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馬世領 實習生 蔡淼 發自北京
盡管經濟全球化勢頭迅猛,但世界各國的法制依然深深植根于各自獨特的社會和文化之中。經濟全球化過程中的立法應當服從本國和本民族利益
經濟全球化是否就意味著法律的全球化?中國加入WTO后,受影響最大的中國經濟法在 與WTO規則相遇時發生碰撞,該如何解決?就這些問題,日前在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研究中心主辦的2002年海峽兩岸經濟法學術研討會上,以大陸學者為代表的多數“對抗派”和以臺灣學者為代表的少數“依從派”發生了饒有趣味的爭論。
沒必要做“模范國”
中國加入WTO后是否就應“言必稱WTO”?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學研究中心主任徐杰教授直言不諱地指出,不僅WTO中沒有而且中國也沒有必要做WTO的“模范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兼職教授吳炯不無憂慮地指出,在中國有關國際經濟法轉化為國內經濟法的規制法、國家經濟安全保障法、保護民族工業法等的法律缺位的情況下,如果僅以善良愿望簡單地對待WTO規則,天真地認為“訂出規則大家執行就是”的照抄照轉,將對中國經濟發展貽害無窮。
湖南大學法學院王全興教授以更具說服力的觀點認為,經濟全球化不會引起法律的全球化,法律全球化的觀點忽視了當今世界不僅存在經濟全球化潮流,還同時存在政治多極化的趨勢,盡管經濟全球化勢頭迅猛,但世界各國的法制依然深深植根于各自獨特的社會和文化之中。我們所處的時代仍然是全球化趨勢與民族國家觀念并存的時代。經濟全球化過程中的立法應當服從本國和本民族利益,實際上,一貫宣揚自由貿易的美國,為維護本國的經濟和政治利益,在對抗制度的立法和實踐方面為我們作出了表率。美國貿易法案“201條款”就是根據國際貿易協定中的保障條款制定的國內法,是美國貿易立法與WTO規則看似接軌、實為對抗的典型代表。
重要的是先學習
但以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王泰銓教授和臺灣電機電子同業工會產業政策研究所執行長為代表的少數專家認為,中國加入WTO從初衷來講,并不是一種積極的態度和行為,而是希望通過外在的壓力給國內的改革帶來動力,也就是常說的“以開放促改革”,如果在積弊頗多的轉型期過多地強調國內經濟法和WTO規則的對抗性和矛盾性,諸多弊端的歷史慣性就難以扭轉,另外過多地爭論WTO規則在中國的部門歸屬問題及理論務虛,也沒有太大的意義,關鍵還是執行的問題,就目前來講應更多地看到現在還是如何消化WTO規則的時候,否則加入WTO的意義就大打折扣,何必去加入一個從開始就要去對抗的組織呢。
接軌但不并軌
以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經濟法教授劉大洪為代表的相當一部分專家認為,主要用于規范各國政府行為的WTO規則對本來政府較強、市場較弱的中國來講,既不是要弱化政府,更不是要強化政府,而是要優化政府經濟行為,以市場本位和社會本位來取代官本位,將運動員的角色還給市場主體,而承擔起獨立的裁判員的角色定位,嚴格地局限于市場失靈的領域。在避免陷入“加入WTO就是追求貿易自由”的認識誤區的同時,經濟立法中應滿足貿易自由和政府干預雙重需要為指導思想。經濟全球化不僅不否定政府干預,而且是堅持本國經濟穩定發展的前提下逐步實現自由貿易的重要保證,更重要的是經濟全球化要求優化政府干預。因此,加入WTO后的中國經濟立法,面臨著既需要與WTO規則和各成員法律接軌,又要從本國國情和利益出發保持本國法律特色。也就是在研究接軌的同時也要研究在符合WTO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如何有效對抗的問題,從而使中國經濟法與WTO規則“接軌”但又不是“并軌”。
《國際金融報》 (2002年07月22日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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