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劉暢,實習生 沈婭鑫
本周二,一項針對“20年期國債回購”的禁令被悄悄解除。盡管做出這一決定的財政部有關官員用“很普通”來評價其影響,但此間觀察家卻認為,“取消禁令是管理行為走向規范的表現”。
2001年7月31日,財政部在深、滬證交所分銷20年期國債,這是目前中國期限最長并可在證交所交易的國債。當時,深、滬證交所公告稱:“期限20年,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票面年利率4.26%”,“本期國債發行總額240億元”。
隨即,這期國債便“遭遇激情”,出現了投資踴躍、需求強烈的市場走勢。上海復旦大學教授謝百三說:“這期國債,如果票面年利率定在3.7%比較合適,票面年利率達到4.26%,顯然高了,沒有理由不需求強烈。”
為此,2001年8月9日,財政部國庫司以便函形式通知,“上市后,交易方式首先為現券買賣,回購交易起始日將視市場情況安排”。這實際上宣布凍結了“20年期國債回購”。回購,就是抵押,即持有者可以將其進行抵押融資。禁止回購,束縛了很多投資者的手腳,使其無法通過抵押獲益。
有關專家解讀這一舉措,認為財政部的本意是“抑制需求,防止價格過高”,進而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但是,禁令一出,即引起爭議。當天,上海復旦大學教授謝百三與同事議論此事,便“忽發奇想”:“我們可以上法庭狀告財政部啊。”
他說:“我是研究國債的,就想試一試,能不能用法律途徑,來促進決策者行為科學化。”
為此,他六赴北京,踏進了北京市中級、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雖然沒得到是否立案的答復,但謝百三卻被邀請到財政部做客。謝百三觀點極為明確:“即使初衷是好的,即使有一千條理由,也不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他認為,財政部國庫司的禁令違反了國務院頒布的有關條例。因為,根據國務院1992年頒布的“國庫券條例”規定,國庫券可以用做抵押。
一位行政訴訟法專家告訴謝百三,世界各國很多行政訴訟都是私了的。謝百三受邀四進財政部,不斷與有關官員探討“解禁”事宜。為此,他自己花的“差旅費”就達1.8萬元。也許為他的精神所感動,有關官員表示想辦法“盡早解禁”。
有關觀察家表示,一年中,20年期國債價格從108元攀升到117.06元,截至今年7月31日上午,依然徘徊在113元左右。作為證交所較為活躍的債券,它具有繼續上升的趨勢,也會控制在合理范圍。市場形勢已然“勝券在握”,因而,借發行一周年的東風,宣布解禁,也在情理之中。
昨天,從互聯網上得到這一消息,謝百三激動不已。他評價說“這是明智之舉”。在慨嘆“亡羊補牢,猶未晚矣”之后,他說:“目前,由于財政部做出解禁決定,我狀告他們的標的已不存在,因而,這個官司不打了。”對此,謝百三解釋了自己的初衷———“花自己的錢,買個促使決策科學的案例”。
至今,他對當初財政部國庫司“便函通知”也有不同理解。他認為,財政部不是證監會,不是證交所的主管部門。他們的一紙通知,充其量是發行部門的建議或者意見,對于證交所如何分銷國債并沒有約束力,況且,國家對此早有法律、法規約定。退一步說,即使出臺禁令,也要由國務院批準,因為,國務院是“國庫券條例”制定部門,沒有其授權,是不能隨意頒布禁令的。財政部國庫司做出此舉,也許真是出于“約束債券價格”的無奈。但從理論上說,上市交易的債券價格應由市場自由浮動。
今天,財政部國庫司有關官員說,作為政府部門,做每一件事都是從長遠考慮,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利益,“過去如此,現在也如此”。至于是否牽涉糾錯和依法辦事,這位官員不愿評論。
此間觀察家表示,此次解禁,顯示了債券市場管理政策的延續性、一貫性,也顯示了政府部門的公信力與信譽,對于“金邊債券”———國債來說,是一個具有象征意義的好消息。(本報北京7月31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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