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謝念
盡管為追回自己所說的2000元不翼而飛的存款,彭可用了3年多的時間,最后還是被二審法院判決敗訴,但是,她現在仍未放棄,還在積極努力通過相關法律程序進行申訴。
“我覺得我不是僅僅為自己,更是在為其他儲戶的資金安全討一個公道的‘擔保’。 ”這位性格倔強的女孩說,“試想,如果你的存款好端端地也突然不見了,你將有何感受?這顯然不是個簡單的數額多少的問題!”
有律師資格的彭可現任職于貴陽博文律師事務所。1998年1月,她在中國銀行貴州省分行辦理了長城信用卡主卡及副卡,存款余額大約有2000余元。
次年3月22日,彭可到中行下屬的一家儲蓄所取錢時,卻得知存款已透支31.97元。她向工作人員提出質疑,得到的回答是其業務不可能出錯。隨后,她在中行貴州省分行信用卡部核對計算機歷史交易流水單時發現:1999年3月1日,在無任何確認手續、未告知自己,且自己未申請辦理新卡的情況下,銀行單方面扣劃了40元存款,解釋是“收取新卡費”;銀行單方面記錄事實上完全不存在的“1998年2月17日在某儲蓄所取款2000元”。
就此,彭可要求銀行出示1998年2月17日的取款錄像、當天該儲蓄所的現金支出記錄及其辦理該筆取款的簽字確認憑條等。可是,對方“沒有拿出任何證據”。
1999年3月30日,彭可向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中行貴州省分行履行承兌義務,向其支付存款2000元。此案成為貴州省首例信用卡承兌糾紛案。
訴訟中,中行省分行辯稱,2000元是原告用副卡通過密碼提取的,按照信用卡章程規定,副卡的支付款項由主持卡人承擔,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同意。法院則認為,中國人民銀行《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發卡銀行或代理銀行壓(刷)卡后,填寫取現單,經審查無誤,交持卡人簽名確認”。而被告所支付的2000元無持卡人簽名認可,故判決被告承兌支付給原告2000元存款。
中行貴州省分行不服,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去年做出的二審判決指出:按長城信用卡提款規則,經銀行電腦確認密碼相符的交易,打印機會在憑證上持卡人簽名欄內自動打印出“******”標記,持卡人無須簽名確認,因而彭可信用卡出現透支后,銀行有權拒絕承兌。
對此,彭可的代理律師、博文律師事務所主任李永年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解釋,存款人以真實存單(存折)向金融機構主張權利的,金融機構應當承擔兌付責任,金融機構以存款已正確兌付或者因存款人的過錯而被詐騙為抗辯事由,應負舉證責任。如果舉證不能,仍應承擔兌付責任。二審審理過程及判決顯然沒有體現這一原則。
中行貴州省分行辦公室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與彭可的糾紛法院既然已經判決,銀行方面不再做過多評價。
該行零售業務部一位負責人基本排除了由于銀行內部人員工作失誤及電腦系統技術缺陷造成儲戶存款丟失的可能性。他說,銀行信用卡在我國投入使用已經10多年了,如果儲戶對所有用密碼取的錢都不認賬,那這個龐大的數額誰來賠償?
在關注彭可的維權努力的過程中,此間輿論注意到,事實上,過去一段時間,當地因儲戶聲稱自己的存款不翼而飛、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發生的糾紛已有好幾起。
有評論認為,隨著人們消費支付習慣的改變,銀行信用卡的使用日益增多,如何在發揮其便捷性的同時增強安全性,是個亟待引起高度重視的問題。對于越來越多的銀行與儲戶的此類糾紛,一方面,應從立法層面盡量解決做出裁判的技術依據;另一方面,裁判中,應充分考慮儲戶由于不了解銀行內部運作、技術系統特性等造成的事實上的弱勢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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