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衡
近一段時間,富人交納個稅的問題再次被社會各界所“聚焦”,其中一個最主要的原因恐怕就是媒體報道朱總理對這件事的關切。其實這種事情并不是今天才被注意到,也不是今天才發生,但今天可能卻需要對這種現象作一個“了斷”。
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一批富裕階層逐漸“顯露頭角”,他們有的是演藝明星,有的是企業家,有的是股市大腕,更有的是其收入根本說不清。但是,由于中國貧富之間的差距有時是如此明顯,于是,他們的收入合法性為越來越多人所關注。有人質疑:他們繳納個人所得稅了嗎?
此前,演藝圈更多地被人們關注,皆因這些人臺前幕后曝光過多所致。和有些演藝明星偷漏稅比起來,企業家的情況卻更為復雜。因為目前中國法律的漏洞并不足以確定哪些人在逃稅,哪些收入不應繳稅,或者是哪些人由于疏忽、甚至無知而沒有繳稅。
中國稅法規定11項個人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主要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等。但是,那些列在富豪榜前列的肯定不是個體戶,他們是私營企業家,或者應稱為民營企業家。而法律沒有規定民營企業家必須在自己的企業中為自己開工資,在這種情況下,誰有權利來譴責他們為什么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呢?因為,他們在某種情況下可能就沒有法律上的個人應稅所得。
盡管許多富人可以找出許多理由為自己來辯護,但更多的是有些富人可能在“逃避”個人所得稅。
在雇工8人以上的私營企業中,其組織形式不斷向多樣化發展,因為,個人獨資及合伙形式需要個人負擔法律上的無限責任,是否為這些企業家開工資并不是必要的條件,而且,個人和企業所得在某種意義上的一致性,也可能使征收個人所得稅無從“下手”。
但是,在公司制的私營企業中,由于股東和管理人員體現著不同的兩種形式,也代表著兩種不同的責任和義務,因此,集這兩種身份為一體的企業家似乎既應在取得股息收入的同時,應該有一定的工薪收入才算合情合理。而據稅法規定,這兩類收入都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
由于公司制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不僅具有產權清晰、權責明確的特點,還能分散投資風險、擴大融資規模,因而更有利于企業發展壯大。也正是這個原因,中國私營公司連續幾年增長并已成為廣大私營業主投資的主要組織形式。
因此,如果這部分公司的股東或高級管理層人員出現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況,那就不應是應不應繳納的問題,而是為什么沒有繳納的問題,是逃稅、漏稅,還是避稅,還是由于某種原因不知道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且不說有些媒體只是注意了工資,而忽視了股息等也是個人所得稅的范疇。我們其實更注意到另一個令人擔心的問題:為什么繳納個人所得稅非要在百事纏身的總理“關注”之后才被引起如此重視?
“富人納稅”的問題其實并不是在今天才有的,20多年的改革開放在造就了無數個百萬富翁、千萬富翁甚至億萬富翁的同時,也使社會公平和效率的矛盾日益凸顯。作為調節高收入、緩解社會收入分配不公的個人所得稅在這時卻相對顯得軟弱無力。
在這里,有所謂的灰色收入、黑色收入等問題牽扯在內的原因,但是否還有一個問題更應引起社會的關注:是否所有應該收的稅都被收上來呢?如果沒有,為什么沒有被收上來呢?假如這種問題不得到解決,那么,即使有一天,所有收入都透明以后,怎能讓個稅的征繳有保障呢?
《國際金融報》 (2002年07月17日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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