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商業銀行向儲戶收取服務費是違反我國《商業銀行法》的,根本不具討論性。前一段時間,國內部分商業銀行向我行與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曾提出收費申請,我行已明確批復(不可行)。”6月14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傳處一位姓白的官員在接受本刊記者電話采訪時說。
這是央行對國內中文媒體首次就國內銀行向儲戶收取服務費的可行性問題公開表明態 度。這個表態也直接證實了2002年6月4日美國《華爾街日報》就同一主題的報道的真實性。
央行宣傳處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員對采訪的補充是:中國央行禁止收取小儲戶服務費的禁令對外資銀行并無影響,原因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銀行有5年的緩沖時間與國際接軌,在此期間,國內銀行與外資銀行所遵循的規則與稅收制度等都有較大不同。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宣傳部一位女性官員則以婉轉的方式表明了對中國人民銀行的表態的支持:“這件事情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解釋權歸中國人民銀行。國家計委雖是兩批復單位之一,但不必每家都要表態吧。”
央行和國家計委的這一表態實際上等于徹底斷絕了國內一部分商業銀行意圖向小儲戶收取服務費的念頭。此前,包括國內最大的商業銀行在內的一批中資銀行在不同的公開場合都表露了收取服務費的打算,并坦承已向央行呈遞報告。
由于此事關涉國內數以億計的中小儲戶的直接利益,輿論一時嘩然。媒體就“該不該收取服務費”而展開的報道和討論也是熱鬧非凡,卻又因為央行遲遲沒有表態而莫衷一是。
但央行此次表態中關于外資銀行的部分顯然仍有利于美國花旗銀行即將面臨的在華訴訟。據信,有關銀行會否將向中小儲戶收取服務費的所有事件都直接肇因于這場著名的訴訟。
2002年4月8日,上海光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吳衛明在花旗銀行浦西支行要求存款800美元,結果被告知5000美元以下的活期存款需交納每月6美元或者50元人民幣的服務費,因為花旗將向儲戶提供個人理財服務。吳衛明提出只需要單純的儲蓄服務,不需要個人理財,但被對方拒絕。4月9日,吳衛明一紙訴狀將花旗銀行上海分行告至法院,理由是花旗銀行收取存款服務費是侵權之舉,侵犯了其個人消費權利。他要求花旗銀行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交通費30元人民幣。而花旗銀行則認為自己不過是在按“國際慣例”行事。
隨著有關這場訴訟的新聞報道的展開,銀行業內的所謂“二八定律”即“20%的高端客戶通常可為企業帶來80%的收益”忽然流行開來,一些中資銀行也以此為理由要求享有同外資銀行一樣的待遇,并且為此而付出了實際努力。
這些中資銀行的態度激怒了不少市民。上海一家策劃公司日前所做的一項針對362名市民的隨機抽樣調查顯示,接受或贊同銀行在提供存款業務時收費的市民僅占15%,65.7%的受訪者表示不應該;有19.3%的受訪者認為說不清。
央行此次表態據信在事實上保護了在人數上占絕大優勢的中國中小儲戶的利益,盡管這未必與“國際慣例”接軌。 (摘自《經濟月刊》2002年第7期)
作者:賈存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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