功強身健骨,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和風控機制。
其次,監管手段和水平及法律制度還有待提升和完善。目前相對于分業之初而擬定的法律條文已明顯滯后,而分業監管的模式更需要強化聯合監管的手段。一些本身就存在種種問題的金融主體如果一味地強調混業經營,即如兩個火球融合,火勢必定更大。
即便已獲準嘗試混業經營模式的先行者也未必很樂觀。中國金融業各主體畢竟太弱小,自身的遺留問題不少。最近花旗集團的遭遇安然案就是前車之鑒。在安然案中,花旗集團旗下的銀行向安然大量放貸、投行則大量持有安然債券和股票,如果其旗下的旅行者保險集團再巨額承保安然的話,足可以達到“一損俱損”的局面。這就是資源共享的負面效應。這是針對金融集團經營而產生的風險。
在金融各業尚不太規范之際,嘗試混業的中國金融業尤其應構建有效的防火墻。如果“防火墻”不足以防火,金融混業還將帶來更大的市場風險。與此同時,混業經營還會出現一些新的問題。如果金融集團內的銀行既給一家上市公司提供貸款,其旗下的投行又經營這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買賣,已結成利益共同體的集團各主體將很難確保其客觀公正,其給大眾的投資建議就很難保證是獨立客觀。這種交易一旦東窗事發,就會對該集團造成致命打擊。 本報記者 謝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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